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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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
在此基
国有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在实务中?
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
这种无偿
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应该要缴纳哪些税?
困绕不少财税人员和税务
局干部?
笔者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础上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
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
1、无偿划转的主体
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
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
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
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
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
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①]
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
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
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
但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
因为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税负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
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此转股应视同投资收益。
此时,若被投资方适用15%的高新税率,投资方使用25%昀.正常税
率,在转增股本时投资方应补缴10%的企业所得税。
[h1]另外,留存收益金额总是在不停地变动,因此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做法是资产划出方只允许冲减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够冲减,应先将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经审验办理增资后,再冲减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二)无偿划转的涉税处理
无偿划转资产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
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划转在税法上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基于以上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应被视同捐赠,资产划入方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筹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划出
方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充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
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就得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无偿划转资产协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中,因此,无偿划转协议不交印花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企业因改制签署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企业改制之前签署但尚未施行完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合同,若改制后只需变更施行主体,其他条款没有变化,则之前已贴花的不再重新贴花。
若无偿划转能被认定为改制,就可以免税,且相关变更实施主体的合同也不需贴花。
所谓的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
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基于以上分析,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
另外,通过证券交易所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权的印花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
(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
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
票)交易印花税。
3、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第
(一)项规定:
“单位和个人
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厂房和房屋等不动产资产应按视同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称
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因此,公司间无偿划转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5、契税
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已经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
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对于2012年1月1日后,在国家税务
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之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
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赠与,按照3%〜5%的税
率征收契税。
”
6、增值税:
必须缴纳增值税
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资产的划转视为资产重组,则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案例分析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仓储、贸易、酒店等,乙公司则是甲公司下属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物流业务。
甲、乙两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
为了使乙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甲公司计划将其所有厂房(账面价值420万元,重置价值500万元)划拨给乙公司,并由乙公司承受权属。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的划拨会导致大额的纳税支出,甲公司采取何种资产划拨方式可以节约双方的税收成本呢?
[涉税分析]
方案一:
无偿划拨
、甲公司(母公司)纳税分析
1、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第
(一)项
规定:
“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甲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乙公司,应按视同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力口。
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
500X5%X(1+7%+3%)=27.5(万元)。
2、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按
”应缴纳
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为:
500>0.5%0=0.25(万元)。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条
不包括以
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
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
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因此,甲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假设该厂房的成新度为
80%,则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
500-500>80%
-27.5-0.25=72.25(万元),增值率为72.25詔27.75=16.8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72.25>30%=21.675(万元)。
4、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无偿捐
赠固定资产要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方面母公司要确认不动产的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母公司对子公司无偿划拨行为在税法上视同直接捐赠,而且由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的捐赠,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500-27.5-0.25-21.675-420)X25%=7.6438(万元)
二、乙公司(子公司)纳税分析
1、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
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赠与,契税的税率为3%〜5%。
”应缴纳契
税为:
500X3%=15(万元)。
2、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为:
500>0.5%0=0.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对子公司来讲,要按照取得的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500-15-0.25)X25%=121.1875(万元)。
可见,方案一中母子公司合计应缴纳税(费)
为:
27.5+0.25+21.675+7.6438+15+0.25+121.1875=193.5063(万元)。
方案二:
投资入股
一、甲公司(母公司)纳税分析
1、营业税及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甲公司的该项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为:
500>0.5%0=0.25(万元)。
3、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
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这一条款作了补充规定: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由于甲公司不是房地产企业,因此该项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500-420-0.25)X25%=19.9375(万元)。
1、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由产权受让方按投资房地产价值缴纳契税。
应缴纳契税为:
500
X3%=15(万元)。
2、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
500>0.5%0=0.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
对子公司而言,由于未发生收益,不需要缴纳
企业所得税。
由上可知,方案二中母子公司合计应缴纳税(费)为:
0.25+19.9375+15+0.25=35.4375(万元)。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从双方的纳税情况来看,显然方案二可以节约税收成本,可少缴税(费):
298.5063-35.4375=263.0688(万元)。
可见,母子公司之间转移不动产,不宜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以投资的方式处理相对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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