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新区.docx
- 文档编号:25165385
- 上传时间:2023-06-05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173.22KB
深圳前海新区.docx
《深圳前海新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前海新区.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深圳前海新区
深圳前海新区
.地理位置:
前海地区位于深圳南山半岛西部,伶仃洋东侧,珠江口东岸,包括南头半岛西部、宝安中心区.
.外部交通:
“海、陆、空、铁”各种战略性交通资源云集前海。
这里临近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机场两大空港;未来,厦深铁路和机荷高速将在前海附近跨越珠江口延伸至珠江东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坪快速路、海滨大道等高快速公路穿过该区域;穗莞深城际线、深港机场连接线、深圳地铁1号线、地铁5号线、前海枢纽站等铁路、地铁交通设施将在这里与整个珠三角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内部交通;前海综合规划提出多模式、一体化的综合交通体系,以公共交通为主导、各类交通形式协调发展。
规划各类轨道线路12条,总长约53公里,轨道网络密度3.5公里/平方公里,各等级规划道路总长度约180公里,路网密度约12公里/平方公里。
规划布设“六横三纵”共27.3公里的公交专用道网络,布设16处、总面积约3平方公里的公交场站,倡导与轨道站点和建筑一体化建设。
同时,建设独立完善的慢行体系,包括自行车道系统和步行系统。
.占地面积14.92平方公里,可开发土地为10平方公里,处于构建珠三角国际大都市圈至关重要的“香港-深圳-广州”一线的重要位置上。
.机构设置:
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管理
发展方向:
.前海由深港两地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主要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等四个方面的功能,重点发展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等四大产业领域,前海合作区将构建「三区两带」的城市规划结构。
一是商务中心片区。
位于双界河以南、海滨大道以北,借鉴世界先进城市中心区建设的国际化管理的经验,重点发展金融、信息、贸易、会计、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吸引企业总部集聚发展,打造集中展示深港都会区形象的核心区;二是保税港片区。
位于铲湾路以南,以前海湾保税港区为依托,重点发展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供应链管理、创新金融等服务业; 三是综合发展片区。
位于海滨大道以南、铲湾路以北,承接商务中心片区、保税港片区的功能拓展,实现与商务中心片区、保税港片区的协调发展,成为集聚性强、功能复合的综合型产业发展区;四是滨海休闲带。
位于听海路以西的滨海地区,大力推进环前海湾滨海生活岸线建设,打造集生态性、景观性、文化性为一体的高品质滨海公共活动区。
前海合作区将在空间规划中构建生态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绿色城区。
.前海将走出于中环、曼哈顿不同的发展路子,发展有别于“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和“其他专业服务”等属于1.0版现代服务业,而“科技创新服务”、“高技术服务”和“创意设计服务”、“信息内容服务”以及高端人才服务等2.0版的现代服务业。
.前海一要打造成现代服务业的聚集区,不断创新合作内容、方式,创新合作体制机制,在新一轮发展起点上深化深港合作;二是要打造成科学发展示范区,力倡并践行低碳、生态、集约、高效概念,在开发建设、产业布局和管理服务等方面都要体现科学发展主题;三是要打造成深圳的标志性新城区,突出水主题,做好城市设计,打造标志性建筑,把前海合作区塑造成“新深圳”的典范。
.低碳能源助前海建设低碳生态区碳中和为积极配合前海的“低碳理念”和“清洁能源”计划.利用前海的滨海资源,建设将突出「前海水城」理念。
据悉,未来前海合作区将实现100%的污水收集率和彻底的雨污分流,并将采取一系列先进技术手段保障水安全,创建节水型城区。
政策优惠:
.在国家立法机关指导下,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开展先行先试的探索性立法,营造与国际接轨的商事法律环境。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法治机构,引进民间商事调解机构,加强深港司法合作。
.加强深港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共同推进前海服务业发展。
加强深港在城市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城市管理的国际化水平。
构建高效廉洁的服务型管理机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
.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充分发挥前海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的先行先试作用,促进深港合作,为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前海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前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积极研究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可在前海试点;结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优惠政策,探索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
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土地支持。
创新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整备模式,鼓励地上地下一体化开发和土地功能复合利用。
根据前海开发建设的需要,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影响河口泄洪纳潮安全、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依法适当围填海,用于发展建设。
.口岸服务。
加强深港口岸合作,创新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部门监管合作模式,探索建立口岸监管结果共享机制。
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加快"大通关"进程,为前海的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创造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环境。
.社会保障。
鼓励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开展合作,为境外人员到内地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内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香港雇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人才环境。
建立健全有利于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机制,研究制定各类吸引高层次、高技能服务业人才的配套措施;加强深港两地信息交流和人才培训,积极探索两地从业人员的资格互认,营造良好、便利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大对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力度,加强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形成与前海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人才和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招商引资:
.意向投资额已达700余亿元
.48家企业签订合作意向,其中香港企业21家,总部类项目16个,研发中心类项目24个。
.到2020年,初步预计,届时前海地区生产总值将达到1500亿元人民币。
建设目标:
初创阶段(2010~2012年)。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合作区土地整备工作,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区内景观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制度设计和政策法规取得一定的突破;公平、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产业发展开始起步,引进部分香港和世界高端品牌的服务业;初步形成运作规范、安全有序、服务优良的营商环境。
提升阶段(2013~2015年)。
再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城区;深港国际合作取得明显成效,产业发展政策环境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开放和完善;产业发展初具规模,初步建立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服务业体系,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建立起国内一流的营商环境。
2015年预计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00亿元左右。
发展阶段(2016~2020年)。
建成基础设施完备、国际一流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具备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和法律环境;形成结构合理、国际化程度高、辐射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体系;聚集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在全球现代服务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成为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
