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强制执行借款合同管辖法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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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强制执行借款合同管辖法院
附强制执行借款合同管辖法院
篇一:
借款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规定
借款合同纠纷法院管辖问题
若借款合同没约定履行地的,出借人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借款合同纠纷也是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__管辖。
在借贷合同纠纷中,被告所在地好确定,但是对于合同履行地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所在地是借款合同履行地还是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与出借人所在地不一致,出借人往往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借款人往往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借款合同__件久拖不决。
律师告知:
在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则出借人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如下:
1、1993年11月17日,最高__给山东省高级__的批复,即《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该文件确定了贷款方(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为出借人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提供了依据。
2、为了对合同履行地点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更具操作性,xx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__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xx?
5号】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也就是说,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履行,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合同履行地在出借人一方,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王洪武律师,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电话:
如何确定借款纠纷的管辖权在线荐稿记者__联系记者
郑州奇先生来电咨询:
xx年5月,王某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年底前归还。
到期后,王某并未还款,我多次催讨未果,遂以借条为凭,于xx年4月向自己住所地a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立即还本付息。
a法院受理后,向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
王某向a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法院无管辖权,要求a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自己住所地的b法院。
请问,有关借款纠纷的管辖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席庆超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__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就级别而言,除非重大疑难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__管辖,本案自不例外;就地域而言,管辖法院的确定与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当事人的住所地等息息相关,本案作为普通的民间借款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__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即地法
院是有管辖权的,因此,判断a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案件是否需要移交,关键在于a法院所在地是否为合同履行地。
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对于借款合同而言,根据《最高__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故贷款方,即你所在的a法院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a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王某的异议并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
篇三:
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桂亦威
按照《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__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__管辖,分三种情形:
(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ps:
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
若排除,则具有排他性。
但是,协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应当明确,当管辖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的难以判断时,实务上倾向于排他性解释(参见《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
如:
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当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
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如:
“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2)合同履行地原则:
依据最高__《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至于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汇款银行住所地则不甚明了。
对此问题,浙江高院、南京市中级__则给予了明确的解释。
根据《浙江省高级__关于审理民间借贷__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__《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南京市中级__关于审理民间借贷__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最高__《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
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
除此之外,最高院《关于海南东华物产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合同__指定管辖问题__》中也对“贷款方所在地系指贷款方住所地”做出了肯定性__。
原文如下:
“1993年1月29日和2月18日,海南东华物产公司从南京和海口分别划出500万元借款给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
但该公司住所在地海口市,故贷款方所在地应为海口市。
特别是1995年2月11日南京市中级__撤销[1994]宁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裁定由海南东华物产公司另行起诉后,在两省高级__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1995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
根据最高__《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__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海南东华物产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合同__,现指定由海南省海南中级__管辖。
江苏省高级__收到此通知后,应撤销南京市中级__[1995]宁经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和[1995]宁经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移海南省海南中级__。
”
ps:
最高院该批复所产生的法律依据系《合同法》第62条有关货币义务履行地点的规定。
根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注:
和作者。
)
我朋友小米是江苏省海安县人,xx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暂住海安的广州人许某。
同年5月10日,许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小米借款一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借条写明:
今借小米壹万元,xx年底归还。
当天,小米即从银行取款一万元交给许某。
xx年10月许某离开海安,现下落不明。
在债权到期的情况下,小米无法找到许某归还此款或重新确认此债权,现想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不知能否到海安法院直接起诉许某。
如果到广州起诉,不仅花费巨大,而且能否执行到位还很难说。
在此两难之际,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海英
海英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口头借款合同诉讼是否适用履行地法院管辖问题。
《中华人民__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而,口头借款合同的效力为我国法律所认可。
口头借款合同往往对合同的履行地不作明确约定,来信咨询的情况亦是如此,在此情形下首先要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中华人民__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
(三)项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由此,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还款纠纷的履行地自然在债权人(出借人)一方。
小米作为接受给付货币一方,其户籍所在地海安应作为还款履行地。
那么,口头借款合同是否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呢?
《中华人民__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__管辖。
1996年,最高__有关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口头买卖合同(原称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是有关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如无司法解释或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外,在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应适用这一规定。
1996年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适用履行地管辖,并未对其他类型的口头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因而其他口头合同问题仍应依照民诉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履行地管辖。
从来信情况看,小米与许某所订口头借款合同的还款履行地在海安,海安法院对此纠纷应当享有案件管辖权。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
。
被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
。
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住所地: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合***__作出(xx)*****初字第*号民事__,现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履行。
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_万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_万元的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借款_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xx年*月*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_元;
5、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_万元用于_,同时约定了月利率为千分之_,借款期限为_个月。
****年*月*日,被申请人***又以***的名义向申请人借款_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且出具了借条,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个月,月利率为千分之_。
****年*月*日,被申请人以***的名义向申请人借款_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_个月,借款利率为月千分之_。
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__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贵院作(xx)*****字第*号民事判决。
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_万元;
二、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时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_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_元,财产保全申请费_元,合计人民币_元。
由原告负担_元,被告***负担_元。
判决后被申请人未提起上诉。
至此被申请人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__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
申请人:
年月日附:
**__一份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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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 借款 合同 管辖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