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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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君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岳阳市君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
贯彻执行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等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行业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城市公用事业、建筑业、建设市场、房地产业和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对全区建设监理进行监督管理。
1、拟订全区保障性住房、城市管理、建筑行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等行业规范性文件
2、拟订全区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3、拟订和实施城市建设、管理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4、组织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筑市场政策的宣传、行政执法
2
参与区本级城建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管理和调控;参与城建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负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负责中心城区城建重点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公用建设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协调实施城市综合开发和旧城改造工作。
1、负责城区市政维护、环卫、路灯、风景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供气等方面专项经费年度计划的拟订和报批
2、审核和收取市政公用、风景园林、绿化、直管项目的有关规费
3、审核和结算所属各单位收取的本行业管理规费,按规定管理其维护资金、专项经费、事业经费、预算外资金和局管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
4、负责局机关财会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局系统国有资金管理,负责局系统财务指导、协调、服务
5、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指导、协调;负责局系统资产、规费和财务的审计
6、负责审核、审计风景园林、绿化、市政、环卫、路灯维护建设工程预(决)算;
7、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负责业务统计汇总、分析
8、负责局系统会计报表汇总和财务分析,负责局管工程(专项)费用开支和局机关费用开支的审核
3
负责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统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征收;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的征收和管理。
1、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2、承担审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备案管理
4、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5、负责管理城市工程建设档案
6、负责全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的代征收、调剂和统筹管理
7、负责建设新科技、新项目、新材料及民用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
8、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9、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4
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指导、监督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管理
2、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核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3、负责城区建筑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5
负责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与配套管理;监督指导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管理
2、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规制度宣传活动
4、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
5、组织或会同安监、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6、开展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落实检察
6
负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定额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计价活动和造价咨询市场;发布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相关价格信息及其调整系数。
1、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定额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2、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
3、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几家活动和造价咨询市场
4、组织实施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5、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管理并指导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7
负责全区建设行业企业的资质审核和管理;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
1、承担建筑业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及其教育培训工作
2、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8
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定点;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1、参与全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管
2、参与建设工程的可行性论证和选址及方案论证
3、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4、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9
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新科技、新项目、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承担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及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队伍建设。
1、负责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
2、负责全区建设新科技、新项目、新材料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
3、负责全区建筑物装饰、装修、拆除工程管理
4、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队伍建设
5、负责全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10
负责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全区建制镇、乡集镇规划编制和方案评审;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
1、指导全区建制镇、乡集镇、村庄的村容镇貌整治和垃圾、污水、供水、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指导全区示范镇、重点镇和特色镇、传统村落的建设、保护、申报、管理工作
3、组织全区农村危房改造的申报、实施、监督、管理
11
负责对全区房地产的协调指导,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工作的宏观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的拟订和监督实施。
负责建设行业招商引资,协助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1、拟订全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
2、指导全区实施国家和省、市政府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
3、拟订全区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
4、牵头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巡查、督查、检查和评优表彰
5、负责指导和监督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与运营管理
6、负责全区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住宅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住房管理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项目资金的申报、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房(居民区)建设的监督
9、负责直管公房的修缮、经营和保值增值,收取直管公房租金
10、负责改制企业尚未处理的存量公房的统一管理
12
负责指导和监督园林(雕塑)、风景建设、城市绿化、城市建设、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庭院建设、抗震设防(加固)建设;负责组织本区城镇范围内义务植树及绿化“绿线”控制。
1、负责指导协调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和城市雕塑的管理、经营、改造和维护
2、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绿化“绿线”的划定和“绿线”控制、城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3、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审查或审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承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核管理;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监管和竣工验收;负责全区主要街道绿化(包括行道树、绿化、绿带、绿岛、游园)的整修计划、配套计划的拟订和报批
4、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及修剪、砍伐树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3
负责指导城市供水燃气建设,协调管理城市供水、供气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市路灯、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等工作。
1、承担燃气、供热特许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管理
2、承担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的审批;负责城市计划采水、用户用水、城市节水、城市地下水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城市路灯、城市亮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审批、管理
5、负责对庆典、促销、展览、宣传咨询、演出及门店门头、招牌的装饰装修、亮化等活动占用道路、广场等的管理工作
6、承担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审批;承担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7、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挥、检查、监督、协调、宣传及培训考核工作
8、承担环卫服务市场准入审批、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协调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9、指导、组织全区建设行业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10、负责城市基建渣土、散装物料的净化运输管理
11、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工地噪声扰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4
协助推进全区城镇减排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和重大减排水项目建设。
1、负责指导全区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和配套管理
2、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应急管理
3、负责全区排水排污许可、污水处理费征收
15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
理
区住建局
监督全区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优考核;指导实施社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2、湖南省社会救助条例
3、省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9号)