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500亿元左右。
.规划拟在接近10年时间,努力形成以国际化人才为主体、有80万从业人员、30万居民,构筑2600万平方米的建筑体量,用于支撑现代服务业发展。
.到2020年建成亚太地区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
前海楼市:
新盘:
一些数据表明,位于深圳湾体育中心对面的岸芷汀兰,去年12月中旬开盘,均价3.8万元/平方米,现在三房的均价已经涨到了4.5万元/平方米。
涨幅最为明显的是后海湾片区。
据三湘海尚的官方成交记录显示,目前这一楼盘的成交均价已经超过了5万元/平方米,鸿威海怡湾也超过了4.5万元/平方米,就连最低调的君汇新天,如今也很少见有低于4万元/平方米的单位了。
二手:
前海区域二手楼盘的势头也不比新盘差多少,目前前海在售的二手楼盘共有68个,数量不多,更显得稀缺,楼价十分坚挺。
主力在售的八个二手楼盘诺德国际、阳光棕榈园、南海花园等,价格都在2万以上。
Reference:
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附前海所有政策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区域范围依据经国家批准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内进行的一切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内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经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府决定,可以不适用于前海合作区。
第六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在社会事务管理、商业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八条设立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和环境事务的管理。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机构。
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人,协助局长工作。
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第九条前海管理局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主席一人,理事若干人。
理事会主席由前海管理局局长担任,理事由理事会主席从前海管理局副局长、行业代表、有关专家中提名,市政府任命。
其中香港理事不少于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前海管理局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经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条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前海管理局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非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权。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内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创新条件。
第十一条前海管理局对国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领域,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享有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前海管理局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借鉴香港立法经验,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规则、指引等在前海合作区内施行。
前海管理局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并可以根据运营收益,自主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十二条前海管理局行使职权应当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目标,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和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公共服务提供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专员公署,负责监督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
监督专员公署由监督专员一人和助理监督专员若干人组成。
监督专员和助理监督专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属的工作机构。
监督专员和助理监督专员由市政府从深圳市或者香港的知名人士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
监督专员公署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监督专员公署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监督专员或者助理监督专员依照本条例独立开展监督工作,不受非法干涉。
监督专员或者助理监督专员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各种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内进行监督所必须的其他调查活动。
监督专员或者助理监督专员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监督专员或者助理监督专员通过调查发现有违规情况的,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前海管理局理事会理事、局长、副局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督专员和助理监督专员应当公开其收入以及与其决策有关联的利益情况。
第十七条市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行业等特殊领域监管的专门机构。
第十八条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可以组织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自律管理。
前海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规则,应当征求各有关公会、商会的意见;公会、商会等可以就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市政府可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密切与香港的合作。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应当坚持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在开发建设中应当坚持低碳环保的理念,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委组织编制,前海管理局参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将前海合作区周边的土地纳入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前海合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详细蓝图、各类专项规划和面向实施的规划,由前海管理局组织编制和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前海合作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的基础条件和产业发展要求,形成与产业布局相衔接的空间安排。
第二十三条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管理。
已经出让的土地,其利用应当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并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规范。
未出让的土地,前海管理局可以采用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等多种方式利用。
出让的方式应当有利于城市更新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租赁收益全额留存前海管理局,用于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或者作为融资信用保障。
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适时开展短期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开发、特定项目租赁开发等多种开发形式进行开发。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借鉴香港及国际上成功的开发运作经验,采用最有利于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方式。
鼓励香港企业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
第二十六条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征得前海管理局同意方可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前海规划》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制定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予以公布。
