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煤机订货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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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煤机订货合同范本
买方合同编号:
HT-NWE-EP-DT[2010]013
西北电力设计院EPC总承包项目
神华神东电力公司店塔电厂改建
(2×660MW)工程
给煤机订货合同
买方:
西北电力工程承包公司
卖方:
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
2010年3月
买方合同编号:
HT-NWE-EP-DT[2010]013
卖方合同编号:
合同签字地点:
合同双方:
西北电力工程承包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经协议就以下合同条款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签订本合同。
附件一货运交付计划
附件二技术协议书(另行装订)
附件三合同价格表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1定义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使用的下列名词以下面的定义作为赋予其的含义。
1.1“买方”是指西北电力工程承包公司,包括该企业法人的承继人和受让人。
1.2“卖方”是指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包括该企业法人的承继人。
1.3“业主”系指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承继人或合法受让人。
1.4“合同”系指神华神东电力公司店塔电厂改建2×660MW工程订货合同,包括合同条款及附件、双方同意的技术资料、图纸、变更、补充协议等文件、履约保函以及可能明确列入合同中的此类进一步的补充文件。
1.5“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条中约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如果有)。
1.6“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7“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订购的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及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8“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满足运行要求各种物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所示和规定。
1.9“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在制造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0“性能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合同设备性能保证值的此类试验。
此类试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由买方移交给业主之后由业主负责组织进行。
1.11“最终竣工之日”是指业主签发的“最终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本工程最终竣工的日期,该日期应为通过达标投产考核的日期。
1.12“保留金”是指为保证在保留金保留期(保留金保留期最低不少于自本工程机组移交之日起12个月,但如果设备在保留金保留期经过了修理或更换,则该设备的保留金保留期应予以延长,且延长的次数不受限制。
修理或更换过的设备的保留金保留期应自业主接收之日起重新计算)保修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保留的款项。
1.13“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日”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4“电厂”或“本工程”是指位于中华人民国省神木县店塔镇建设的神华神东电力公司店塔电厂改建2×660MW工程。
1.15“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6“现场”系指由业主提供的、工程施工的所在地和工程设备与材料运达的目的地,以及可能在合同中被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在本合同中特指省神木县店塔镇神华神东电力公司店塔电厂改建2×660MW工程厂区、施工加工与组合场地、施工生活区等区域。
1.17“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移交生产前所需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1.18“试运行”是指单机、整套机组或各系统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9“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1“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围的一部分供货分包给其他的企业法人及该企业法人的承继人。
1.22“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订货合同标的
本合同是卖方为神华神东电力公司店塔电厂改建2×660MW工程供应的给煤机,合同围包括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
2.1本合同所指的合同设备为:
给煤机GM-BSC22-2612套。
2.2技术规和质量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
2.3卖方提供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
2.4卖方还应当提供其供应设备的具体技术资料,具体资料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二:
技术协议书中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2.5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二中技术服务和联络。
2.6自本合同最终竣工验收后15年,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本电厂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
买方为电厂使用的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卖方披露的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转让。
2.7在本合同最终竣工验收后的15年,卖方有义务随时继续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本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
在机组寿命期,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批订货,并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买方能够为电厂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
但买方在用完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项物品。
2.8卖方应保证买方不受由于使用了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包括技术)而引起对任何第三方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产生的侵权,若有任何侵权行为,卖方负责与第三方处理此事,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2.9在每台机组性能验收后,对该机组进行一次停机检查和修理时,则卖方有义务根据买方需要随时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参加这项工作。
3供货围
本订货合同所供设备、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见本合同附件二中的供货围(应在卖方供货围所应包括的,但并未详细列出的设备)。
满足第一次运行所需的油料(油脂或润滑油)均由卖方提供,包括:
轴承或轴承座、齿轮箱、液压系统、液力耦合器等(但不限于此)部件所需,并由卖方提供上述油料牌号。
上述油料必须满足环保要求。
4订货合同价格
4.1本订货合同价格为286.8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本合同总价为含税(税率17%)价,在本合同有效期为固定不变价。
4.2合同价格包括的容
