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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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公安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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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公安局责任清单
浏阳市公安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分析、研究全市的社会治安状况,组织指导全市公安工作
拟订公安工作的全年计划,经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拟订有关公安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2
掌握危害国内安全、影响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社会安全形势,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搜集、掌握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情报信息
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措施
负责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的侦办工作
3
预防、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承担防范处置邪教、非法宗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责任;负责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处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开展禁毒工作
负责《刑法》及其各修正案中规定的各种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参与涉外案件、跨区域案件的侦破工作
负责针对邪教组织的侦察、基础调查与案件侦破工作
指导、组织全市各禁毒成员单位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指导、组织全市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戒毒相关工作
4
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负责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管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负责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工作
负责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购买备案工作
负责对全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物品的运输许可
负责依法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管理旅馆、印章刻制、寄卖等特种行业
承担大型文体活动、群众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工作
负责对已许可进行的集会、流行、示威活动进行现场管理
负责对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的监管
5
依法管理户政、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浏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核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
核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
承担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审核规定范围内的内地居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
审核规定范围内的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澳台申请
6
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车辆和驾驶员,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全市的道路交通秩序
指导并负责全市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
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负责预防、控制和打击涉车、涉路违法犯罪
负责机动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参与道路建设中的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置,并负责静态交通管理
负责城区街面及交通要道的巡逻防控工作
负责警卫和重大活动的交通安全警保卫工作
承担运输危险、剧毒等化学物品的运输许可管理工作
7
组织指导全市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负责领导指挥在浏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
8
指导、监督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防范工作。
监督管理全市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培训机构和保安人员
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指导辖区范围内的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指导各乡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群众性治安保卫、防范工作
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市保安企业和保安队
9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建设,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监察工作
承担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及国际互联网络安全保护
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网络技术侦察和网络犯罪的侦查工作
10
承担管理看守所、拘留所的责任,依法对被批准羁押的人员进行监管。
依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负责关押治安(行政、司法)拘留人员,对被拘留人员落实各项管教措施,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工作
负责实施监所管理,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安全措施,负责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负责对在押犯进行思想教育,劳动改造和考核短刑犯的工作
配合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开展相关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负责对判决服刑的罪犯押解投劳,对余刑三个月以内的罪犯执行刑罚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1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安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安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12
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公安机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警衔和警察证件申报、发放和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负责公安机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
负责全市公安民警警衔和警察证件申报、发放和管理
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13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公安队伍违规、违纪案件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
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负责查处公安队伍违规、违纪案件
14
负责收集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情报信息,依法查处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案件,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负责针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社团的侦察和基础调查工作
负责针对黑社会组织的侦察和基础调查工作
在全市范围内防范和打击各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破坏活动
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事件的情况,及时报告配合处置
侦察、控制、防范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组织、人员、活动和案(事)件
承担对来浏阳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承担在浏阳市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保卫工作
15
负责开展“110”接处警工作
负责受理全市“110”报警,并根据具体警情指导下属单位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会同开展“110”社会联动工作,协调处理“110”报警平台反映的非公安管辖警情
负责根据上级公安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命令,在全市范围发布紧急预警信息
16
负责查处违反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违反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7
参与征兵政审工作
承担征兵对象政治审查工作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督制度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事项监管制度
(三)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制度
(四)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制度
(五)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制度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制度
(七)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事项监管制度
(八)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制度
(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示威事项监管制度(十)烟火燃放事项监管制度
(十一)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制度
(十二)管制刀具、仿真枪认定监管制度
(十三)公务用枪监管制度
(十四)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度
(十五)对刑事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制度
(十六)保安员证核发监管制度
(十七)烟花爆竹运输事项监管制度
(一)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督制度
为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的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等突发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区域内申请举办1000人以上营业性演出的承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1000人以上营业性演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承办者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
(二)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
(三)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安全工作方案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演出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负责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演出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演出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7、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8、应急救援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事前踏勘演出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二)加强演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三)对演出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况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
(二)演出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有序疏散人群。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指派2人以上民警,到演出举办地进行实地踏勘;
(二)安排一定警力对演出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四)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的,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二)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事项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二)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三)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四)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五)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
(二)专项督察:
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每次不少于20%;
(三)全面检查:
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四)案后倒查:
对发生案件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案后倒查。
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信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二)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市局治安大队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二)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以上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查处。
(三)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
(二)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
(二)专项督察:
市局人境大队根据要求开展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各公安派出所检查不少于20人;
(三)案后倒查:
对发生入户盗窃案件的流动人口报案人落实案后倒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的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市局人境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二)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三)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二)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市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的9种违法信息,并及时进行巡查处置。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不定期抽查、信息系统工具检测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督检查,由专管民警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内各网站进行巡查;
(二)做好记录,及时发现本市各网站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日志、截屏等记录;
(三)通报整改,检查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通报至网站联络员进行整改;
(四)复查整改情况,检查人员及时对前期要求网站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落实一名专管民警负责,并确定各网站至少一名联络员;
(二)定期对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信息,并及时通报未处置的违法信息,督促网站及时处置;
(三)适时对网站处置情况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人员通过复查后发现被要求整改网站仍存在问题,根据违法违规严重程度对存在问题网站依法进行当场或者受(立)案处罚。
(五)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浏阳市各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浏阳市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浏阳市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华数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浏阳市各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成员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浏阳市各互联网服务单位、联网使用单位、接入服务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看被检查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台账及落实情况,对制度不执行、措施不落地、台账不齐全的,督促其立即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网安大队指派2名民警到全市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二)检查民警表明身份,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三)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的相关制度、措施和台账进行查;(四)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五)发现存在问题,并通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互联网服务营业所安全管理的监督,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浏阳市各网吧。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当场指出存在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网安大队指派2名民警到全市各网吧进行网吧实名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实地检查或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对被举报网吧进行突击检查;
(二)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并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严重依法当场或立案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存在问题的网吧进行相应处罚。
(七)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事项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如实登记、备案相关情况;
(三)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审批、备案材料一致;
(四)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其中旅馆业要求每月对辖区所有旅馆进行1次监督检查,印章、典当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专项督察:
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
(三)全面检查:
会同上级管理部门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四)案后倒查:
对发生案件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现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
(二)对符合受(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受(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情况反馈给各派出所;
(二)已经获得审批许可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市局治安管理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三)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或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的,应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四)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收当公安机关明令禁止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典当行未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报送备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
(八)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运输、使用的日常监管,避免发生流失或被盗现象,不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是否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二)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实际使用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是否与审批材料一致,同时检查购销备案情况;
(三)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如实记录使用的数量、流向的;
(四)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转让其购买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是否建立情况报告制度;
(五)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存储仓库,是否按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每家每月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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