国外联合培养留学补充协议书最终5篇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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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联合培养留学补充协议书最终5篇修改版
第一篇:
国外联合培养留学补充协议书
北京大学医学部
博士研究生公派项目赴国外联合培养留学补充协议书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校纪校规,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大学医学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北京大学医学部(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为受托人与研究生(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简称乙方)和其导师(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及所在院(部)(简称丙方),就乙方受(“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甲方派遣乙方出国联合培养留学事宜,签定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推荐乙方(受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出国联合培养留学,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已获得联合培养博士生资格、访问学者)的身份赴(国家/境外地区、大学)联合培养留学,期限为个月(以甲方的赴国外联合培养批复的留学期限为准: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丙方指导乙方与(留学所在国家的负责机构)制订具体的出国联合培养留学计划,其商定的出国联合培养留学内容是:
。
乙方在出国联合培养期间如发表与申请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其论文发表要求应符合《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著的规定》。
第四条丙方在乙方出国联合培养期间,指定(国家)(单位)(姓名)教授对乙方给予必要的学习、科研指导。
第五条甲方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出国联合培养国际旅费支付办法:
由(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提供。
出国联合培养期间生活费、医疗保险费:
由(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
究生项目)提供。
第六条乙方在出国联合培养期间,甲方停发其研究生奖、助学金,或其普通奖学金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丙方停发乙方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出国联合培养期间人身意外保险费由乙方自筹。
乙方在出国联合培养期间因未购买医疗及其它保险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甲方不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七条乙方出国联合培养期间,甲方应为乙方保留学籍,甲方和丙方不定期向乙方通报医学部的最新重大新闻,丙方应及时了解乙方出国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情况,并给予指导。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留学所在国)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答辩。
乙方在出国联合培养期间应与丙方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科研进展情况,至少每4个月向丙方以书面报告一次学习、科研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丙方。
第八条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驻该国使、领管报到;并在此期间内同时向丙方告知最新联系方式(含住址、电子邮件和电话),以便保持日常联络。
乙方在出国联合培养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法律,注意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第九条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中止、延长出国联合培养留学期限或改变出国联合培养留学内容,均应首先获经(国家留学基金委)、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同意,乙方才可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延长出国联合培养留学期限的,尚须附上(留学所在国)的同意延长的信函、提交含延长出国联合培养留学期限的学费、生活费及有关保险等经费来源的材料;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乙方未经批准延长或未办理延长出国联合培养留学手续或逾期不归时,按《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超过其出国(境)限期三个月,即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丙方负责督促乙方按期返校。
乙方若未按期归校,丙方要立即上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将对乙方做相应的学籍处理。
若乙方未按期返校,导师亦未据实上报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将影响导师的次年招生。
第十条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两周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乙方须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向丙方提交书面的出国联合培养总结、学术报告(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培养办公室网页下载、提交《北京大学医学部赴国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报到情况表》和《北京大学医学部赴国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必要时丙方负责组织乙方公开做学术报告一次。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守执行。
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年限期满为止。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丙方(导师签名、学院盖章):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
甲方公章:
学院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
联合培养协议书
甲方: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乙方:
××大学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中介方: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为了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与科研优势,以全面提升太保集团的整体研究水平,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在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经甲乙双方商定,就联合招收、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课题为:
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聘请专家对申请进站的博士后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最终人选。
2、根据太保集团发展需要,拟订研究课题,并成立项目课题组,指派有关专家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
3、每年为每位博士后提供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包括补贴、家庭安置和社会福利等,住房由太保集团帮助解决);委托乙方代为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绩效奖金和办理博士后社会保险手续。
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太保集团承担。
4、每年为博士后提供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根据科研成果、工作表现,经考核后按季发放。
5、太保集团每年为每位博士后提供科研经费,主要应用于与科研相关的工作调研、差旅费等。
