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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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简述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
简述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
一、各地个人征信系统发展概况
随着消费信用经济的发展、拉动内需等政策的出台以及银行职能的转变,我国个人征信行业逐渐发展起来,征信体系也开始逐渐建立起来。
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务院信息办,原国家经贸委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人员成立了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和提出建设征信体系总体方案。
2002年9月,建设部宣布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此后工商总局建立了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税务局建立了纳税人信誉等级信息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也建立起相应的部门基础数据库。
目前,我国央行和许多地方政府在征信数据库的建设、相关征信法律法规完善、当地征信机构的培育等方面都做了积极的尝试。
但各地的发展情况有所不一样,目前地方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相对成功的有上海、深圳等地。
(一)上海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历程及概况
上海市政府在上海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发挥了极大作用。
1997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支持下,由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隶平实业有限公司等联合投资组建,是一家国有性质的股份制企业。
上海资信实际是一家政府主导、垄断经营的区域性个人征信机构。
上海个人征信业的发展是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发展,这主要从三方面体现出来:
在信息收集方面,上海个人征信数据库开始的信息收集主要来源于上海当地的商业银行,随后,上海农村信用社、水、电、煤、气等公用实业单位也加入了征信系统。
目前系统收集的信息还包括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企业以及上海市高院、上海市社保局等公共机构提供的信息;二是在服务对象方面,从为银行服务开始逐渐向社会其他行业和个人开放;三是在信用产品方面,最初只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后来逐步发展了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评分等业务。
目前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内容包括:
消费者基本身份信息、商业银行各类消费信贷申请与还款记录、可透支信用卡的申请、透支和还款记录、移动通信协议用户的缴费记录、部分公用事业费的缴费记录、执业会计师的职业操守记录等。
目前上海个人征信系统已覆盖超过900万市民,基于这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日均查询量近1万份,在促进上海信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深圳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历程及概况
深圳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前身是深圳市资信评估有限公司,1993年3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1家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
深圳为个人征信的试点城市,1999年鹏园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委托开始着手对在深圳市建立个人征信系统进行市场调研,2000年4月,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向市政府提出了建立个人征信及评级系统的建议,随后,深圳市政府专门指定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项目的协调工作,并先后多次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论证。
2001年3月,深圳市政府在《关于研究建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系统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正式委托鹏元公司筹建该项目,并指示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尽快建成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系统。
2001年12月,经过一年多反复研究论证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在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个人信用立法,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着深远的意义。
2002年的《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特别将“加快推进企业信用评级和
截至2008年底,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近6.4亿名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1.4亿人,接入金融机构近300家,查询网点近11000个,开通查询用户10.5万个,同比增长34.6%。
目前央行的个人信息系统最主要的应用领域是银行体系。
此外,海南、浙江、北京、济南、天津、广州、汕头、温州、厦门、大连、成都等地也陆续建立或计划本地区的联合征信体系。
行业方面,部分银行、税务、工商等也陆续建立本行业的信息系统。
二、个人征信市场发展情况
(一)美国个人征信市场发展概况
美国个人征信市场主要由Equifax、Experian、TransUnion三大征信局和一些中小征信局构成。
Equifax、Experian、TransUnion通过兼并中小型征信局,建立起自己的数据库,各自采集数据、加工数据、提供产品。
美国三大信用局和1000多家地方中小信用局收集了约1.6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提供约6亿多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超过100亿美元。
美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这三大征信机构提供,其余小型征信公司只在某类业务或一个较小的区域范围内提供服务。
在企业征信服务方面,邓白氏公司则几乎占据美国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
(二)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发展概况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陆续成立了一批资信调查公司。
如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等。
外国征信公司也在90年代开始陆续在国内开展业务,如邓百氏公司、ABC公司、益百利等。
邓百氏等国外征信机构在国内经营多年,目前已占有国内征信业市场较大的市场份额。
企业征信由于政府干预相对较小,目前市场中从事企业征信的企业数量较多,竞争相对较为激烈。
相对于企业征信业,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业的竞争度较低,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个人征信市场的诞生之初有很大的政府色彩。
各地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建立起来,当地的个人征信机构也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在资金、信息方面拥有垄断优势。
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深圳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是当地的最大的个人征信机构,基本垄断了当地的个人征信业务市场。
而且目前各地的征信系统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他地区的个人征信机构进驻相对较难。
