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中学章程第四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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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中学章程第四稿
长沙市雨花实验中学(原井湾子中学)章程
序言
本校创办于1962年,原址在长沙市东塘广场东北角,原名东塘完小,1972年迁来现址,同年开始招收初中班。
建校以来,本校始终全力发展基础教育,服务社会,形成了优良的传统。
办学理念:
培养完全人格。
校训:
忠恕。
校风:
诚、善、勤、实。
学生培养目标:
身心健康、社会责任、学会学习。
办学目标:
做最好的自己,办一流的初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校名:
长沙市雨花实验中学(原井湾子中学)
第三条本校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5号
第四条学校是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主办,雨花区教育局直接管理的一所普通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为初中三个年级。
第五条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雨花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六条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为学校发展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坚持信息公开,校务公开,党务公开。
第十条学校对重大决策实行法律审查制度,聘请法律顾问为学校依法治校提供法律支持。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学校校长由雨花区任免。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订学校章程;
(二)主持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工作计划;
(三)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五)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并依据规定程序做出重大决策;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权。
第十一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全面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及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决定,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接受党组织的监督,重大问题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的程序。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办人民满意教育。
(六)负责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制定,负责校园校舍、设备设施等硬件建设,负责协调学校与驻地街道、社区的工作关系。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学校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按照保证方向、服务中心、参与决策、建设队伍、强化监督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学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干部选拔任用、基本建设、财务预决算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保证和监督其决策的实施,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三)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
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五)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校章程草案;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照相关程序评议学校行政干部。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
学校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等校内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
重大事项应在党政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维护职工的利益,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工会委员会成员依据《工会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十六条学校定期召开行政会,行政会议对学校重大工作和日常管理进行协调和反馈。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党政办公室、教育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处室,各处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质量为核心。
不断挖掘和丰富“培养完全人格”的教育内涵,探索完全人格培养的原则、策略和方法;积极推进生命化教育,积极推进课程建设,积极推进课堂教学和学生管理模式改革;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全面提高学生素质,重点培养学生有社会责任、身心健康、学会学习等核心素养。
坚持依法办学、以人为本,让每一位教职工成为管理的主体,以公平、公开、公正达到民主和谐。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年级组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组教育活动、学生管理等工作。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照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构建有特色的德育模式。
大力推进中华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代公民教育和生命化教育的课程和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学校德育管理工作由校长、主管德育副校长统一领导。
建立由教育处、团委、年级组、班主任、心理室组成的德育管理网络。
在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学校班主任工作制度,培养“专家型”优秀班主任与培养优秀青年班主任齐抓并进。
第二十四条学校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长沙市雨花实验中学学生行为规范》,发挥全员育人作用,营造环境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全程育人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力,履行相应义务,实施志愿者工程,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六条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严格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在校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矫正、教育和处理。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全人格。
第二十七条学校以班级为基本建设单位,辅以学生社团活动,完善团队组织建设,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注重学生在班队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潜能,突出学校学生自主教育特色。
第二十八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统一领导。
建立由教务处、教科室、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
在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三十一条按照《长沙市中小学教学工作常规(修订版)》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过程管理,强化教学督导和教学质量评估活动,不断提升学校教学质量。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
(二)完善以“培养完全人格”为中心的课程体系,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有机融合。
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学常规》,不断完善课堂管理制度。
实行班级授课制。
开发开设好学校选修课程、校本课程。
(三)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大力创设校园普通话氛围。
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强化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活动。
(四)坚持行政干部联系年级组教研组制度,行政干部深入教学第一线,督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五)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完善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
(六)规范办学行为,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按照教育局要求实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一科一辅”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七)规范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构建能够共享的学校教学资源库平台。
第三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课堂管理制度,保障师生教、学权益。
定期开展主题性的教学研究活动,聚焦优化课堂教学,优化学习方式,提高教学质量。
定期组织学科教师公开课、教研课活动以及教学评比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不定期进行教学检查、问卷调查和师生座谈,及时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鼓励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掌握现代教育信息技术技能。
第三十四条学校加强实验室、图书馆、微机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交流的需要。
努力构建数字化智慧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需求。
第三十五条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保证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第三十六条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校文化培育。
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开展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营造团结协作、紧张有序的学校文化氛围。
第三十八条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建设。
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
按照市政府和市教育局相关规定监督校内外环境状况,对于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监督举报,并协同学校所在地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薪酬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等法律,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执教。
第四十一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制度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的教师美德,以生为本,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终身学习,努力提升育人水平。
(七)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强化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四条学校成立青年教师志愿者协会,青年教师志愿者协会在学校团委领导下按协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记录。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机制。
学校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申诉委员会,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九条按照市教育局、区教育局的公办学校相关规定入学学生获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参加学生社团,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七)增强自己的安全保护意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招生录取、毕业证书颁发工作;学校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五十三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五条学校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六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七条学校经费为全额拨款政府公办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雨花区教育局财务中心管理制度,学
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合理使用资金,用好、管好经费。
每年年初制定经费预算计划。
重大开支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
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教学楼、办公楼、体育活动场地、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务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一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
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十二条配合上级部门对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
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积极创建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学校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办好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并帮助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四条学校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学校营造一个文明详和的周边环境。
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五条促进学校与社会多种形式的结合。
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等工作,加强家校联系。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会或1/3以上教职工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雨花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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