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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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
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
2013.09呼和浩特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强村庄(嘎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促进全区农村牧区居民点和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新农村新牧区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用于指导村庄(嘎查)布局和规划编制。
1.2适用范围
1.2.1本《导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嘎查)布点及村庄(嘎查)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2.2村庄(嘎查)布点规划编制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乙级资质以上的编制单位承担。
1.2.3村庄(嘎查)规划编制应委托具有城乡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1.2.4村庄(嘎查)规划编制之前,应确定村庄(嘎查)布点规划,在布点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1.2.5制定和实施村庄(嘎查)布局及规划建设除遵守本《导则》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1.3规划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3.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镇规划标准》、《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1.3.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1.3.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3.5旗(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旗(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1.3.6乡镇(苏木)总体规划、乡镇(苏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
1.3.7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规划原则
1.4.1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
应充分听取村民(牧民)意见,尊重村(民牧)民意愿,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并经村民(牧民)会议或村民(牧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报送审批。
1.4.2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
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推进节能省地型村庄建设。
1.4.3功能合理,布局紧凑的原则。
进行村庄(嘎查)布局规划建设,既要满足实用功能,又不造成生产与生活间相互干扰;在保证建筑间距、道路宽度要求的基础上,尽量不扩大建设用地,实现紧凑合理布局。
1.4.4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根据旗(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乡镇(苏木)规划,针对村庄(嘎查)发展需要和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规划,村庄(嘎查)规划应保护好农村牧区原生态资源,着眼于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1.4.5保护农村牧区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的原则。
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保证一定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
1.4.6公共设施合理配套,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
村庄(嘎查)规划布局建设应坚持集中、合理布置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利于居民生产和生活。
1.4.7妥善处理近期与远期、改造与新建关系的原则。
以规模大、区位和自然条件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造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
妥善处理近期建设的可行性及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坚持集中改建和新建村庄的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5规划目标
村庄(嘎查)布点规划应通过对规划范围内的各类村庄(嘎查)提出分类规划和指引原则,对村庄(嘎查)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生态环境等进行科学制定和合理安排,指导村庄(嘎查)规划合理编制。
村庄(嘎查)规划应通过统筹安排各类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及各项基础设施,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1.6规划编制与审批
1.6.1村庄(嘎查)布点规划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1.6.2村庄(嘎查)规划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1.6.3村庄(嘎查)布点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或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1.6.4村庄(嘎查)规划,须经村民(牧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7规划期限
村庄(嘎查)布点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
村庄(嘎查)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2~3年。
第二章村庄(嘎查)布点规划
2.1村庄(嘎查)分类规划指导
2.1.1村庄建设规划分类
根据区位条件、经济水平、资源条件、现状基础等因素,将村庄分为改造完善型、城镇化整理型、搬迁归并型三大类。
1、改造完善型现状具有较好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高程适宜、地质稳定、用地条件较好;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社会经济、村庄建设水平较周边村庄具有较强辐射能力。
2、城镇化整理型城市及建制镇现状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城市及建制镇总体规划确立的规划建成区内的村庄;位于城市及建制镇发展备用地、远景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村庄。
3、搬迁归并型受到发展条件或特殊条件制约需要整体或分批搬迁至周边其它居住点或集中安置点的村庄;相关政策或上位规划中需要分期、分批整合归并的村庄。
2.1.2村庄建设规划指引
1、改造完善型
改造完善型村庄规划要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设施配套为主。
保护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和社会网络关系;制定合理的建设标准,明确拆除、保留、整饬的建筑;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化景观环境的配套建设,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2、城镇化整理型
