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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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小城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其中兰山区范围内实现部分(不含用于供热、供气、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市与区按年初城建计划“5:
5”比例进行分成,年底按照市与区实际承担的年初城建计划项目投资情况和年度中间增加的城建项目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罗庄区、河东区范围内实现部分,全额返还各区,每季度返还一次。
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部门征收,严格执行市里统一标准,同时所有减免报市政府审批,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配套部分),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
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建设、房管部门,并负责开具“临沂市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将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
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完费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认真把关,严格审核。
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前,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获得规划审批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不按期足额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逾期不缴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免征、减征。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免征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它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
2、《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
3、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城中村(居)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7、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时按标准自行配建的义务教育设施;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征除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企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
2、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支持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进行土地资源挖掘使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按50%征收;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免收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配套费。
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一般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北城新区、涑河片区、商城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如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热、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
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配套费用缴纳情况。
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热管道和燃气管道的,经规划、财政、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免收相关配套费。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属于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北城新区、涑河片区、商城片区范围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片区开发建设协调办公室或商城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片区开发建设协调办公室或商城管委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批准执行。
属于市级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以上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等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凡在2006年4月1日前临沂市旧城区没有缴纳供热或供气管网建设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或供气的,应依据开通时的供热或供气单项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供热、供气企业代为收取。
有关供热、供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委托代收范围和规定收费标准组织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
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六条财政、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控一帐户”管理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财政、规划、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3月28日市政府制定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出台前市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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