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十三项制度及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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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十三项制度及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十三项制度及操作规程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十三项制度及操作规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强化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生产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四条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出现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改变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防护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等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在试运行期间,本公司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九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本公司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公司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审查、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应保存入档。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经理办公室负责编制、解释和修订,并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员工本人;
3.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
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总经理办公室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6.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人力资源和劳动者所在车间应当按照总经理办公室的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7.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
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其他档案等三种;
1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1.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5年,包括:
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
12.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做日常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13.员工借阅、复印等需履行登记手续。
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员工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保障员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第三条本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第四条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第五条经理办公室按照公司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生产经理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
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办公室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第七条经理办公室办公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员工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归档。
第八条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并对检修情况进行记录归档。
第十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员工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经理办公室负责编制、解释和修订,并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职业危害防治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制定本单位2017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提高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综合水平,促进经济效益和员工职业健康的平衡发展。
二、工作任务
1、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职业病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并与生产有机结合。
2、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切实做好员工健康监护与员工职业病诊断及治疗工作。
三、工作目标
本公司全年员工职业病发生人数为零。
四、措施
1、组织措施
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计划,负责本公司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2、制度措施
制定员工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的教育、普及。
五、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年初制定并签订各级人员、各部门的职业卫生责任书,在各级职业卫生责任书中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由总经理作为总负责,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根据**点《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将各级人员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落实与绩效挂钩,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2、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工伤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3、按照新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现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对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申报。
5、完善本公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优化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措施,使之更加的合理、有效。
6、做好本公司员工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岗中体检。
7、在生产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栏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做好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相关工作,本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9、做好年度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总经理负责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取证,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向员工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做好员工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10、认真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及登记工作,保证所配备的防护用品符合标准,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五、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员工能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责
1、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资金。
2、经理办公室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本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记录,建立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若没有能力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可以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条职业卫生宣传
1、本企业可利用公示栏、板报(墙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各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第四条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本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病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6、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7、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主要培训内容: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
(二)培训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参与安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职新员工教育培训
凡入职新员工、新调入人员、来本公司实习人员,并由办公室组织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3、调换新岗位或采用新工艺的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或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工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教育培训
(1)由本公司每年对班组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每年必须对在职员工进行不少于四学时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及考分花名表。
(3)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第五条培训时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10学时。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10学时。
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
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第六条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及考核情况等内容,并将本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培训情况等,分类进行归档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由经理办公室负责编制、解释和修订,并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六、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由本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三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及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变更内容,及时更换能满足其生产要求的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四条财务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第五条经理办公室负责根据本公司岗位需求,制定采购计划,由总公司负责采购。
第六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个人信息档案,负责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验收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第七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收集员工在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信息。
第八条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放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对员工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不得扩大(缩小)发放范围和提高(降低)标准,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
(三)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现场管理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特殊作业人员需要增加特殊防护用品时,经理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第九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按违章作业处理。
第十条按照本企业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做好登记。
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并存档。
第十一条员工脱离作业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
属按月发放的小型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应及时按新工种发放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不同工种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故意损坏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经理办公室负责编制、解释和修订,并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切实保障本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预防为主、经营和员工职业健康齐抓共管”的原则,使本公司上上下下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经营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员工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执行过程中,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有违本制度执行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的,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为准,对照落实相应的责任人。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领导及相关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总经理
(一)总经理作为**点主要负责人是本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自觉接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水平,落实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制度,推进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
(四)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公司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审批职业病防治经费使用计划,并落实实施。
(五)督促本公司各部门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定期检查、监督。
(六)定期听取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
(七)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八)组织、主持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对本公司或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深入本公司各作业现场,指导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调查识别生产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组织本公司新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建档工作。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立即向上一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三、班组长
(一)贯彻执行本公司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领导本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本班组人员在工作中的职业健康负责。
(二)在工作过程中,经常检查本班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工作。
(三)组织本班组员工认真学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四)班前要对本组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本班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六)领导并支持班组职业卫生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与员工共同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操作员
(一)自觉学习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知识。
牢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工作方针,增强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本工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组织维修。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五)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本制度由经理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并对各相关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八、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督管理规定》(2012)总局令第47号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作业场所(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危害因素的检(检)测工作。
第三条定义
1、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
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2、有害作业场所检测:
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日常监测及一年一次的定期检测。
第四条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各班组组长做好本公司作业场所上料工位、搅拌岗位、实验室、维检修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个人防护监督管理,依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范”的要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样品采集布点。
负责对检测报告提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不符合项及建议,向本公司总经理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期限,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负责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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