位于城市及镇规划建成区内的村庄,必须严格按市区或镇区建设规划的规定进行控制、整治和建设;位于城市及建制镇发展备用地、远景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村庄),控制发展、适度建设、改善居住环境为主。
3、搬迁归并型
依据相关政策或上位规划等条件,合理确定搬迁归并村庄的数量、范围、规模等要求;对于需要搬迁的村庄不再编制建设规划,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现村庄进行;对于迁至的居住点或安置点的规划建设要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综合安排各类用地,做到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名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方便生产生活,能充分展现地域风情特色和时代特征。
2.1.3嘎查建设规划分类
根据自治区牧区的发展实际、发展条件以及牧区发展的政策导向,将嘎查分为集中发展型、传统散居型两大类。
1、搬迁归并型由于生产方式的转变、发展条件的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影响,需要整体或分批搬迁至其他居住点或集中安置点的嘎查;
2、传统散居型现状生产和生态条件较好,受传统生产方式的影响,牧民没有搬迁意愿的嘎查。
2.1.4嘎查建设规划指引
1、搬迁归并型对于搬迁至市、县(旗)、乡镇(苏木)驻地的嘎查,要按照驻地的相关要求进行统一的安置;对于搬迁至其他牧民点或新建安置点的嘎查,要做好搬迁牧民的生产、生活安排和迁至点的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提高牧民的生活质量;
2、传统散居型结合规划地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实际,合理配套建设可移动和不可移动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明确设施的服务半径、配套规模和建设地;做好嘎查的住宅规划和产业规划;对于有重要保护价值的传统生活和生产方式,要制定明确的保护对策。
2.2村庄(嘎查)分级与人口核定
2.2.1村庄(嘎查)分级
村庄(嘎查)的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级。
在进行村庄(嘎查)相关规划时,人口数量应分别按表2.2.1和表2.2.2的分级确定级别。
表2.2.1农区村庄规模分级
级别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人口规模
≥1001
601-1000
201-600
≤200
表2.2.1牧区嘎查规模分级
级别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人口规模(人)
≥801
401-800
101-400
≤100
注:
根据牧区实际情况,嘎查的规模分级可结合嘎查域总占地面积(完整行政界线内的用地面积)进行核定,原则上特大型嘎查400平方公里以上、大型100~400平方公里、中型20~100平方公里、小型20平方公里以下。
2.2.2村庄(嘎查)人口核定
1、村庄(嘎查)现状人口和规划人口的核定应依据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的性质进行分类。
根据统计口径不同,分为户籍人口和寄住人口两类,在现状调查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表2.2.2进行分类。
表2.2.2村庄(嘎查)人口分类
人口类别
统计范围
户籍人口
户籍在本村的人口
寄住人口
连续居住本村(嘎查)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和寄宿在本村(嘎查)的学生
2、村庄现状和规划人口规模。
村庄(嘎查)现状总人口是指规划基年的户籍人口和寄住人口之和。
村庄规划总人口是指规划期末的户籍人口和寄住人口之和。
户籍人口是确定村庄(嘎查)建设用地规模的主要依据。
总人口是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主要依据。
2.3主要内容
2.3.1研究农村(牧区)发展条件,制定村庄(嘎查)发展战略。
综合分析和评价规划区域的自然资源与自然条件、生态环境、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与产业发展、建设现状、城乡关系、对外交通联系、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状况、历史文化特征、民俗风情,村庄(嘎查)分布特征及发展过程和空间联系的状况等,分析区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制定村庄(嘎查)发展的主要战略,明确村庄(嘎查)发展的战略目标、重点和对策。
2.3.2分析产业发展现状,拟定产业发展格局。
统筹规划三次产业与村庄(嘎查)的空间布局,对产业结构现状、存在问题、影响和决定产业结构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研究,预测其产业结构的发展趋势,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发展定位、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产业空间布局(点、轴、带)以及支撑产业发展的机制措施等。
2.3.3预测人口发展趋势,确定人口发展目标
预测区域内城乡人口的发展、变动和流动情况,预测苏木乡镇与村庄(嘎查)之间人口分布状况,确定城乡人口发展目标和分布格局。
2.3.4确定村庄(嘎查)的类型、规模、等级和空间布局
根据村庄(嘎查)的分类和分级规划指导要求,确定村庄(嘎查)的类型、规模、等级;确定各类、各级村庄(嘎查)选址与合理布局的基本要求;确定村庄(嘎查)的总体布局方案和空间结构;确定村庄(嘎查)的用地类型和标准,划分用地功能类型,明确各类用地的空间范围,提出不同类型土地及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性和引导性措施。
2.3.5统筹安排基础设施
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村庄(嘎查)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
(1)根据自然条件与交通流量等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根据需要布置道路照明与停车场地。
(2)给水工程规划包括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给水设施建设、用水量预测分配,确定用水水质标准、供水水源、水压要求和布置输水管网等。
(3)排水工程规划包括确定排水体制、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方式,预测排水量,布置排水系统等。
(4)供电工程规划应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选择电源,确认供电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不同规模的村庄(嘎查)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的接线方式,布置区域变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确定区域范围内中低压干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趋向及位置。
(5)电信工程规划包括确定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确定区域范围内光缆拉入模块点的位置及交换设备容量;根据移动通信基站服务半径的要求布置移动基站,确定通向各村通信线路的敷设方式、具体走向、位置;确定邮政服务网点的位置。
(6)有线电视、广播网络要求全覆盖,确定敷设的方式、走向,应与其它通信管道统一规划。
(7)有条件的地方应考虑居民燃气设施,合理选择气源和确定燃气标准。
大力推进各项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提倡使用太阳能与沼气等清洁能源。
(8)确定区域范围内垃圾处理场、中转站的数量、位置和容量。
(9)划定公共墓地。
2.3.6统筹安排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确定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数量、位置、容量及规模。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村委会、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商业服务业、市场、社会福利、治安等设施。
