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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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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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在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在生产区作业时的作业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除正常操作外的所有人员作业管理。
3.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
3.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3《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4.职责
4.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辖区域除正常操作外的作业安全负责。
4.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5.控制程序
5.1作业管理
5.1.1正常生产操作外,凡在生产区域作业都应严格执行相关作业许可证规定,本公司严格执行《动火作许可证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种类型的作业管理规定。
5.1.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区域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和设施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5.1.3生产区域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
5.1.4进入生产区域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各种标识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5.1.5安全生产办公室部应对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业。
5.2作业人员管理
5.2.1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2.2实施人
独立承担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并在相关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实施人接到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
实施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作业前,实施人应主动向作业点所在部门当班领导交验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验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5.2.3监护人
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新项目施工作业,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实施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作业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4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部门和作业点所在的安全员应负责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安排人员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负责办理公司内相关作业证,并检查相关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种作业时,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5.2.5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类作业的各级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和分析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和正确。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6.相关/支持文件
6.1《SMK-DG特种作业许可证》
6.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4《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5《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6《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7《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要求、《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
3.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
3.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3《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4.职责
4.1公司各单位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4.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5.定义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6.动火作业分类及安全要求
6.1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特级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指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
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6.2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证。
6.3公司的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6.4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6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间距应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7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6.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7.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1.1生产不稳定。
7.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7.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分厂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7.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7.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
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7.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8.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8.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部门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8.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8.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签字盖章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8.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8.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8.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8.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9.《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9.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原件由总务部存档,复印件张贴至动火施工现场。
9.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9.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6.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9.2.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实施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实施人。
9.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9.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9.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
终审批准人和动火实施人各持一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存查。
9.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9.3.1一级动火作业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得高于24小时。
9.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9.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9.4.1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生产办公室终审批准。
10.相关/支持文件
SMK-DG特种作业许可证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定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及《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内的发生器检修作业管理。
3.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
3.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3《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4.职责
4.1公司各单位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4.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过程负责。
5.控制程序
5.1受限空间是指生产区域内炉、塔、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2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5.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因素的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5.2.2对《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5.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5.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门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3.2公司安全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3.3施工部门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公司和施工部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5.3.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完工验收栏中,公司与施工部门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5.3.5各部门安全员及监督人员对当次受限空间作业负全权责任,其职责如下:
1、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允许人员进入受限空间。
2、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3、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4、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6、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7、当发现异常,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8、掌握应急救援的知识。
9、监督作业人员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10、监督作业单位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1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12、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13、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14、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监督作业人员是否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是否栓带救生绳。
15、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监督作业人员是否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是否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16、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监督作业人员是否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护品。
17、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监督作业人员是否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18、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19、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20、监护人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
5.4作业安全措施
5.4.1公司与施工部门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5.4.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设备的进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5.4.3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或现场无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
严禁入内”警告牌。
5.4.4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
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4.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进入发生器、气柜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5.4.6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内温度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工作。
5.4.7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5.4.8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5.5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5.5.1作业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5.5.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5.5.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5.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并负责保管。
5.5.5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5.6作业人员职责
5.6.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施工作业。
5.6.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险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的安全措施。
5.6.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5.6.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6.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6.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5.7许可证管理
5.7.1《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5.7.2《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上的相符。
5.7.3《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
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6.相关文件/记录
SMK-DG特种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规范临时用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对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活动。
3.法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
3.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3《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4.职责
4.1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临时用电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的归口管理。
4.2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电力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5.临时用电作业规定
5.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适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危险识别
6.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6.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7.许可证办理程序
7.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总务部施设课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7.2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7.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7.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总务部施设课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8.作业安全措施
8.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8.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8.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8.3.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8.3.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8.3.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8.3.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8.3.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8.3.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8.3.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8.4安全生产办公室应每天两次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安全生产办公室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8.5临时用电部门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9.许可证管理
9.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9.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9.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9.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三年。
10.相关文件/记录
SMK-DG特种作业许可证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作业程序,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
3.依据
HG23016-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4.职责
3.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批。
3.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办理。
5.工作程序
5.1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到安全生产办公室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断路申请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2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断路申请单位。
5.3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批签发,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
5.4《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安全生产办公室一份留存。
6.断路作业工作要求
6.1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起重、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称公司区域断路作业。
6.2凡在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6.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路线。
6.4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6.5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6.6断路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6.7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6.8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栏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
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生产制造部,然后由生产制造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后恢复交通。
6.9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6.10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11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7.相关记录
SMK-DG特种作业许可证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管理。
3.职责
3.1公司各单位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土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土作业过程负责。
4.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3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5.动土作业安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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