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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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讲义
前言
安全是人类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需求。
安全生产既是人们生命健康的保证,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和条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大量使用,安全生产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挑战,给社会、企业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事故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可以用“恐怖”这个词来形容。
注意自身安全,并不仅仅是一句可有可无的忠告,万一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痛心的是亲人,尴尬的是企业,永远追不回的是生命与健康。
安全是什么,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是家庭的幸福,是工作的快乐,是单位的效益,是平安、是幸福,更是一种珍爱生命的人生态度。
安全上班、安全回家会让亲人少一份牵挂,父母多一份安慰,家庭多一份快乐!
一、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了解安全的含义
2、认识安全生产重要性和意义
3、安全生产的形势
4、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的内容
5、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
6、安全生产的方针
7、化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要求
8、化工作业人员事故相关知识和预防
9、安全标志
10、化工企业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应急救援,培养和提高紧急避险能力。
二、安全的含义
安全是日常词汇中十分常用的一个词。
“安”的上半部宝盖头,远古时期人居住在洞“穴”里,“ゥ”宝盖头是家的意思,下半部是一个“女”字,可以理解为:
家中有女方为安,女→汝(你)家中有你方为安。
“全”字上方是一个“人”字,下方是一个“王”字,“王”意思为“首、第一”,体现了以人为王(本),可以理解为以人为王则为全。
“安全”安在前,先做到安才能保证全,做到人安、物安、环境安。
安全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通俗来讲,安全就是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生命得到保证,身体、设备、财产不受到损害。
(2)从本质上来讲,安全就是预知人们活动的各个领域里存在的固有危险和潜在危险,并且为消除这些危险的存在和状态而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和行动。
而所谓的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和不卫生条件,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和健康、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前提下进行。
它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三、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是最大的效益。
忽视安全,任何差错,都将造成损失,都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忽视安全,任何差错,都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影响企业的美誉度;
忽视安全,任何差错,在我们这类经商的企业,可能影响国计民生与社会安定;
忽视安全,任何差错,可能危及到“可持续性发展”基本国策,并干扰与危及到国家的其他行业。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从心开始!
不讲卫生会生病,不讲安全会送命!
一人出事故,全家受痛苦!
企业是我家,安全大家抓!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和意义
1.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2.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
普及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强化安全意识,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
3.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持续、有效、又好又快、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4.是企业履行经济、政治和社会责任,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五、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
不伤害自己
不伤害他人
不被他人伤害
六、安全生产新形势
(一)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
安全生产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大政策,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
我国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是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世界前50个发达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合计的1.5倍。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部分《过去五年的工作》中指出“安全生产……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在第八部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下半年,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
这一补充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新罪名。
(二)国际上越来越关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
从国际关系来看,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至今已经全面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实现经济全球化,遵循国际经济法则。
WTO协议中第15条“反倾销”、第16条“反补贴”和附件第242款“社会责任”,对安全生产方面都有规定;国际经济活动中通用的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有9000(质量)、14000(环保)、18000(安全生产)三大认证,这是进出口贸易的通行证。
(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9年5月20日,省人大颁布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0年11月19日省人大颁发了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
2011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47728起,死亡75572人,同比分别下降减少15655起、3980人,4.3%和5%。
工矿商贸领域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到1万人以下,十万就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由2.13降到1.88,降幅11.7%,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由3.2降到2.8,降幅12.5%。
因此,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于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2002-2011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统计
第一部分化工企业从业人员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一、安全教育分级及主要内容
安全教育分为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的对象主要以新员工为主体。
三级安全教育指厂(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根据化工部制定的化工企业安全教育要求:
(一)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企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一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集团公司及厂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消防、职业卫生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
(2)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企业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本企业的生产安全情况、企业设备分布情况、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
(5)本厂生产特点(强腐蚀;易燃、可爆、易中毒;高转速,连续性作业
(6)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
(二)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二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岗位责任制;
(2)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包括: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步骤及程序、安全技术知识及注意要求、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设备维护与保养时应注意的事项。
(3)正确使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原则:
1企业有义务为职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2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者必须了解所使用的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③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前,必须严格检查,损坏或磨损严重的必须及时更换
④妥善维护保养防护用品。
(4)正确识别和预防“三违”现象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和违反劳动纪律。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违章操作行为是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员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在生产作业场所,从业人员在共同劳动过程中,需要将各个工作有秩序地协调起来,越是现代化的生产,这种严密的协调作用就越明显。
