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docx
- 文档编号:25171183
- 上传时间:2023-06-05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94KB
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docx
《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肥西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肥计生组字[2010]01号
关于印发《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县委、县政府为深入推进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建立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出台了《关于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意见》(肥发[2009]25号)文件,现将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肥西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1月10日
主题词: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抄报: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
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意见》(肥发[2009]25号)精神(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意见》中的奖励对象相关问题界定
1、奖励对象以现有户口性质确认。
2、收养必须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
3、夫妻双方政策内生育过两个孩子(含依法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且一方绝育后不再生育的,视为独生子女户。
4、夫妻双方政策内生育过两个孩子(含依法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女孩,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本人又申请再生育,经批准行输卵管复通术后生育第二个女孩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视为二女户。
5、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予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各类奖励。
6、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但夫妇无再生育能力或夫妇无生育能力,只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允许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不予享受奖励优惠政策。
7、被取消二孩生育指标的夫妇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并接受经济处罚后,视为独生子女户,但不作为主动放弃再生育。
8、二女户离异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指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且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本人及子女享受二女户待遇。
9、独生子女、二女户的第一个女孩或初婚第一胎生双胞胎女孩属政策外生育的,必须缴清社会抚养费,否则不予享受各类奖励。
10、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妻离异且未再婚的。
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11、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按程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后一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予办理。
1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期自领证之日至子女满16周岁之日止。
原《条例》规定的14周岁有效期延长2周年,老证应登记建档或换发新证,报计生委备案。
二、《意见》中的各类奖励
(一)教育奖励
1、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户需将子女的: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证明;高中学籍(电子)证明;《高考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公章)和新生高校入学证明(原件)等提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由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并分类报乡镇计生办审核。
2、高中寄宿费补助对象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届或在本县复读的在校高中生(含职高)。
3、符合考入高校奖励的对象必须是已办理高校入学手续的应届或在本县复读的高中(职高)毕业生。
4、符合中考加分奖励条件的对象户子女,中考志愿入读本县高中的,在参加中考报名时,要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两女户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乡镇计生办公章)或由乡镇计生办出具的二女户证明提交给毕业学校装入中考学生个人档案。
中考录取阶段,县招办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县计生委审核确认。
上述1—3项,由乡镇计生办、财政所审查后,编制涉农补助兑现表报县计生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实行打卡发放到对象户(如需举行集中发放仪式,另行安排)。
(二)、医疗奖励
1、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由村登记、公示后上报乡镇计生办审查,分村编制分户表报县计生委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将所需经费直接拨付县新农合财政专户。
2、乡镇合管办凭计生办提供的分村《独女、二女户家庭医保人员花名册》登记、办理、发放医保卡。
3、医疗奖励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线,提高的5%补偿比例,在出院当日(或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就诊IC卡、身份证、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审查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两女户证书》(或乡镇计生办出具的二女户证明)等材料在就诊医院(或乡镇合管办)直接报销。
所需经费由县合管办据实核算,计生委复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拨付新农合财政专户。
4、对象户的确认截止每年11月底。
(三)、民政奖励
1、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子女死亡、伤残的,需提供子女医学死亡、火化证明,《残疾证》或伤残医学鉴定证明;本人或家庭有重大灾难的,需提供《慢病医疗卡》及(医学鉴定书)、重大灾难(重伤)证明、《低保证》等。
由本人书面申请,村、乡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核,经政府批准后,由县民政局兑现。