本合同价格为卖方按本合同(详见附件二)约定的设备型号和数量,设计、制造给煤机(包括随机的配件、备件、工具等)并运输至买方所建电厂的施工现场并履行完毕其他所有合同义务,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及在合同双方已明确的卖方供货围所应包括的,但附件三并未详细列出的设备价格,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合同价格中还包括了设计费、制造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现场服务费、培训费和邮电通讯费,运杂费及与本设备有关的检验、检测等费用。
运杂费包括:
从卖方制造厂到工程现场或买方指定的地点,所发生的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仓储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卖方派遣到买方现场服务的人员及时间不少于38人日,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的技术服务费中。
5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
5.1付款方式
买方向卖方支付的金额为本合同价格金额。
金额的支付均采用银行转帐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
5.2付款条件
本合同的价格金额在满足以下各进度点的支付条件后按比例分期付款。
比例数为付款金额占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在每次付款前,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满足本阶段设计要求或现场安装运行要求。
5.2.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后的30天,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金额为本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容与附件四容完全一致)或履约保证金和票面金额为本合同价格10%的收款收据(盖财务专用章)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10%。
5.2.2卖方开始设备投料和生产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设备生产计划、开工证明、监造证明文件和票面金额为本合同价格30%的收款收据(盖财务专用章)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30%。
5.2.3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到达现场,并没有发生买方代位付款事宜,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设备出厂检验(试验)合格监造证明文件和票面金额为本合同价格20%的收款收据(盖财务专用章)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20%。
5.2.4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开箱验收合格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开箱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票面金额为本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25%。
5.2.5本工程机组性能试验通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票面金额为本合同价格5%的收款收据(盖财务专用章)审核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
5.2.6本工程最终竣工之日起满一年,卖方履行完质量保修义务以及满足了买方提出的其他索赔要求,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票面金额为本合同价格10%的收款收据(盖财务专用章)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5.3暂停付款、代位付款、付款修正、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
5.3.1暂停付款
在买方已向卖方支付相应期次款项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由于卖方没有按时外购件(外协件)供应商付款,导致外购件(外协件)不能按时交货以至于延迟设备交货时间的情况,买方有权暂停向卖方付款。
在卖方向有关分包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
买方的暂停付款不属于违约行为。
5.3.2代位付款
在买方暂停付款后,如果卖方仍未向相关分包商支付相关款项,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确保设备交付进度,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相关分包商付款。
此笔付款视为卖方已收到该笔款额。
5.3.3付款修正
如代位付款产生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相关费用,买方有权从合同总价中减去上述部分金额,后续付款金额也应相应修正。
5.3.4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金
如果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相关证明文件后10日向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买方亦有权从履约保函、保留金或任何一笔应向卖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上述金额。
6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收货单位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时间见本合同附件一。
6.2本合同设备交货地点:
省神木县店塔镇神华神东电力公司店塔电厂改建2×660MW工程实施现场。
6.3收货单位及联系人:
6.4合同设备交货要求。
6.4.1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6.4.2卖方在每批合同设备预计启运前10日及每批合同设备装运车辆发出当日,分别以传真形式将该批合同设备的如下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合同设备备妥发运日;
4)合同设备名称及编号;
5)合同设备总毛重;
6)合同设备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号和该车驾驶人员手机号;
9)对重量较大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合同设备,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提供草图,同时注明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10)对于特殊物品(危险品和运输、存储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11)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
卖方应在每批合同设备交运时随货提供装箱单明细,并附有对应的部件号、图号和设备编码的计算机软盘。
6.5技术资料的交付
6.5.1设计技术资料的交付
收件地址: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结南路22号。
邮政编码:
710075。
收件单位及联系人:
西北电力设计院姜德库。
6.5.2安装运行技术资料的交付
收件地址:
。
邮政编码:
。
收件单位及联系人:
。
6.5.3技术资料的交付要求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采用EMS)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6交货时间以现场收货纪录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9款计算迟交合同设备违约金时的根据。
技术资料以EMS到达收件单位的人员签收时间为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6.7合同附件二中没有开列的合同设备应随设备主体,按照合同要求的交货时间进行交货。
6.8卖方应按合同附件二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书面技术资料的份数应不少于14份,电子版技术资料的份数应不少于2份。
语言文字为中文(简体)。
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二规定的交付进度。
6.9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应提前7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7设备的包装、运输