中国人民银行运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只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并没有提供信用评级等增值产品。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深圳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是当地最大的个人征信机构,其提供的产品从个人信用报告到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增值产品。
央行建设的数据库有向市场化运作发展的方向,央行领导在多个场合表示,央行运作的个人征信系统的目标是使其转化为一个独立于央行的第三方股份制公司。
随着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未来个人征信行业的竞争可能会加大,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外资银行和国外征信机构也可以使用当地的征信数据库,这必然会加大整个个人征信行业的行业竞争。
(三)我国个人征信产品概况
个人征信产品是各个人征信机构把分散在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手机起来,根据市场不同的需求,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形成个人信用报告。
如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信用评分等。
目前我国信用经济发展迅速,征信产品的潜在需求巨大,但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仍缺乏信用意识,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仍面临着瓶颈。
供给来看,目前我国提供个人信用产品的机构仍非常少。
由中国人民银行运作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只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等初级产品。
上海资信和深圳鹏元除了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等初级产品,也提供一些如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增值产品。
但其所提供的产品只为当地服务,满足当地的市场需求,未能提供全国认可的征信产品。
在全国其他地方,个人征信数据库已建立起来的寥寥无几,个人征信产品供给更无从可谈。
所以我国目前征信产品供给仍不足。
除此之外,我国具有一定创新和研发能力的个人征信机构很少,许多征信机构缺乏开发细分市场产品的能力,个人征信产品供给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也影响了个人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各征信机构比较
我国个人征信机构在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和人民银行或者当地的分支行起了很大作用,与美国的征信机构独立于政府、金融机构有很大不同。
目前我国的各个人征信机构的建立模式各不相同,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及征信服务中心与欧洲公共征信系统很相似,因为其机构本身是中国人民银行一个部门,在信息收集方面采取强制性。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与深圳鹏元有限公司及其系统一开始就是以公司的形式设立,虽从同业征信开始发展,但很快就实现市场化运作,有点类似私营征信机构,但又有很大不同,因为他们均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制企业,并且当地政府给予很大支持。
如信息来源有政府政策做保障,上海市政府规定上海市所有商业银行有关个人信用的信息必须提供给上海资信公司,而且在业务上也得到上海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支持,规定上海所有商业银行发行个人信贷业务必须要向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索取有关个人信用报告。
虽然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的个人征信法规没有限制私营征信机构进入个人征信市场,且很多地方政府的个人征信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建立商业化的个人征信机构,但目前还没有一家私营征信机构以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角度开始业务,目前大多数私营征信机构以信息质询名义从事商账追讨等业务。
四、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中所起作用
(一)国外政府在征信建设所起的作用
美国信用管理行业发展历史比较长,征信行业发展比较成熟,目前美国具有世界最大的信用市场和最先进的信用管理模式,美国征信业完全市场化,政府在征信行业所起的作用是发挥法律支持和信用监管的作用。
欧洲的情况和美国类似,所不同的是欧洲法律赋予政府的数据开放强制权。
政府通过立法强迫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征信数据的真实性。
除此以外,欧盟作为地区性政治经济联盟也建立了对各成员国都有效的信用立法——“欧盟数据保护法”(EUDataProtectionLaw)。
在欧洲,征信数据是相当开放的,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的立法宗旨是基于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同时又保证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流的畅通。
在非征信国家中,社会信用体系有的正处于初级建设阶段,相关信用的立法还不完善,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实现信用数据的合法有效的开放和互联互通来启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非征信国家,政府推动社会征信的重点工作为:
一是促进信用信息和数据开放相关的立法出台;二是强制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开放其所控制的征信数据;三是积极培育信用市场。
在信用执法方面,政府的工作重点在于监督该国的信用管理行业,使其合理合法地使用和传播征信数据。
(二)国内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所起作用
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核心环节是采集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和提供高质量的增值服务。
根据信用信息征集的方式不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有三种方式:
一是完全由政府操作;二是完全由市场操作;三是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起了主导作用。
上海、深圳在建设个人征信体系的第一阶段,政府以行政指令者的身份介入,使上海资信、深圳鹏元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建立起数据库,短期内收到规模效益。
此外,上海、深圳政府在建设城市信用文化、优化信用环境、培育市场方面也起了很大作用。
如上海制定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表,落实各部门的工作任务来加强上海市的征信体系建设。
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工作表的内容几乎涵盖上海市居民、企业日常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对推动上海市的征信体系建设起了很大作用。
总的来说,目前各地政府在当地的征信体系建设中起了重要作用,但长远来看,我国征信行业健康发展应依靠市场和行业协会,政府在征信行业发展过程中主要是进行协调和提供相关服务。
未来政府在征信体系的过程中作用应集中在以下方面:
1.加快信用管理法规建设步伐;2.培育市场、培养征信人才;3.支持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4.鼓励成立行业协会;5.加强宣传力度,普及信用知识。
五、结语
目前深圳、上海的个人征信系统已经相对完善,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也在加快完善中,但我国整体个人征信体系发展仍较为缓慢,主要是个人信息较企业信息分散,搜集成本较高,我国社会整体信用水平还不高,居民的信用意识还有待提高。
且我国关于个人征信的整体法律法规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正在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征信管理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现仍处于专家意见供稿阶段,出台还有一段时间。
即使这两部重要的法律出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仍需要多年时间。
深圳、上海的个人征信市场在政府的培育下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如要达到美国的个人征信市场水平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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