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竣工验收行政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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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
竣工验收审批服务指南
上海市嘉定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
目录
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1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环保局)…………………………………………………………1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及土地合验(规土局)…………………………………………………………1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规土局)……………………………………………………………………………4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支队)………………………………………………………………5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公安消防支队)…………………………………………………………6
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绿容局)……………………………………………………………7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竣工验收(卫生局)……………………………………………………………8
民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民防办)…………………………………………………………………8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验收(公安交警)……………………………………………………………………9
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气象局)………………………………………………………………………1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安监局)…………………………………………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监局)…………………………12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交通局)………………………………………………13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水务局)……………………………………………………………1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水务局)…………………………………………………15
填堵河道的审批(初审)(水务局)………………………………………………………………………16
《排水许可证》核发(水务局)…………………………………………………………………………1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交委)………………………………………………………………………17
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消防验收、备案
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交通设计验收
防雷工程验收
施竣工验收(备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
施竣工验收
(使用)备案和安全设
危化品建设项目试生产
车场(库)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
企业申请人
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0、15个工作
日
7至20个工作
日
15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5至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规划验收及土地合验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预防性卫生审核竣工验收
15个工作日
注:
嘉定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目前未实施联合验收,相关审批部门在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单独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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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9-1号环保局窗口(嘉戬公路118号)
联系电话021-69989944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由嘉定区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1、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有效负荷试生产(试运行)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时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可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项目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再申请正式验收。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明确要求进行后评价的,申请人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或者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单位“以新带老”,或要求采取“区域削减”措施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环保局审查→区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
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
2、环境监测报告(非生态项目)或者调查报告(生态项目)(原件,一式二份);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申请主体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环评批文(复印件);
5、环评批文中要求申请试生产(试运行)的,应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文(复印件);
6、排水许可证(复印件)或污水接管、委托处理证明等;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2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第1款;
5、《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24条。
(目前规划、土地综合验收,没有书面材料,以下内容可问陶利明)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及土地合验
受理地点区规土局规划管理监督检查队(嘉定区北大街79号)
联系电话021-59529931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无
申请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
建设项目应符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款的要求;
建设项目应按照《地名批准书》的要求使用和设置地名;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编制和归档情况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完成地质勘探资料汇交及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建设项目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未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
建设项目不符合《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款的要求;
建设项目未按照《地名批准书》的要求使用和设置地名;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编制和归档情况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未完成地质勘探资料汇交及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办理程序
(一)新办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2、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3、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
由受理窗口受理后,按项目类型由市、区两级分别审理。
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等
(二)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或者《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三)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四)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所需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申请人为准。
(二)申请材料目录
建筑工程综合验收提交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份);
4.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5.《房地产权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
索引目录包括:
(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8.工业项目土地核验还应提供: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复印件,核原件);
9.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
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一张;
10.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
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出承诺;
市政管线工程综合验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管线)》(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份);
4.建设项目审批中征询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的,需提交消防、绿化、交警、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复印件,核原件);
5.《房地产权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不涉及到用地的,该项资料不需要提交;
6.《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
7.《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
8.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
索引目录包括:
(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9.验收内容包括地矿验收的还应:
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出承诺;
10.验收内容包括地名查验的还应提供:
地名批准书复印件一份、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一张;
市政交通工程综合验收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交通)》(纸质原件、电子报建包各一份);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份);
4.建设项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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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定区 竣工 验收 行政 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