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75市校车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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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市校车管理实施办法
7475市校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车、校车服务单位、校车运营方和驾驶人的管理,保障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结合7475市校车运营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望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专用校车,以上校车均指19座及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原则。
第三条校车经营者要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学校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定《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交通安全责任。
校车接送幼儿或学生必须进校园内接送,学校、校车经营者在交接幼儿或学生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认真填写《乘车学生交接登记表》,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此表由学校统一存档保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经营者和学校必须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校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校车经营者要与学校、学生家长签定《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协议书》,建立健全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共同做好学生的乘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车管理办公室、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管理办公室要不定期检查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情况,联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校车违法行为抄告制度,严查校车超员、超速、不按章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
第五条 校车管理办公室要协同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依据《校车安全条例》审核、申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建立校车管理台帐。
定期分析校车管理工作形势,不断完善校车管理制度和措施。
不定期检查各线路校车运营情况,收集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及学生(学生家长)反映的有关校车问题,不断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每年三月、九月的第一周为校车交通安全教育周。
在校车交通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乘车学生、校车驾驶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七条 校车收费标准必须以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的最终价格为准,任何方无权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校车收费标准如需调整,必须经调研后,由政府物价管理部门进行调整。
第八条 乘坐校车的幼儿或学生乘车前必须佩带校车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的“乘车证”,乘车时必须向随车照管人员出示“乘车证”,经随车照管人员验证后,方可乘车,并至指定线路、指定班次、指定车辆、指定座位乘车,不得换乘换座。
第九条 校车运营路线、设定的停靠站、每日运营班次和发车时间由校车管理办公室批准。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学校和校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任何要素。
如确需更改,由学校向校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校车运营遵从“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条 每条线路开通后,在无政府部门(学校)下发停运通知或因恶劣自然现象影响运行的前提下,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停运、漏运、罢运,不能出现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问题。
第二章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的校车必须符合校车标准和相关运营手续,严禁租借其他社会车辆或个人车辆作为校车使用。
要与校车经营者签订安全管理运营协议,明确责任化分。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要制定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对校车经营者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校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每辆校车都要建立安全维护档案。
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测。
二级维护、安全技术检测结果报校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每辆校车要配备一名随车照管人员,要懂学生管理、基本的医疗救护常识,礼仪端庄、衣着得体、谈吐优雅。
其职责如下: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如需横穿道路,须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违法行为,要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检查安全带是否系好,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六)做好乘车学生双向交接登记工作,认真核实交接人身份。
即:
要与学生的监护人、学校指定的值班人员在校车停靠站交接。
(七)每天负责填好行车日志。
第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要利用节假日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以交通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利用寒、暑假期进行业务培训、交通法规学习和必要的驾驶技术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要建立校车驾驶人员工作档案,每季度开展一次“标兵(星级)驾驶员”评比活动,激发校车驾驶人工作热情。
第三章 校车管理
第十六条 校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校车仅限于接送教育行政部门、校车管理办公室认可的义务教育学生。
禁止从事有商业色彩的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每辆校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
随车照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其性能是否良好,并做好检查登记。
第十九条 校车只能在运营期间(接送学生上下学时间)启用,非学生上下学期间不得启用,并按批准的运营线路、停靠站行驶和停靠。
第二十条 校车管理办公室要统一制作校车驾驶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个人信息卡,置于校车内显著位置。
第二十一条 校车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校车行驶路线、行驶速度和载员等情况的动态化监督。
各种设施设备必须时刻保持良好状态,如果出现故障,校车运营者必须及时向校车管理办公室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报告,以便及时维护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校车必须严格按照核载人数乘载,严禁超员、超速。
严禁私自拆除或增加车辆座位。
校车运营途中,除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许与乘车幼儿、学生无关的人员乘车。
不得人货混载,更不能搭载违禁物品。
第二十三条 如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校车必须加装防滑装置。
各学校、校车经营者要针对各校区路况,及时与校车管理办公室、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沟通,视情改变校车行驶路线或停运。
第二十四条 校车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七)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六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员或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经营者不经校车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校车运营线路和更换校车驾驶人,确保线路固定、驾驶人员固定。
第二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统一着装,要保持着装整洁,交谈优雅,文明驾驶,定期对车体、座位进行消毒,随时保持车体卫生清洁。
第5章 乡(镇)政府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要成立乡镇校车安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
并于每学期开学前,组织派出所、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运行线路路况进行检查、维修。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派出所、交通管理等部门开展校车超员、超速整治行动,每月至少开展1次。
加大对非法营运学生车辆整治力度,确保校车运营市场秩序正规。
第三十一条 不定期检查校车行驶路线的路况,对影响校车安全通行的路段要给予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逐级上报,确保校车安全通行。
第六章 学校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校校车日常工作。
校长为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
要把校车安全工作落实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
定期分析校车运营安全形势,针对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学生乘车安全交接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
学校要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提高乘车人员安全意识。
第三十四条 开学初或遇冰雪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学校领导或班主任要坚持校车跟车制度,协助随车照管人员共同做好学生安全乘车工作。
第三十五条 要设有校车安全指挥员、校车停靠专用场地和校车专用通道。
根据校车运营方向,设置运营方向指示牌,有条件的可修置站台。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召开校车安全专题会议,学校要仔细梳理各线路乘车人员名单,上报校车管理办公室,以便调整校车运营方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周围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的,要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不断完善校园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搞好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依据7475市校车管理办公室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协议》之规定,凌源市辖区内中小学生乘车服务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
自校车运营之日起,辖区内中小学生均有权享受校车服务。
如因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没有履行义务而使部分学生没有按时、按标准享受校车服务,校车管理办公室有权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前解除协议,收回赋予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权利,所有后果均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对因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疏于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造成轻微影响的,责其限期改正;如果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要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和办法给予处罚。
对因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未落实而导致乘车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追究校长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驾驶校车的校车驾驶人员信息必须与校车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校车驾驶人员信息保持一致。
校车经营者未经校车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更换校车驾驶人,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清除运营市场。
第四十一条 擅自更改校车运营要素(运营路线、停靠站、运营班次)、校车收费标准和不按照规定位置放置个人信息卡的,经调查核实后,没收其非法所得,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每条线路开通后,在无政府部门(学校)下发停运通知或因恶劣自然现象影响运行的前提下,每台校车不得出现停运、漏运、罢运等影响学生正常上下学等问题。
一旦发生,按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违约处理。
在足额补偿学生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伪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标牌,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校车管理办公室和学校均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张贴到校车指定位置,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违法经营行为。
一经核实,按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于超速20%、超员15%等各类违章和私自拆除或增加车辆座位的校车经营者,取消校车经营资格,清除运营市场。
因违纪违章而记满12分的驾驶员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清除运营市场。
第四十七条 校车经营方或校车驾驶人员如果擅自挪移、破坏摄像设备逃避监控,一经发现,勒令恢复原状态,并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者,清除运营市场。
第四十八条 如果校车经营者未按时限对校车进行二级维护和安全技术检测,由交通部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学生乘车交接制度落实不经常、走过场,发生影响学生安全的学校或校车经营者,要按有关法律追究学校领导责任,校车经营者给予清除校车运营市场。
第五十条 没有佩带校车管理办公室制作的“乘车证”的幼儿或学生不得乘车,一经举报核查属实,将严肃追究校车经营者责任,在责其改正的基础上,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由市校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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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75 校车 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