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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否必要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否必要?
黎亚彬
——与韩竹先生商榷
2月11日,观察者网发布韩竹与刘学伟问答的文章《一边倒、中苏交恶与合作化问题》。
笔者无意插足于两人之间的问答,但韩竹先生于该文中表达的有关“农业合作运动是否必要?
”的观点笔者实在不能苟同。
个人认为,当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正确的,不过出现了一定的失误而已。
如加以正确的运用和改造,农业合作化甚至也是当今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正确出路。
为此,笔者希望能就此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首先,韩竹先生对当年中国推行农业合作化的原因的认识是对的。
公有化、工业化、防止土地兼并和两极分化是理所当然的合理而充分的原因,理论与实践也都可以证明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方式。
然而,韩竹先生接下来却认为:
“正是由于这一点(公有化),这给中国的农村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这显然是非常片面和武断的。
韩竹先生应该承认,在一开始,在农民们自觉发起农业合作化运动,在互助社、初级社的阶段时是大大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明显改善了农民的生产与生活的。
农业合作化运动在一开始时的这种积极意义是不能也不应被抹煞的。
没有这种积极意义,农业合作化运动也不可能深入地发展下去。
韩竹先生说:
“一个社会如果严格按照意识形态发展,让现实来符合原则,一定会出大问题,因为一个逻辑上自洽的理论并不等于就能够切合现实”,这显然也是非常不严禁、不合乎逻辑的。
如果事实如韩竹先生所说的这样,那人们在理论上的研究与论证还有什么价值、意义和必要呢?
问题不在于“让现实来符合原则”,而是我们的理论与原则、意识形态要正确。
理论在应用于实践的同时,要能够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及时改正错误,而不是放弃理论对现实的改造与指导作用。
什么是“乌托邦陷阱”?
如果人们对一种理论上的社会制度改进方式还不懂,就去顽固坚持实施的话,那是一种“乌托邦陷阱”;但如果这种社会制度改进方式是现实而科学、可行的,确实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那为什么不能去实施?
这也是“乌托邦陷阱”吗?
公有化层级“越高越好”是一种“乌托邦陷阱”,那公有化本身也是一种乌托邦陷阱吗?
显然,韩竹先生并没有明确这些问题,其用词是既不严禁,极不准确的。
至少韩竹先生在用“乌托邦陷阱”这一词时,应首先指明其所谓的“乌托邦陷阱”所指为何?
否则就是一种乱扣帽子、不负责任的行为。
事实上,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实现土地公有化与农业生产的公有化都是正确的。
而且,农业合作化不仅仅是为了土地公有化,更是为了消灭两极分化,为了农民们的更好生产与生活,为了国家与社会的更好发展,这一点更为根本和重要。
在这种农业合作化的过程中,出现一种不恰当的“公有化程度上的跃进”现象,是理论与原则、意识形态上的差错所致,而并非是公有化本身的错误。
是当时的人们对公有化的目的意义并不理解,而简单片面追求更高层次公有化的结果。
当年中国的这种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到最后的确给中国社会带来一定破坏性后果。
但其实这是当时的党和政府,一些领导干部们不懂马克思主义,愚蠢地对这种农业合作化运动进行错误的拔苗助长式的管理与规制、引导的结果,而并非农业合作化本身的问题。
韩竹先生把公有化本身当作一种罪恶,完全否定土地公有化的积极意义,要么是对马克思主义不懂,要么是在故意歪曲事实。
实际上,农业合作社的积极意义在于以一种平等联合而非雇佣的方式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发展,从而实现农民们的更好生产与生活。
而我们当时的领导干部门却依据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知半解,依据马克思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商品或货币,全社会共有,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设想,以一种中级社、高级社、大型人民公社的方式,对初时比较合理的互助社、合作社进行了不合理的规制和改造,以错误的“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党和政府的计划管理和领导、消灭私有财产、割资本主义的尾巴、禁止人们进行交易、禁止人们争取和留用私有财产的方式,把这种正常、合理、符合人们实际生产与生活需要的生产方式给片面阉割、扼杀了。
对于这些,韩竹先生显然没有搞通、弄明白,就片面否定起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一切,只能表明其在这方面有点不够用心,表现出一定的无知与浅薄而已。
从当年中国的那种人民公社实行“农村生产资料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建立了公共食堂,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规模大)二公(公有化程度高),一平(平均主义)二调(无偿调拨)”的做法上来看,当时的党和人民对于什么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要求的人民公社的理解完全是错误的。
当时的党和人民只是简单的认为人民的生产与生活“越公越好”,最好是一切都全民所有,没有商品或货币,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这与全民所有制的计划经济的思路完全一样,完全、严格地贴近马克思当年对未来社会主义的设想。
但他们对于马克思当年为什么这样设想却是完全的不知道,他们只是根据马克思本人的设想简单、强硬地要求中国的一切都贴近这种全社会统一占有和管理社会生产的计划经济形式。
显然,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理论知识掌握得不够科学的结果,而并非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公有制、农业合作化运动本身的问题,是当时的党和政府对建设共产主义为什么要生产资料公有制,该怎样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管理和应用并不明了的结果。