6、做好博士后在甲方工作时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工作。
7、组织专家指导小组,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8、支付乙方行政管理费,每年××元。
9、落实并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关系。
二、乙方责任
1、全力支持甲方的工作,与甲方联合招收、培养并考核博士后研究人员。
2、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3、根据甲方需求,指派博士后指导专家,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
4、做好博士后在乙方工作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
5、根据甲方委托,代为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绩效奖金并缴纳税金,办理博士后社会保险。
6、在资料借阅、设备使用、课题申报、成果评审等方面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与乙方独立招收博士后的同等待遇。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8、落实并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户口关系。
9、博士后若定期考核不合格,经认定不适应继续从事研究工作,会同甲方联名报请批准中止其研究工作,作退站处理,同时终止各项经费的支付。
三、中介方责任:
1、负责核准甲乙双方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的进出站申请,协助办理有关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2、定期指导和检查有关博士后培养、考核工作。
3、在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予以协调。
四、其他事项:
1、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甲方所有,若有乙方科研成果转让到博士后研究项目,双方应预先明确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离办法,此条款为永久生效。
2、未经成果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参与项目研究、考核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科研机密。
3、本协议未明确事宜,按照《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企业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通过中介方调解解决。
国家如有新的有关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中介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
复旦大学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中介方: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
联合培养协议书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接受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
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所/中心
乙方:
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所与高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学术交流,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就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联合培养学校年级硕士/博士研究
生,由甲方导师研究员和乙方导师教授共同培养指导。
(二)该联合培养研究生已在乙方完成学位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
自年月至
年
(三)乙方提供该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奖学金、生活补助、医疗保障、交通及住宿等费用,向
甲方一次性支付年均1200元的管理费。
甲方导师负责提供该生完成论文工作必要的研究条件,考虑到上海地方物价因素,可酌情给予部分生活补助。
(四)该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经费及学位论文题目,由甲、乙双方导师协商确定。
学位论
文发表时,联合培养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甲方的所/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乙方为第二署名单位;甲方导师为责任作者,作者顺序由双方导师协商而定;在联合培养期间获得的成果或专利所有权,均属甲方。
(五)该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属于乙方,必修环节、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及毕业分配
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
(六)该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院所各项规章制度,如因违反操作规定
而造成事故,须追究本人责任。
视事故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作出相应处罚。
(七)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论文工作结束时,必须向甲方单位研究组移交全部原始实验记录。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生科院研究生部一份备案,生科院各所/中心研究生部一份,乙方
一份,联合培养研究生一份。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项,随时协商后另附)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导师(签字):
乙方导师(签字):
联合培养研究生(签字):
2004年月日2004年月日
第四篇:
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
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
甲方:
沈阳药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乙方:
丙方:
博士
甲乙双方对丙方进行考核后并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博士后工作站批准,决定联合招收丙方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在站工作时间从年月至年月。
二、研究课题为:
预期目标为:
三、乙方负责为丙方办理进站、出站手续,负责丙方在站期间个人档案的存档工作,为
丙方提供其在站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及福利费等(根据当地水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丙方的落户、配偶安置及子女入学入托。
四、根据国家文件规定丙方主要从事乙方的研究课题,因此主要在乙方开展工作。
丙方
在乙方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提供丙方从事研究工作所需的条件,丙方应遵守甲乙双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丙方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由甲乙双方联合指导和考核。
甲方由教授
负责,乙方由负责。
丙方进站后由甲乙丙三方商定研究计划。
丙方有责任按照研究计划开展工作和接受考核。
若需中途变更研究计划,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甲方合作导师有义务对丙方的研究工作给予指导。
六、丙方在站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万元/年的管理和合作导师指导费用,并在博
士后办毕进站手续后的当月内一次性拨至甲方(沈阳药科大学帐号:
210015300080-第1页共2页
59269025,汇入银行:
建行通汇支行,收款单位全称:
沈阳药科大学,款用途:
博士后XXX,汇入地点:
沈阳市,同时将电汇凭证传真给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处,并注明汇款的收据寄回所需的详细地址、邮编及负责人),FAX:
024-********)。
如丙方需短期在甲方工作,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需费用,由乙方另行提供,不含在管理费用内。
因任务需要,甲方人员到乙方工作,其差旅费、食宿费均由乙方提供。
七、丙方的课题研究经费由乙方提供,研究的内容、预期目标、所需经费和管理办法等
由乙丙双方另签协议。
八、丙方在站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由三方署名,学术论文注明双方单位。
九、丙方已完成研究计划需提前出站,或因课题进度等原因需延期出站,应由甲乙双方
协商决定。
