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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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签订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委托人与监理人盐城市顺国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约㎡
总投资:
约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盐城市工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营业部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国家有关工程方面的施工验收规程。
3、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除本工程施工承包单位以外的人和事。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设计文件、地质资料、施工合同、施工投标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三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按工程实际造价结付监理费,暂约计人民币元。
监理人员进场后付监理费的%,主体完成付监理费%,工程竣工时付清余额(竣工时暂按本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结付监理费。
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后的一周内,再以工程实际造价另行一次性结付监理费)。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附加工作报酬:
(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合同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额外工作报酬:
(报酬=额外工作日数×合同报酬/合同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延期工作报酬:
(报酬=延期工作日数×合同报酬/合同监理服务日)。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非监理人原因,本协议工程停建,委托人全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监理费;本协议工程改建,按改建后的实际造价结付监理费。
2、工期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
补充协议书
委托方与监理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如下:
1、本《合同》第三十九条之约定的监理费数额双方均同意放弃法律效能。
2、双方重新约定按工程实际造价%结付。
暂定人民币万元结算,结算时间、比例不变。
3、本补充协议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4、其他:
委托方:
监理方:
年月日
2、监理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否妥当?
不符合,监理单位不能和施工单位签安全责任书,不过有甲方的授权代签还是可以的。
3、施工单位安全方案监理有要有细则么
一、编制说明为充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及保证工程做到安全有序施工,特编制本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由项目监理部编制、公司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
//www.LWlm.cOm收集整理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的《工程监理规划(安全监理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7、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各专项施工方案。
(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的名词和用语,含义参照国家标准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术语。
(三)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引用的表格是《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四版》之表格,应严格执行。
(四)本细则中的引用的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设部分2009年第十篇施工安全)》,必须严格执行。
二、工程概况: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
3、设计单位:
4、勘察单位:
5、施工单位:
6、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7、安全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8、监理单位:
9、建设地点:
10、投资性质:
11、工程类别:
12、工程等级:
13、工程用途:
14、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
建筑栋数: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结构形式:
12、总造价:
13、合同监理总工期:
天(最后以各标段为准)
(二)、基本数据概述:
基础结构形式:
主体结构形式:
装饰装修形式:
现场情况简述:
(三)、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和难点(施工安全控制中主要危险源)1、基坑加深及基础开挖(静爆辅助)施工;2、
灌注桩成孔(静爆辅助)施工,灌注桩钢筋安装工程,砼浇筑;3、地下室结构工程:
高支模搭设和拆卸、钢筋安装、砼浇筑;4、
施工临时用电工程;施工机械使用;施工电梯安装拆卸和使用;5、
地上结构工程:
脚手架搭设和拆卸、塔吊安装使用和拆卸、卸料平台的搭设和拆卸、高空作业、高空坠物、模板工程、钢筋安装工程、砼浇筑及养护、砼浇筑设备搭设和拆卸;6、
建筑装修工程:
楼层物料垂直运输、高空作业、交叉作业、高空坠物、动火作业、脚手架架设和拆卸;7、
建筑安装工程:
楼层物料垂直运输、高空作业、交叉作业、高空坠物;各种实验和设备运行;8、
建筑幕墙工程:
楼层物料垂直运输、高空作业、交叉作业、高空坠物、高处电焊作业;9、其它。
三、安全管理工作监理细则
(一)核查施工单位资质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单位资质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红章);
2、核查施工单位资质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经年检有效?
所承包的工程规模是否在其资质允许承担的工程范围内。
(二)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部
1、核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部框架图》;2、核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名册及有关资格证书;;
3、核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核查安全员的配置数量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落实情况
1、督促施工单位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上墙;
2、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部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上墙或悬挂在工人作业现场。
(四)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执行情况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五)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4、总监办安全工作责任书内容可以写工作要求吗
总监办安全工作责任书内容可以写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总监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负责和综合管理。
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确定具体安全工作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2)主持编制本项目的安全监理计划,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主持安全监理工作会议,签发总监办的安全监理文件与指令。
(4)负责组织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使之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
(5)协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
(6)完善总监办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制度。
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
(7)工程竣工后,组织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和监理会议纪要等立卷归档。
(8)认真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建筑工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需要签订安全责任书么?
最好签订,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职责!
6、建设单位工程现场代表质量责任书和负责人质量责任书
工程质量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实施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标准》中的有关质量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质量责任,特订立工程质量责任书,条款如下:
一、甲方责任:
1.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法规和标准。
2.制定完善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奖罚条例,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3.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定期质量大检查,平时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对乙方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资料整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4.负责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5.负责报批创优计划,并进行技术指导。
6.审批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指导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组织管理TQC攻关。
负责质量的企业内控,负责对工程质量等级的企业自控核定。
7.组织并督促项目部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负责对质量责任人的考核、评比。
按照公司质量奖罚规定,实施质量奖罚。
8.工程质量责任书与竣工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二、乙方责任:
1.项目经理即为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2.乙方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网络,设专职质量管理员、资料员,落实分项工作责任人,应把质量管理工作和职责分解并落实到每个责任人。
3.乙方应按照公司质量管理要求制订项目部质量管理责任制和质量管理制度,以制度约束行为,把质量责任贯穿到每个施工过程。
4.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自觉接受公司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5.乙方必须认真执行“三检”制度等有关质量检验制度,认真组织各分项工序的完成验收和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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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建设单位 监理 单位 安全生产 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