(1)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的配置,合理布置各类学校,确定学校服务半径、数量、位置及规模。
(2)医疗卫生设施应建立以苏木乡镇为中心的基层医疗体系,完善各嘎查村医疗服务设施。
(3)以方便人民的生活和生产为出发点,逐步建立配套齐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市场设施体系,重点确定农牧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设施的建设。
(4)合理安排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2.3.7拟定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方案与措施
(1)保护规划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把水污染和垃圾污染作为防治的重点,逐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建立符合实际和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改革垃圾收集与处理方式,逐步实现污染的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
(2)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绿地生态系统的建设,强化生态敏感区内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
(3)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建设的管理,引导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提高开发利用效率,禁止破坏性开发,提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与保护措施。
2.3.8拟定保护农村牧区历史文化遗产的方案与措施
确定规划区域内历史文化名村的名单,对已经确定为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村,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对于确有历史价值的古村庄和特色村,尚没有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村要按有关程序及时申报,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2.3.9拟定公共安全目标和灾害防治的方案与措施
(1)合理确定规划区域相关流域的防洪标准,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等的规划相结合。
调整与完善区域排水规划,加强河道治理,避免内涝。
对山区村庄(嘎查)要作好防洪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村庄的安全。
(2)村庄(嘎查)的布局与选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防烈度要达到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的规定,特殊工程应提高一个抗震等级。
(3)合理布局消防设施,凡有火灾隐患的地区,均要设置不小于4米的消防通道,并将公共水塘等作为消防备用水源。
提高建筑防火水平,减少发生火灾的可能,降低火灾的危害程度。
(4)重视公共安全,应建立突发安全事件行动预案和避灾场所。
2.3.10提出近期发展目标,确定重点建设内容
明确近期建设目标,确定近3~5年重点建设的村庄(嘎查)、基础设施及重要工程,并对近期建设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投资估算,提出相关建议。
2.3.11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实施规划的政策建议,主要应包括与城乡建设密切相关的土地、户籍、社会保障和行政管理等内容。
2.3.12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明确规划的强性内容,应将空间管制、建设和用地标准、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和环境保护、防灾和公共安全等规划内容纳入村庄(嘎查)布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村庄(嘎查)布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2.4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规划说明书及基础资料汇编。
2.4.1规划文本是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内容的结论性和操作性要求的文件,内容必须清晰简明、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
主要包括规划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规划期限。
(2)村庄(嘎查)发展的总体战略及发展目标。
包括规划区域城乡统筹发展策略,产业发展布局,经济社会目标和生态环境目标,村庄(嘎查)发展建设的目标、步聚、重点和对策。
(3)规划区域内人口发展趋势、城镇化水平,村庄(嘎查)的人口与用地预测。
(4)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明确村庄(嘎查)层次等级结构及建设类型的指导原则,确定发展规模和建设标准。
(5)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
基础设施重点是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广播电视等。
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委会、教育、医疗、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等设施。
(6)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设施。
消防、江河湖的防洪、山区的山洪及泥石流、地震和其它自然灾害的的设施布局和防护要求。
(7)资源与环境保护。
耕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历史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资源等的保护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8)空间管制和强制内容。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经济布局、合理用地等要求,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并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9)近期建设。
确定近2~3年重点建设的村庄、基础设施及重要工程,并对近期建设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投资估算,提出相关建议。
(10)规划实施的建议与措施。
提出实施规划的相关建议,并制定相关经济、政策、行政措施,保障规划的有序实施。
2.4.2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
主要包括规划项目背景与过程简述,委托单位、具体任务和规划组织。
(2)评述规划区域自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重点是区位条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人口的数量、分布及增长情况、村庄(嘎查)数量、规模,主要的产业结构状况及收入等情况,提出进一步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3)阐述规划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重点。
(4)说明农村牧区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战略的确定。
(5)阐明村庄(嘎查)布点的主要原则及中心村庄(嘎查)选取的主要原则。
(6)论述村庄(嘎查)空间布局及村庄的人口及用地规模。
(7)说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内容、规模和位置。