韩竹先生显然也与这些领导干部一样,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公有制等只作一种简单化、机械化、教条主义的理解,不懂得马克思当年为什么主张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公有制,而简单地把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归结为土地公有制、农业合作化运动本身了。
实际上,农业合作化的共产主义意义,在于这可以实现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生产方式,人们通过这样的生产合作方式,可以避免出现资本主义雇佣生产的一系列弊端,从而有效实现的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进而才能实现一系列理想的共产主义目标。
建立一种没有雇佣的人们可以全面而自由地发展的社会制度、生产方式才是共产主义的本质意义;而那种“没有商品和货币,全民所有的计划经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等都只是马克思对遥远的未来进行的一种不一定科学准确的制度设想。
显然,当时的党和人民都没有认识到共产主义的这一本质、目的和意义,从而简单、片面、错误地把农业合作化运动引向了一个错误的方向、境地,不仅造成了巨大灾难,也招致社会主义事业至此以后的严重受挫。
农业合作化,应以满足农民们自己的生产与生活需要为目的和要求,而不能追求片面的全民所有或公有,更不能人为杜绝私有财产、杜绝商品和货币,片面地去追求什么没有商品和货币的什么各尽所能、各取所需。
因此,实际上,农业化作社的范围、规模、大小、合作方式、具体规章制度等,应由参与者自己在自由、自主、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以更好满足自身生产与生活需要为决定,自己决定一切。
那种强硬要求农业合作社必须“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工资与供给制”等等的做法完全是错误的,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要求和共产主义目标理想是背道而驰的。
农业合作社,这种没有雇佣的,由劳动者自己占用和管理自己社会生产的劳动合作制度必然是一种集体所有制方式,是现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实现方式。
现在以色列国家就存在大量拥有百年历史,至今依然生机勃勃的人民公社“基布兹”;中国也有南街村、华西村等集体共产主义经济,这都表明这种集体所有制是可以良好存在、现实可行的,是可以更好满足人民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当年中国的人民公社运动后所出现的“全国居民都吃不饱饭”;出现“大面积的饥荒”等,完全不是农业合作化运动本身的错,而是在运动中没有掌握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没有真正贯彻实施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理论精神,没有更好的实践这种真正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
与此同时,合作化运动在1962年调整后,“农村绝大部分的土地所有权和核算单位都退回到生产小队”的土地所有制并不合理。
事实上,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正是当前中国农村一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
这种集体的土地制度,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荒芜和浪费,并产生“三农问题”,是导致现在农村地区小产权房问题、土地征迁问题、农村管理混乱、恶霸横行等问题的根本原因。
真正合理的土地制度应与其他自然资源一样,应属于全民所有制,土地资源应是全体人民的。
由国家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才是最合理有效的土地所有与使用方式,才会避免或克服一系列农村问题,并有效推动农村地区的现代化、文明化的发展。
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具有非常重大意义的家庭承包制之所以能够起到一种积极的作用,实质完全是一种自然经济得以恢复的结果。
这就有点像当年的土地革命的意义一样。
当农村、农民、农业从高度集中的管制下得以解放出来,农民们获得一定的生产资料,可以一定程度上成为自己和自己劳动的主人时,当然就释放出极大的农业生产力,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社会生产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改善。
但是,受限于个人或家庭及土地制度的局限性,这种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积极作用是有限的。
现代中国“三农问题”的广泛、长期、深入地存在,就说明这种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走到了尽头,中国的党和政府早就应该对这种制度联通土地制度进行深入的社会主义改造。
中国的“三农”事业,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突破个人与家庭和土地制度的局限性,以适当的合作社的方式,实现“三农问题”的解决,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农村与农民的富裕化。
这不是恢复过去的那种并不合理和真正的农业合作化,而是实行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共产主义集体化。
只有这种农民自己的决定的,以农民们自己的生产与生活为决定,而非资本家的资本为决定,更非国家的官僚权力为决定的真正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才能从根本上一劳永逸的解决广大农村地区的“三农问题”,对中国意义深远、重大。
显然,韩竹先生以中国曾经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片面否定农业合作化,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做法完全是站不住脚的,完全是错误的。
韩竹先生的这种认识完全就是一种倒洗澡水的同时也把洗澡的孩子也一同倒掉的行为,愚蠢至极!