7.1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设备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合同设备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冻、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合同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设备包装的材料、包装箱的填充物以及为设备的包装、运输所使用固定件和减震件等一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可以回收,不会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和破坏。
7.2卖方对包装箱和捆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唛头;
9)生产日期;
10)生产工厂;
11)保管等级。
对重量较大的合同设备,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
7.4对裸装合同设备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容。
大件合同设备应带有足够的合同设备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合同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7.2款注明上述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工具”的字样。
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卖方与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应附有技术资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说明书)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并符合买方档案要求。
买方档案要求:
1)对于提交的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文件资料,买方有权予以退回。
卖方必须重新整改。
2)卖方提供的设备有效文件必须为原件。
非原件的定义为:
一、表格是复印件的,文件容为手工填写者;二、全部文件为复印件的,加盖责任单位红章者。
均被视为非原件。
3)对设备归档安装图纸的幅面及折叠方式的要求,卖方必须根据GB/0609.3-1989《技术用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文件。
且每册文件中应有案卷目录。
对于卖方提供的文件,买方有权按要求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编制。
4)卖方提供的设备资料中,若出现检验报告及复试报告为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且只有一份原件并保管在本单位档案室者,卖方应做如下工作:
其一、应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填写原件保管在本单位档案的相关卷号及页号;其二、加盖本单位具有法律效应的公章,并由本单位责任人签名及签名日期。
7.14关于危险品、大部件的运输
7.14.1运输危险品时,做好以下措施:
1)首先对运输物品的危险源及环境进行识别;2)检查运输罐体的密封性、完好性;3)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危险品的运输要求;4)指派经验丰富,符合国家要求的运输、押运人员;5)对运输人员进行安全性的教育;6)按国家危险品运输要求标识、运输;7)根据运输物品的性质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危险品的运输方案在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发货。
7.14.2运输大部件(单重30吨或尺寸9米×3米×3米以上)时做好以下措施:
1)首先对运输物品进行识别;2)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大部件的运输要求;3)指派经验丰富的运输人员;4)对运输人员进行安全性的教育;5)按国家大部件运输要求标识、运输;6)考察运输线路;7)根据运输物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大部件的运输方案在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发货。
7.15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合同设备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1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合同设备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合同设备以满足工期需要。
7.16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费用由卖方承担)。
8技术服务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卖方应及时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要求现场服务通知的24小时应予书面答复。
需要派人到现场应在24小时到厂,其派遣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已含在合同价中。
8.3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执行第8.1和第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的容应包括人员的服务时间、人员、人员联系、人员资质简介和服务年限等。
8.4卖方应保证其从事设计及技术指导的人员皆全力为买方的最大利益服务,不会发生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和不法行为,卖方及买方都将为此提供各种条件以便双方密切协作,顺利开展工作。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5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
如引起供货围、合同价格变化,双方须签订相应补充合同予以修改。
8.7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卖方作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
8.8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9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的义务。
8.10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11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2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3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8.14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日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详见合同附件二中“技术服务与联络”)。
8.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16卖方人员在现场服务期间,要严格遵守业主方与买方制定的HSE现场管理制度,任何由于卖方原因引起业主方对买方的罚款全部由卖方承担。
9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0日,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的规定。
9.1.2买方将派出设备监造代表,根据监造检查标准和见证围,检查、见证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
设备监造代表签署相应监造证明文件。
监造检查的标准为合同附件二所列的相应标准。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9.1.3监造的围及具体监造检查或见证项目见合同附件二。
9.1.4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查提供:
1)卖方在设备开始投料和生产后,提供一份整套设备的生产程序和制作加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中将包括检查与试验的项目及时间安排。
2)提前7日提供设备的监造容和检验时间;
3)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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