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工作工具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列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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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工作工具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列表
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列表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违
反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为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
反
账
簿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违
反
纳
税
申
报
制
度
的
行
为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违
反
税
款
征
收
制
度
的
行
为
偷税行为。
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行为。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刑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和《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
反
发
票
管
理
的
行
为
非法印制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和七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犯罪
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其
他
机
构
未
能
协
作
的
行
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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