5、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1〕111号)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南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107号)
区发改局
指导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
区财政局
会同区住建局按时下达中央、省、区级补助资金;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监管
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制定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全区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区民政局
会同房产分局住保办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对象资格审查工作
区地税局
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区审计局
负责对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
区农业局
督促指导全区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
区林业局
督促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区监察局
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区住建局
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环保分局
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督
3
供水水
质检测
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城区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城区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区水利局《三定方案》
区卫生局
负责全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区食药局
负责全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4
对区本级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的投诉,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稽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住建局
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区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列
3、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4、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区发改局
指导、协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工作,负责区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5
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监督管理
环保分局
负责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监管
1、各部门“三定”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地批准监管
规划分局
负责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许可监管
区住建局
负责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水量监督管理
6
节能管理
区住建局
负责全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区发改局
牵头全区节能降耗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
区工信局
负责全区工业领域节能工作
区交通局
负责全区交通领域节能工作
区政府办
负责区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指导
区规划分局
负责民用建筑规划审查时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联动把关工作
区水利局
负责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7
建筑施工夜间噪声污染监督管理
环保分局
协助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各部门“三定”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6、省政府《关于在岳阳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6〕144号)
规划分局
负责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办理规划许可擅自施工夜间产生噪声污染监管
区住建局
负责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进行主体施工夜间产生噪声污染监督管理
8
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基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
负责房屋建筑和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各部门“三定”方案
2、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区交通局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区水利局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区安监局
负责非煤矿山附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市质监局
负责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等除外)
区工信局
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区供电局
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电信分局
负责电信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9
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区住建局
监督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优考核;指导各地实施社会救助对象住房救助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2、《湖南省社会救助条例》;
3、省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59号);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1〕111号);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南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107号)
区发改局
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牵头做好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负责制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
区财政局
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监管
国土资源分局
负责制定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监督各地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并规范使用
区民政局
指导各地做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收入财产核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社区管理
区地税局
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区审计局
负责对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开展审计监督
区国资办
督促指导全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区农经局
督促指导全区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
区林业局
督促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区监察局
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0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
负责城镇垃圾处理场运营监督管理
1.《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
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
(GB18485-2014)
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环保分局
负责城镇垃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监测
11
燃气设施安全运营
区住建局
指导监督城镇燃气行业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4.省政府机构“三定”文件
市质监局
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12
供水事故应急管理
区住建局
负责区中心城区供水事故应急工作中破道抢修的配合协调,协助停水后的城区紧急供水工作
无
区卫生局
负责城区供水应急工作中的卫生防疫、饮用水卫生监测;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城区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公安分局
负责控制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参与城区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城区供水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筹措城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安监局
协调城区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区供水事故调查处置
区人社局
依法做好城区供水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区民政局
启动社会救援机制,为城区供水事故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组织、接受、指导救灾捐赠
环保分局
负责城区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区总工会
指导、协调做好城区供水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区供电局
负责城区供水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电力保障
消防大队
参与城区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区紧急供水工作
武警君山大队
参与城区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协助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秩序
区政府办
做好城区供水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区自来水公司
负责区中心城区代水应急抢修工作的具体实施;在区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支援相关县、区、区供水应急抢修工作
13
供水水质检测
区住建局
负责全区城乡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无
区卫生局
负责全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监管
君山区住建局委托君山区建管站行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君山区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君山区建管站行使上述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实施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君山区建管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8、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9、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每月抽查: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抽取不少于2件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文件材料。
2、季度评查:
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案卷进行评查。
3、年终考查:
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案卷进行评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受委托人的工作汇报;
(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分别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局开展建设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建设法制监督;
(二)听取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的汇报;
(三)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评查行政审批案卷。
五、监督检查措施
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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