因此,这就需要依靠从业人员自觉维护和遵守劳动纪律,这样才能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化工企业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保护社会生产过程中人民生命安全健康,以及保护国家、集体、人民财产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制建设与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是以宪法为依据,涉及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实体法的有关内容,以及配套的有关条例、部门规章、技术规程及标准等法规。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有关专项法律法规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现将有关的法律法规作简要论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宪法》的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者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法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的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对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5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条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13章107条,其中第6章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
《劳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证,又是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1)关于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必尽的义务
第52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54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第53条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这里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护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的规定
第55条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关于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56条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此条规定明确了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职工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权,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有权对危害安全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
同时职工也负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义务,负有及时报告生产过程中险情的义务,负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予以布,并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领域中一部综合性大法,内容特点是“主在治理、突出核心、强化监督、责任追究。
”它的实施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分为七章,共97条。
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中各方面的关系及其职责。
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到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到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全面地规范了安全生产的管理行为。
其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它所确定的7项基本制度中,这7项基本制度分别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2)安全生产的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由来
18世纪中页蒸汽机的出现带动了产业革命的发生,而生产率的提高和严重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频繁,使“安全第一”的口号得到提出。
(美国凯里,1906年)
1957年周恩来总理为中国民航题词:
“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点。
”(国内首次)
1985年7月,第一次全国安全生产现场会(在鞍钢召开),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
(其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多次强调)
2002年11月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以法律的形式固定。
②“安全第一”的含义:
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活动中的头等大事。
一要以人为本。
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二要安全优先。
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实行安全优先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
三要安全发展。
把安全第一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树立安全发展观点,落水安全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
③预防为主的含义:
预防为主是指安全生产管理要以预防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为重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把职业病杜绝在发病之前。
树立事故是可以预防的观念,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按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通过强化领导、强化管理、抓好安全意识、安全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安全投入、安全设施和监督检查,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切实控制并消除不安全(危险、有害)的因素和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防范胜于救灾,安全生产工作,重在防范。
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关系
没有安全第一,就缺乏指导安全生产的行动准则;没有预防为主,就做不到长周期的安全生产。
安全第一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而言,有生产经营活动,就必然存在安全问题,就要在思想上、行动上十分重视安全,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上。
预防为主是针对安全工作而言,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是安全第一的体现,就是要树立事故是可以预防的观念。
安全第一,是安全工作的方向、目标,就是要时刻警惕;预防为主,是实现方向、目标的有效途径,就要措施得力。
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
⑤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
胡锦涛指出: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安全生产方针将成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第一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
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原则。
(4)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最直接、最严重的受伤害者。
因此,《安全生产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
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方面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有以下五项:
①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和伤亡赔偿权。
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②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④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如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⑤紧急情况下停业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4项:
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如果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要承提相应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为避免和减轻作业及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在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③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为了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该条例七章七十四条,有以下特点:
(1)管理部门职责明确。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经贸、安全、公安、卫生、环保、交通、铁路、民航、质检、工商、邮政等11个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明确。
(2)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管辖范围是: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全过程的管理。
包括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到废弃物处置等环节,从“生”到“死”或叫“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的管理。
6、《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根据《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4)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三、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效益来自安全,安全来自员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是每个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员工的头等大事。
如果员工对岗位的工作规范、设备操作规程、事故危险源知之甚少,一旦遇见突发事故,常常表现为不知所措。
这就给事故的发生与扩大扩大造成可趁之机,极易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
随之而来的将是家庭的破碎、企业的受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从业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排除潜在的隐患,从而实现避免事故、保护自身的最终目的。
1、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职工参加“安全月”、安全生产竞赛等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4)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参加和协助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7)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置、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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