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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第一部分、金融法总论第一部分、金融法总论1.金融市场金融市场金融的概念:
资金的财政融通和信用融通(狭义金融)。
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有无金融中介)。
信贷融通与证券融通(是否发行证券)。
债务融资与股本融资(筹资主体的约束性质)。
货币、信用与金融(金融现象和金融活动、信用经济)。
金融市场的要素:
市场主体、交易对象、工具及交易价格。
市场市场金融市场的类型:
1、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保险市场;2、现货和期货市场3、国内市场、跨国和国际市场(离岸市场)。
2、金融法、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即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之各种社会关系。
渊源: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自律性规范。
金融关系类型:
1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关系。
2金融交易关系(间接金融关系与直接金融关系、金融中介服务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中央银行法、货币法、政策性金融机构法);金融监管关系(主体资格、机构业务行为、产品)金融法的内容:
金融主体法+金融行为法。
金融法的立法体系:
一国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货币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期货法、保险法3、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金融监管的分类:
1、事务性监管和业务性监管2、市场准入监管和业务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3、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4、我国金融监管法律问题、我国金融监管法律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
1、保证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2、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3、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使金融提高效率。
4、保障金融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
5、融监管的原则、手段、融监管的原则、手段原则:
依法监管、适度监管、科学监管监管手段:
金融稽核(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稽核职责,对金融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现场稽核、报表稽核、委托稽核(上级委托下级或专职的社会稽核监督机构和联合稽核).6、国金融监管体制、国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根据监管主体数量的多少分为:
单一监管和多头监管(分权多头式和集权多头式).从多头式向单一式转变.(以英国为例,从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期货管理委员会到FSA).日本的金融监督厅的成立,德国(德国联邦贷款监管局德国联邦保险监管局-联邦金融市场监管局)7、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级多头式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证监会的监管职责保监会的监管职责。
8、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金融混业的挑战金融开放的挑战金融创新的挑战解决之道:
1、根据国情循序渐进,2、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3、从机构性监管到功能性监管。
4、多方位的监管:
外部监管、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立体监管。
第二部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第二部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的概念:
一个国家或区域,行事管理金融事业、调解和调控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内货币流通及信用活动职能的机构。
他的基本任务是负责制定及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及信用活动、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对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中央银行产生于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后。
是规范和调整金融市场的需要导致中央银行的产生。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
相对独立的不同形式:
1、直接对国会负责。
如瑞典国家银行法规定瑞典国家银行仅接受来自国会的指示,仅对国会负责。
2、名义上隶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财政部并无实质管理权。
如日本、英国、挪威、韩国等。
3、隶属于财政部。
如意大利、法国、巴西。
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不兼任其他业务专门行事中央银行职能同时办理一般银行业务授权其他机构代为行事央行职能。
跨国央行:
西非和中非货币联盟。
中央银行基本职能中央银行基本职能作为货币发行银行国家银行:
代理国库收支、政府开户,为国家管理外汇和黄金等银行的银行:
贴现,再贷款(最后贷款人)、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储银行(保护存款人利益)实现其职能的主要业务实现其职能的主要业务一、货币政策(直接调控方式:
公开市场业务买卖有价证券)、法定存款准金制度(额度和利率以间接控制)、贴现政策(再贴现率调控商业银行的信用投放)。
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设立的监管、业务经营的监管、人事和财务的监管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家设立存款保险组织(美国)、政府和银行联合组织保险组织(日本保险基金、存款保险计划)、银行协会组织(法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
央行、国家机关、政府行政机关二、法律地位:
1、国务院的职能部门:
职权2、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
独立于财政部和地方政府。
3、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运行情况的报告第三部分第三部分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分类:
1、国有独资2、股份制,3、合作制(信用合作社),4、外资银行。
商业银行的组织与体制商业银行的组织与体制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行长(总经理)体制:
单元制、分支行制、集团制、连锁制商业银行组织制度的设立和变更:
设立(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变更接管和终止:
中国银监会决定和执行(2年)商业银行的业务商业银行的业务负债业务:
发债筹集资本金、吸收存款、承兑票据、向外借款(形成资产)资产业务:
放款、投资+贴现(运营资产以产生效益)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承诺、基金托管、咨询顾问(不动用资产)商业银行的监管商业银行的监管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银监会的监管:
1、预防性监管(设立审批、资本充足性、经营范围、贷款集中度)。
2、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中央银行贷款、存款保险(资金支持、收购信贷)、处理不良资产的机构、指示托管或合并、政府买单)3、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尚无)银行业金融监管的方法:
信息披露、稽查、年度监管、综合检查(工商、税务、公众、会计事务所)。
同业协会的监管:
2005年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
国家审计部分的监管(商业银行法第63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8章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商业银行的营业范围商业银行的营业范围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部分、政策性银行第四部分、政策性银行1.11.1概念概念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经济政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金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融机构。
11什么是政策性银行什么是政策性银行1.21.2特征特征1.2.11.2.1设立:
政府出资(全资或部分出资)设立:
政府出资(全资或部分出资)n日本发展银行日本发展银行n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日本“二二行行”n国民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n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n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n环境卫生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n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n住宅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n公营企业金融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n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n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日日本本“九九库库”1.2.21.2.2性质:
贯彻国家经济政策,不以盈利为目的性质:
贯彻国家经济政策,不以盈利为目的总体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接受领导和监督总体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接受领导和监督资金上靠政府财政支持资金上靠政府财政支持在业务上奉行特殊的融资和服务原则在业务上奉行特殊的融资和服务原则不求盈利不求盈利不求效益(社会效益、社会公益)不求效益(社会效益、社会公益)1.2.31.2.3特点的融资途径特点的融资途径1.2.41.2.4以信用为基础开展金融业务。
以信用为基础开展金融业务。
1.2.51.2.5特定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对象。
特定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对象。
1.2.61.2.6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
2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一般职能一般职能特殊职能特殊职能2.1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政策性银行的一般职能负债业务吸收资金负债业务吸收资金资产业务发放资金资产业务发放资金2.2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补充和完善补充和完善商业性金融按市场原则配置资金所形成的缺陷和不足商业性金融按市场原则配置资金所形成的缺陷和不足2.2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以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投放引导资金流向以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投放引导资金流向2.2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控制、生产力布局的均衡以及产业产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控制、生产力布局的均衡以及产业产品结构的合理化,都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品结构的合理化,都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类银行职能的比较三类银行职能的比较信用中介补充性职能倡导性职能经济调控调控职能服务职能监管职能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3政策性银行分类政策性银行分类按业务性质划分为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经营区域划分为全国性与地方性政策性金融机构。
按组织结构划分为单一型和“金字塔”型。
按照业务性质,政策性银行可以分为四大类(专为经济开发提供投资性贷款的银行、支持和扶植农业开发的农业信贷银行、专门经营对外贸易信用业务的银行、为便利居民购买房屋、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住宅信贷银行)4政策性银行在法律地位政策性银行在法律地位一种特殊一种特殊法人法人
(1)政策性银行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以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不同,不具有盈利目的;(3)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不同,不是国家机关,不享有金融行政管理权;(4)政策性银行根据特别法而非普通银行法经营业务。
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资本来源不同:
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出资建立,业务上由政府相应部门领导。
商业银行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业务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资金来源不同:
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从民间借款。
而商业银行以存款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
经营目的不同:
政策性银行是为了支持某些部门的发展而专门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与相应的产业部门关系密切。
而商业银行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业务范围广泛。
5政策性银行的外部关系政策性银行的外部关系()与政府的关系。
()与政府的关系。
()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与中央银行的关系。
()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与商业银行的关系。
(4)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政策性金融机构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行政上直属国务院领导,注册资本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行政上直属国务院领导,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按照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按照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
利相统一的原则,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
任务:
任务:
一是发挥政策性金融中介和金融服务功能,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一是发挥政策性金融中介和金融服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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