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2.docx
- 文档编号:25163449
- 上传时间:2023-06-05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8.75KB
建筑法规2.docx
《建筑法规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法规2.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筑法规2
第四节、重点掌握内容
1、建造师
●基本条件:
了解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有施工管理专业知识;有实践经验和资历;施工组织能力。
●执业范围:
担任项目经理;其他施工管理;其他业内业务。
●执业要求:
取得执业证书并注册;无犯罪记录;健康;经单位考核合格;守法、守规、恪守职业道德。
●专业划分:
一级、二级(均有房屋建筑工程)
[重点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基本程序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无犯罪记录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重点2]、建造师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行业管理规定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经验知识和资历,有组织能力。
●必须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重点3]、建造师执业专业划分
一级14个,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二级10个,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2、民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知识
●民法关系要素
●民法关系主体
⏹自然人:
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法人: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类);依法成立、有财产或经费、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
依法成立,有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
●民法关系客体:
表现为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如:
资金、建材、机械设备、勘察、设计、施工、智力成果等。
●民法关系内容
⏹民事权利:
民法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民事义务:
民法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民法关系产生:
民法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关系变更:
主体、客体、内容
●民法关系终止:
自然、协议、违约
●法律事实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分类:
事件(自然、社会、意外);行为(民事法律、违法、行政、立法、司法)。
[重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法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重点2]、企业法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对其资质规定:
●表现形式为施工企业;
●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系列(建设部第87号令----2001.7)。
[重点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重点4]、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重点5]、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构成三要素变化。
[重点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自然中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重点7]、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建设法律关系才会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其中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将会导致相应建设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事件大致包括了两种情况:
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等;以及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
行为则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积极的作为以及消极的不作为都会引起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行为通常表现为:
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以及司法行为。
[重点8]、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重点9]、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重点10]、委托代理及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委托授权要明确
●委托代理事项要合法
[重点11]、代理权终止的情况
由于代理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同
[重点12]、债、债权及债的发生根据的概念
●债权人:
享有权利的人
●债务人:
负有义务的人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重点13]、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是对事权。
●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
⏹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客体不同
[重点14]、引起债消灭的事实
债的消灭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的根据有:
●履行:
●抵消:
●提存:
●混同:
●免除:
●其他原因:
当事人死亡、法人破产等。
[重点15]、物权的概念、种类及其保护方法
[重点16]、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又称智慧知识产权,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有: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基本特征: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
●地域性
●时间性
[重点17]、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诉讼时效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通常2年。
●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136条规定,四种情况,1年。
●特殊诉讼时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超过20年的,其权利失去法律的强制保护性。
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
3、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相关规定:
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各类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工程可不申领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53)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程序、管理、领取后的规定。
●未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工,处以罚款。
[重点1]、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法》第七条有规定
[重点2]、《建筑法》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单位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备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资金已经落实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重点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件:
[重点4]、施工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申办程序
⏹向发证机关领取《申请表》
⏹加盖公章并携有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发证机关对符合条件的,15日内颁发许可证
●管理
⏹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不得伪造和涂改
●规定
⏹领取后三个月内开工。
不能开工的,申请延期;延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否则许可证废止。
⏹因故停工的,一个月内上报。
⏹因故不能开工超过六个月的,重新办理。
[重点5]、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4、建筑法关于工程发包承包
●两种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法》第19条规定: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法第22条)。
●《建筑法》第24条第一款: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约采购。
●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
[重点1]、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建筑法》第26条第一款):
承包单位应持有合法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大型或复杂工程可联合承包,资质按较低单位的为准。
可联合承包;禁止全部转包。
[重点2]、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建筑法》第29条):
可将部分分包,分包单位要有资质。
除总包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禁止违法分包。
[重点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重点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平等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局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
[重点5]、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
5、建筑法关于工程监理内容
●工程监理制度:
《建筑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31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主要内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重点1]、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三二一)
●现在还有信息管理
●包括工程前、中、后三部分
[重点2]、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限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
[重点3]、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
《建筑法》第34、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建材及构建或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按合同履行业务,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承包单位串通,为其非法谋利且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点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即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筑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