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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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贷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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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贷款合同
附件1: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
编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使用说明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和签署本合同,在填写时字迹应当清楚、端正,并请使用规范的简体字。
二、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1、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2、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以及黑体字部分的内容;
3、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三、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四、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向兴业银行咨询。
立约各方:
贷款人(抵押权人):
见合同第十三条。
借款人:
见合同第十三条。
抵押人:
见合同第十三条。
保证人:
见合同第十三条。
借款人因购买房产资金不足,向贷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借款,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贷款人受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并同意向借款人配套发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一)抵押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自然人或单位,在本合同中,抵押人专指借款人及其配偶。
(二)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保证、质押或者其他方式的担保,也可以是数种担保方式。
抵押人、保证人、质押人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人均称担保人。
(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抵/质押物处置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四)本合同所称借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
第二条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第三条借款期限
一、见本合同第十五条。
二、若本合同所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则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为准。
三、若贷款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四条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第五条借款利率与利息计收
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第六条借款发放与偿还
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七条借款人与售房者纠纷
一、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借款人与售房者就本合同项下房产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任何纠纷,贷款人有权视上述纠纷的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二、借款发放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第四条项下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修改、延缓执行或被宣布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如发生借款人《购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退房退款的,借款人及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将售房人返还的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担保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有关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二、保证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应代为偿还。
(一)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约定,本合同保证期间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贷款人提前收贷时,则视为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保证期间相应提前:
A、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B、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但是如果本合同项下所购房产竣工且借款人办妥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及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则自借款人将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证正本和保单正本交由贷款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
(四)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不变。
(五)保证人承诺,当借款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三、担保人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独立于主合同,不能以主合同无效或存在其他瑕疵为由对抗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或存在其他瑕疵的情况下,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抵押期间和抵押物保险
一、抵押期间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二、借款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可自愿办妥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并确保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借款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十条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借款。
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真实资料。
三、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还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偿还借款本息。
借款人应将其与售楼方之间的往来帐款,包括但不限于向售楼方缴纳的购房款、定金、费用以及售楼方向其支付的违约金、违约利息、保险赔偿金等,通过其开立在贷款人的上述账户进行结算。
四、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若借款人挪用借款,抵押人、保证人不能免除其担保责任。
六、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
七、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与、转让、重复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人应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八、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事宜(含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为贷款人。
抵押登记相关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九、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产权证、土地证、他项权证、保险单据、购房合同、购置抵押物的发票(收款收据)及其他相关票证或凭证交贷款人占管。
十、如抵押财产为相关所有人共有,则为其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取得并向贷款人提供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资料。
十一、若抵押物为预售商品房,抵押人负责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证,领取后应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证交贷款人保管。
因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证而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十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就借款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状况、就业、担保实力情况等进行必要地调查。
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上述各方允许贷款人向上述部门或机构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十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贷款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三)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四)借款人涉入或有可能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五)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六)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七)借款人或保证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九)借款人未及时到贷款人办理借款手续;
(十)借款人未按约定通过其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进行结算;
(十一)借款人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
(十二)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
1、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2、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3、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4、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5、将其资产或财产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6、危及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三)其他贷款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情况。
十四、当抵押物或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借款乃至终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提前收贷时贷款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或处置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一)抵押人对抵押物保管不当或抵押物价值有减损时,贷款人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追加或变更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借款人或抵押人未执行;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与、转让、重复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三)抵押人拒绝贷款人检查抵押物;
(四)抵押人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或虽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不为贷款人;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将抵押物的产权证、土地证、他项权证、保险单据、发票、购房合同等文件交贷款人占管;
(六)抵押人撤销、中断保险或更改保险第一受益人;
(七)抵押人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八)其他贷款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情况。
十五、当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变更保证人,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贷。
提前收贷时,贷款人可直接或委托其他银行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
(一)保证人涉入或可能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
(二)保证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
(三)保证人自身借款发生逾期、欠息;
(四)保证人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
(五)保证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保证人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七)其他贷款人认为影响保证人保证能力的情况。
十六、本合同立约各方同意,贷款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借款以及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须经过其他立约各方的同意。
贷款人转让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担保权益,其他立约各方仍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担保责任。