2、符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入住敬老院供养的奖励对象,由本人申请,提供医学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批准。
入住敬老院生活的,比照五保户标准,所需经费独立核算,经政府批准后,统一拨付。
(四)、生育节育奖励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至16周岁:
男孩5元/月,女孩10元/月。
新《条例》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⑵、夫妇双方无用工单位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⑶、独生子女保健费坚持谁管理、谁发证、谁发放。
①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乡镇的;夫妻一方户籍关系未迁入本县,其结婚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均在本县办理的,由管理乡镇办理独保费发放手续。
②夫妻一方是农民或城镇无业人员或死亡的,另一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额发放。
夫妻双方均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③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县,其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均不在本县办理的,原则上不予兑现独保费;对方有工作单位,且独保费只兑现一半的,凭对方有效证明,由户籍地乡镇造册兑现另一半。
④,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或乡镇造册全额兑现独保费。
2、符合省《条例》再生育条件的对象,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家庭:
现子女于1999年9月1日前出生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给予300元自愿办理养老保险补助;现子女于1999年9月1日后出生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给予1300元奖励;现子女于2010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给予2000元奖励。
独女家庭待女孩满16周岁时再给予2000元奖励,子女至2009年12月31日已满16周岁的不予奖励。
3、政策内生育的二女户,夫妻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绝育手术的:
子女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生育的,给予300元自愿办理养老保险补助;子女在2009年1月1日后生育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治疗,需要转院治疗的,由服务站提出转诊意见报县计生委批准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县医院、县中医院、安医附一院、省立医院)。
经费由并发症者所在乡镇解决。
被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将按鉴定的等级给予每月60—100元的固定补贴,标准为:
一级:
100元/月;二级:
90元/月;三级:
80元/月;四级:
70元/月;无等级:
60元/月。
上述1-3项,由乡镇计生办、财政所审查后编制涉农经费兑现表,报县计生委、县财政局审核;上述第4项由计生委造册。
所需经费经县政府批准,实行打卡放发到对象户。
5、自2009年1月1日起:
育龄妇女施行计划生育结扎、引产手术(含政策外补救措施)时,由政府为其购一份手术安康保险,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90日;政策内怀孕并领取生育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的育龄妇女,由政府为其购一份妇幼幸福健康保险,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一年内。
每月10日、30日,乡镇(园区)计生协将《应参保人员登记表》及关证件报县计生协审核,凡符合条件的及时填写保单,由乡镇(园区)计生协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送到参保对象手中。
被保险人出险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关病历、发票、证件、证明等,由县计生协集中到人寿肥西支公司办理。
所需经费由县计生委每半年根据参保人数与险种测算,报县政府批准解决。
6、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省《条例》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婚产假、集体利益分配等奖励,具体由所在单位落实。
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
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等。
(五)、关爱女孩奖励
1、被评为县级以上农村科技致富示范户的独女、二女家庭,持文件和获奖证书到所在乡镇计生办登记,计生办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报计生委,经审核后,一次性奖励到个人。
2、农村家庭子女随母姓的;独女、二女家庭婚、丧事务由村红白理事会主持办理的;村、组集体资源与福利分配,特别在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以及土地承包、出让和征地拆迁补偿、集体资产的租金、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奖励由县直单位和乡镇、村负责落实。
三、要求
1、各单位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凡打卡发放的项目,必须在每年的9月10日前将各类奖励(涉农补助)兑现表报至县计生委汇同相关部门审核,确保9月30日前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兑现款通过“一卡式”发放到对象户。
非打卡发放的项目,必须在11月10日前将奖励兑现表报至计生委汇同相关部门审核,确保11月30日前办结。
后继发生的待下年兑现。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两女户证书》乡镇计生办二女户证明、教育单位学籍证明、医学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等作为领取上述各项奖励的有效证件。
3、发现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绝育户再生育或假独生子女户、假两女绝育户的,由乡镇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县计生委注销,停止享受并追回已享受的各类奖励,缴县财政专户。
并按省《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对以兑现奖励与扶助政策的名义弄虚作假(虚假证明、虚假数据等),隐瞒实情,冒领、挪用奖励与扶助资金,或发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相互推诿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纪违规事项,经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被查实的,除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并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扣分因素。
四、执行时间
上述各项奖励项目,除已标明执行时间外,其它均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操作办法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肥西县 实施 关爱 女孩 行动 进一步 落实 计划生育 奖励 优惠政策 操作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