韩竹先生与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来否定合作社。
其实,韩竹先生不懂,即使按照西方经济的产权理论,合作化也是完全正确的,而非韩竹先生所说的:
“合作化完全是一个错误”,只不过西方学者没有向这方面扩展而已。
韩竹先生不明就里,以为西方经济学一定是对社会主义合作生产方式最好否定,其实最终只是否定了韩竹先生自己。
不知韩竹先生所谓的“私有化”是指什么,是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化?
还是私有财产的私有化?
实际上,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而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化,则是私有财产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产权制度。
而产权制度的安排要以交易的成本或费用最低为准绳的。
这种交易费用或成本,不止是微观的,也是宏观的。
而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化,与生产与生产资料的合作化相比,却是明显的不经济行为。
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化,与生产与生产资料的合作化相比,明显具有较高的交易费用与成本。
事实上,私有企业内部的各种问题:
怠工、罢工;私有社会制度的经济危机、贫富差距、劳资纠纷、社会动荡、贫穷与失业等,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不经济”,是一种交易的成本与费用。
而生产与生产资料的合作化,恰恰就可以避免这一切的弊端。
因此,严格意义来说的产权理论,其对产权制度的要求与结论必然是一种没有雇佣关系的合作化企业制度。
因此,韩竹先生所谓“如果按照自由经济的产权理论,合作化就完全是个错误”的说法与结论,完全就是个错误,所能表现的只是韩竹先生的浅薄无知而已。
土地资源的自由交易的确是资源配置的客观需要。
但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之下,土地的使用权也是可以自由交易的。
因此,土地的公有化、农业的合作化、土地的自由交易并非是互相矛盾而不是能统一起来的。
农业合作化是以劳动者自由、自愿、自主、公平、平等为前提的,而合作社中对土地的使用,也只是使用权而已,使用权也是可以自由交易的,因此这一切都是不矛盾的。
韩竹先生认为土地只有私有化才能交易的说法明显强词夺理。
比如,中国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交易的,而中国房屋的土地所有权也是公有制的。
对此,韩竹先生在此显然是有点选择性地失明,似乎这样便能达到诬蔑土地公有制和合作化运动的目的。
韩竹先生下面这样的质问和逻辑有点可笑:
“按照产权理论,耕者有其田的说法简直是粗暴和野蛮。
耕者凭什么要拥有土地?
资本难道就不能拥有土地吗?
耕者难道就不能仅仅是雇工吗?
既然工厂可以有雇主和雇员,农村为什么不能有地主和雇工呢?
”
产权理论可以证明“耕者有其田的说法”是错误的吗?
不能。
恰恰相反,“耕者有其田的说法”反而是最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与费用的,因此也是符合产权理论的要求的。
当然,这里的“有其田”是指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使用权也是可以转让和交易的。
显然,韩竹先生的“耕者有其田是中国两千多年形成的一个传统,而这个传统显然跟自由市场和产权理论是不相容”的结论是错误的。
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要求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也是要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也是农民们在真正平等、自由、公平下自由交易的结果。
只不过农业合作化的前提是农民们拥有了真正平等的地权、生产资料条件,从而不必出自己的劳动力,可以以一种更为人道、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生产与生活而已。
同时,为什么“耕者不能有其田”?
不耕田者有必要占有耕者的田吗?
耕者当然可以是雇工,但耕者为什么就不能不是雇工呢?
农民们以平等合作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对农民来说,对社会来说,对国家来说不是更好吗?
为什么非得要把土地交给资本家,然后再来由资本家雇佣农工来进行农业生产呢?
农业生产为什么必须以雇佣的方式来进行农业生产呢?
显然,韩竹先生的逻辑有点莫明其妙!
基于韩竹先生的这种混乱逻辑,不难理解他主张:
“家庭承包仍是一种最适合国情的一种土地制度”的荒谬性了。
按韩竹先生的逻辑,既然:
“唯有私有化才是经济发展的最佳方式。
按照产权理论,农村土地的交易和兼并是一个资源配置优化的过程,土地可以逐渐集中在能干、勤劳、聪慧的人手中,生产率可以大大提高”,那么让中国不完整的家庭拥有收入并不高的土地,进而实现今天这种资本家与政府合谋,以“征地拆迁”等方式,依靠政府的强力把农民赶出其家庭所拥有的土地,从而廉价地集中于大资本家的手中,进而实现所谓的“资源优化配置”,那当然还是维持土地制度的现状好了。
显然,韩竹先生顾及的根本不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是所谓土地现代化的需要,是资本家阶级的利益,是私有自由市场经济在农村地区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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