入驻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具体条件由前海管理局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前海管理局经征求国家有关监管机关意见后,可以适当放宽香港企业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降低市场准入条件。
第二十九条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
《前海规划》所规定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进行;《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第三十条前海合作区内企业的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国家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不受限制。
第三十一条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试点业务应当接受国家监管机关的指导和监管。
前海管理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监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前海管理局应当制定有关规定、规则率先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关先行先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鼓励香港及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前海地区设立国内总部或分支机构。
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可以在前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保险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和理赔服务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
第三十四条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
鼓励发展提供融资咨询、融资担保、结算、通关、信息管理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供应链管理企业。
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和创业投资平台,鼓励设立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
香港科研组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附属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专项。
第五章投资促进
第三十五条前海管理局应当借鉴香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加强与香港在公共管理服务领域的合作,营造规范高效的公共管理服务环境。
鼓励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设立服务平台。
第三十六条前海管理局应当建立与香港接轨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引进国际高端服务业企业。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应当按照税赋合理的原则,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征管程序,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第三十九条前海合作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四)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政策。
第四十条市政府应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点。
市政府应当结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优惠政策,探索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
第四十一条对于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在财税制度框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
第四十二条已经取得香港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从事与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
具体条件由前海管理局制定。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加强与香港口岸合作,创新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部门监管合作模式,探索建立口岸监管结果共享机制。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与香港在电话通讯、互联网、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合作,为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降低通信成本,提供信息便利。
第六章社会建设
第四十五条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社会建设经验和社会管理模式,将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自由、公平、国际化、法治化的区域。
第四十六条鼓励发展有利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类社会组织。
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作用的体制和机制。
第四十七条探索前海合作区内的居民和劳动者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
支持和引导居民和劳动者参与前海合作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八条建立社区自治组织,通过社区自治建立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应当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香港开展合作,为境外人员到前海合作区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应当与聘用的境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条前海管理局应当创新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的社会环境。
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境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出入境管理的便利途径。
前海合作区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前海管理局应当组织人才交流和培训,建立培育现代服务业人才的机制。
第七章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前海合作区可以借鉴香港的社会治安和行政执法理念,建立相应的执法机构,统一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二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设立专门的商事审判机构,审理有关商事纠纷案件。
第五十三条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
鼓励香港仲裁机构为前海合作区内的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
第五十四条香港永久性居民中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前海合作区涉港商事案件的审理。
第八章过渡期安排
第五十五条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为过渡期。
本章规定与其他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过渡期结束后,本章规定的各项过渡措施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过渡期内,前海管理局认为有关过渡期安排已经没有必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提前结束过渡期。
过渡期结束时,市政府应当制定方案,并指导和督促各项工作的衔接。
第五十六条过渡期内,前海管理局理事会主席可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第五十七条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委托其对相关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在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进行独立审批或提供服务,并实现并联式审批、一站式服务。
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应当接受前海管理局的指导。
第五十八条前海合作区内的社会治安、地方税务、市场监管等事务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承担。
前海合作区内的城市管理、安全生产、教育、人口管理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辖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有关事务的管理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第五十九条前海管理局的预算参照部门预算管理,纳入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深圳 新区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