(8)分析资源环境保护现状,阐明保护的重点、范围及措施。
(9)明确规划区内主要存在的自然灾害,分析现状,提出防治的目标、原则及主要防护措施。
(10)明确近期建设的期限、范围、内容,提出近期建设的主要项目和重点。
(11)提出规划实施的建议与措施。
(12)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3)规划说明书后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内容主要包括区域内的人口、经济、资源、文化、历史、自然条件、各类设施等。
2.4.3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规划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规划图纸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项:
(1)综合现状与分析图(分苏木乡镇绘制)
主要标明各类资源、用地、村庄的分布,交通线路、水系、村界等,相关图表(各村现状人口、用地及相关资料);
(2)村庄布局规划图(分苏木乡镇绘制)
主要标明苏木乡镇以及各层级村庄(嘎查)的空间分布,水系、行政界线等,相关图表(各村规划人口、用地及相关资料);
(3)基础设施规划图(分苏木乡镇绘制);
(4)公共设施规划图(分苏木乡镇绘制);
主要标明学校、医疗、文体、商业金融、市场、防灾等公共服务设施。
(5)乡村布局规划图:
(全旗县绘制)
主要标明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分布、各级行政界线、交通线路等,相关图表(各乡村规划人口、用地及相关资料);
(6)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图
标明各产业功能区的用地布局及范围;
(7)空间利用与保护图:
(全旗县绘制)
主要标明各类保护地段,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相关图表(各类保护区面积及相关资料);
(8)基础与公共服务设施图:
(全旗县绘制)
标明中小学校、医疗、文体、商业金融、市场、防灾等公共设施和主要工程设施。
第三章村庄(嘎查)规划
村庄(嘎查)规划以行政建制村为规划编制单元,综合部署生产、生活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牧)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村庄(嘎查)规划主要包括村(嘎查)域规划和村庄(嘎查)建设用地规划两部分。
3.1村(嘎查)域规划
3.1.1一般规定
(1)充分考虑上位规划的要求,落实产业发展、用地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资源保护等内容。
(2)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3)保护村域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保护乡村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形成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的人居环境。
(4)因地制宜,结合村与地形地貌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征等,优化村庄布局。
(5)村庄选址应遵循安全原则,避开各类灾害易发区域。
3.1.2村(嘎查)域空间管制规划
(1)落实上位规划中空间管制的要求。
(2)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生态空间,确定相关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和要求,综合分析用地条件划定村域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村(嘎查)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3.1.3村域土地使用
(1)根据村庄(嘎查)区位、交通、现有资源条件和上位规划中的定位,确定村庄主要功能导向和人口规模.
(2)合理安排村(嘎查)域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布局及规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3.1.4村域产业布局
(1)统筹规划村域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农牧业生产区、农副产品加工区、产业园区、物流市场区、旅游发展区等产业集中区的选址和用地规模。
(2)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村(牧)民生产需求,合理安排村(嘎查)域各类产业用地(含村庄、嘎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相关生产设施用地)。
(3)村庄(嘎查)旅游业、手工业、加工业、养殖业等产业宜集中布置,以利形成规模效应、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便于治理污染和卫生防疫。
(4)建立高效的农牧业生产资料流通服务体系,加快现代农牧业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3.1.5村(嘎查)域基础设施规划及公共服务设施
(1)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安排,应在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区域性设施的基础上,结合村庄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适度、节约原则,在村域范围内统筹布局,并协调好与村庄建设用地和农林用地之间的关系。
(2)依据苏木乡镇总体规划,在村(嘎查)域范围内确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垃圾处理、能源供应、农田灌溉、雨水集蓄、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的选址及规模。
统筹布点公共服务设施并明确规模、位置。
3.1.6资源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
(1)村庄产业发展应以保护区域生态资源环境为前提,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2)加强村(嘎查)域内森林与草原的保护与建设,开展沙地沙漠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自然保护区及湿地生态综合治理;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特色街区、名村(嘎查)等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等区域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3.2村庄(嘎查)建设用地规划
村庄(嘎查)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村庄(嘎查)用地布局规划、村庄(嘎查)基础设施规划、防灾减灾规划、村庄(嘎查)生态景观规划、村庄(嘎查)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3.2.1用地布局规划
1、村庄(嘎查)建设用地选择
a、村庄(嘎查)建设用地的选址应避开洪水、泥石流、地震断裂带、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波及地区,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在规划中应标出村庄(嘎查)周围有可能造成灾害的地区及范围。
b、村庄(嘎查)规划应对规划范围内用地的建设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并结合实际情况和规划目标要求,因地制宜地提出规划对策。
c、村庄(嘎查)建设用地选址应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村庄(嘎查)选址宜集中布局,各居民点不宜过度分散。
d、加强生态保护,防止填湖、毁林,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树木植被、河湖塘堰,节约建设用地,创建符合现代化文明生活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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