十七、借款人、担保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解决;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借款人、担保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贷款人给予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二、若借款人、担保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三、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四、对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五、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财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有关借款人还款、付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凭证及贷款人委托保证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借贷双方债务关系的确定的证据。
借款人不能因为上诉记录、单据、凭证由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六、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其中,抵押物依法须登记的,自抵押物依法办妥抵押登记后,抵押条款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至借款人还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时自行终止。
七、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分页条款)
下列条款为编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条款中诸如“(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壹/贰)”等表述为可选择项,适用于本合同的约定以在上述选择项前空格内填写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立约各方情况如下:
1、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
兴业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电话:
传真:
2、委托贷款人:
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联系电话:
传真:
3、借款人[抵押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4、抵押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5、保证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十四条对第二条的约定
借款金额为(币种)(大写)佰拾万仟佰元整,其中:
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金额为(币种)(大写)佰拾万仟佰元整;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为(币种)(大写)佰拾万仟佰元整。
本合同项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系贷款人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人)委托,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委托贷款。
第十五条对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六条对第四条的约定
本笔借款用于借款人向(售房者)支付购房款。
该房产坐落于市区(镇)街(路)号(楼盘名称以及具体位置、楼号、房号),该房产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为平方米,购买总价为:
(币种)(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___元整(小写金额:
)。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对第五条的约定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利率执行,为月利率。
借款期间,如委托人调整住房公积金借款利率,则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执行。
二、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约定执行:
(壹)浮动利率,按(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浮动,每(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一定,年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借款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则从调整之日的下一个公历的(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的第一天自动开始执行新的利率,不再通知借款人。
如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合同利率。
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贷款人协商。
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贰)固定利率,不因国家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年利率为%。
(叁)其他利率方式:
三、利息计收方式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计收利息:
(壹)本借款采取按(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计息的方式,每(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其他周期)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按(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
(贰)本借款采取按月计息的方式,结息日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借款期限内每月对日的前一日。
如当月没有借款期限起始日对日的前一日的,则当月的最后一日为结息日。
借款人应按月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
(叁)其他方式:
四、罚息和复利
(一)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二)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十八条对第六条的约定
一、借款发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至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二、借款偿还
(一)除非本条另有约定,借款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
本合同项下还款日采用如下第种约定方式:
(壹)借款发放次(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起每个公历(月/季末月/半年末月/年末月/其他周期)的21日及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贰)本借款合同的还款日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借款期限内的每月对日。
如当月没有借款期限起始日对日的,则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借款人应按月在还款日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
(叁)其他方式:
(二)借款人愿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壹)等额本息偿还法:
1、若本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则每期应还借款本息金额按剩余本金、利率水平、剩余期数计算,实际每期还款本息金额以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的计算结果为准。
2、若本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则在每一还款日归还本息(币种)元。
(贰)等额本金偿还法:
即在每一还款日归还本金(币种)元,并同时结清当月利息。
每期利息金额按剩余本金、利率水平、剩余期数计算,实际每期还款本息金额以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的计算结果为准。
(叁)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
(该方式仅限于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时适用)计息方式按以下第项约定执行:
A、按如下项日期付息:
a、每月20日;b、每季末月20日;c、借款到期日
B、借款人应按月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
(三)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公积金(组合)贷款还款账户(账号:
________)。
放款后,借款人必须在每个还款日前将足额款项存入上述账户。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在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有关款项,直至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若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或住房商业性借款本息,应提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后,应与贷款人协商确定此后的还款期数、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
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根据实际使用期限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贷款人对提前还款之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九条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约定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
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包含罚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房产地址:
市区(镇)___街(路)____号
(楼盘名称以及具体楼号、房号);
(二)该房产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为年,购房合同编号:
,房地产产权证编号:
,房屋类型:
,房屋结构:
;
(三)购买总价:
(币种)(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___元(小写金额:
)。
二、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适用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A/B)项约定。
抵押期限同借款期限,如借款提前偿清,抵押期限自动结束。
第二十条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壹/贰)项所述方式解决:
(壹)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补充条款
贷款人:
(公章)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委托贷款人:
(公章)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借款人:
(签字)共有人:
(签字)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抵押人:
(签章)共有人:
(签章)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保证人:
(签章)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章)
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产权登记部门(或抵押登记部门):
年月日
附件2: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考虑到适应零售业务方便、快捷的需要,本次启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了分页集中填写的合同制定方式,即将需要填写的合同条款与合同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分开,将需填写的条款统一归集到合同分页进行约定,合同分页与合同主体部分通过连接条款进行对接。
本次启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示范文本)》系示范文本,分行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具体业务实际需要,由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对合同进行修改完善后使用。
现对该示范合同文本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合同的名称
为了体现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今后总行启用的示范合同文本的名称将不再含有“兴业银行”字样。
二、关于合同使用范围
本示范合同适用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组合的个人住房借款业务。
三、关于借款利率、计息方式、还款日以及结息日条款
考虑到合同文本灵活性、前瞻性以及适用面的需要,示范合同文本在借款利率、计息方式、还款日、结息方式以及还款方式等方面设定了多种选择条款,供分行在实际业务中进行选择。
如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有特别的约定,则可以对结息日、还款日等另行约定。
应当注意的是,本行系统目前仅支持浮动利率按年浮动、按月计息和按月对日计息方式,并且结息日和还款日不能为同一日,一般情况下还款日应为结息日的次日。
因此,分行在选择上述条款时,不应超出本行系统能够支持的方式。
如经系统改造后,系统能够支持其他条款的其他选择约定,方可选择该约定。
四、关于合同填写
该示范合同采用分页集中填写的合同制定方式,适应了零售业务方便快捷的需要,但是叙作业务时应重视对合同的填写,避免操作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对分页空格采用打印方式填写,也可以采用手工逐笔填写。
采用打印方式填写的,分行应采取适当措施,除非经分行法律职能部门审查并授权修改,应确保分页空格条款不能由经营机构自行更改。
五、关于合同连接
鉴于本示范合同采用分页集中填写的方式,为确保分页集中填写的条款与合同一一对应,本次启用的示范合同在分页条款中设定了与合同的连接条款,即设定了“下列条款为编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约定。
在使用合同时,分行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准确填写该分页条款所对应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编号,确保编号唯一、不重复。
(二)考虑到示范合同文本采用分页集中填写的方式,分行在采用打印填写的方式时,由于分页条款不便在统一印制合同时附随粘合,而需要在叙作每笔业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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