十、丙方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应终止研究工作。
对于个人表现不适宜继
续做博士后工作的,甲乙双方有权劝其退站。
十一、丙方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
如因研究工作需要,可由乙方根据
实际情况安排其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
十二、丙方完成研究计划,符合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离站前可申请高级技术职务资格。
经乙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审核同意后,按照企业所在城市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
十三、本协议一式五份。
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其余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设站单位。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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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培养协议书
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培养
协议书
年
月
日
1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培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西北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丙方:
为进一步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为企业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本着依托项目、联合招收、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全国博管办《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双方商定,就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期限
博士后研究人员(丙方)在(甲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博士后科研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甲、乙双方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期限。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遇需变更出站时间的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博士后招收与管理
1.甲、乙双方负责联合对博士后进行招收工作,制定每年博士后联合招收计划、确定研究方向。
并根据甲方的科研课题,甲、乙双方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到甲方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甲、乙双方共同做好博士后进站的开题、中期考评和出站考核的审核、指导工作,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进展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博士后科研工作
2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3.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双导师制,由甲、乙双方分别确定合作导师并共同组成专家指导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联合指导。
4.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甲、乙双方不得单独批准其提前出站或延长在站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时间,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提前离站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累计在站时间不少于20个月),延长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5.博士后在站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单方为博士后办理出国(境)等手续。
6.博士后不得擅自中途离站,但因故不适合开展科研工作,双方协商后有权终止博士后研究工作并劝其退站。
7.博士后研究课题结束后,甲、乙双方应组织专家共同对其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对其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鉴定,对考核合格者方能批准出站。
三、甲方责任
1.为博士后提供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数额视项目情况而定,甲方负责管理。
2.为博士后提供日常经费。
用于支付博士后的工资、各类津贴、甲乙双方的行政管理费、专家指导费等有关费用。
其中:
联合招收培养一名博士后每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共万元(大写:
)。
甲方在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一次划拨到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专家和工作人员
3因工作需要受甲方邀请赴甲方检查合指导博士后工作,其差旅费用(含食宿)由甲方提供。
3.博士后科研课题主要在甲方完成,由甲方负责支付博士后的工资、安家费、福利补贴、社会保险、交通等费用。
4.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等条件。
5.做好博士后在甲方工作时的日常管理与考评。
四、乙方责任
1.配合甲方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在站的考评工作,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2.为甲方博士后研究人员指派学术导师,与甲方的导师一起合作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
3.做好博士后在乙方工作时的日常管理和考评。
4.根据项目需要,博士后须在乙方开展课题研究工作,乙方应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科研和生活等便利条件,所需研究经费由双方协商决定。
5.如博士后在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应派博士后导师或专家组到甲方指导工作。
五、丙方责任
1.丙方应该遵守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陕西省、市人社厅、西北大学及甲方关于博士后管理的相关制度及办法。
2.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的科研任务、工作任务和相关科研项目等工作。
43.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博士后工作管理的考核办法。
六、知识产权归属及技术保密
1.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由甲方提出研究项目、提供课题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主要在甲方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丙方在协议期满五年时间内,应该对成果和资料及其一切与之相关的数据予以高度保密,一但发生侵权、泄密现象,将承担法律责任。
经甲方同意博士后可公开发表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除丙方署名外,均应注明双方单位。
如研究项目由甲、乙、丙三方合作完成或乙方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应另订协议。
2.博士后在甲方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甲方机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保密期间,甲、乙双方及博士后本人要遵守国家规定。
若乙方或博士后本人泄密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甲方视情况保留追究泄密房责任的权利。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六份。
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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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 联合 培养 留学 补充 协议书 最终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