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考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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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考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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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考核制度
大连开发区城市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城区市容环境,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建立我区环境卫生事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开发区的投资环境。
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发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为环境卫生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评比,并组织、促进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 环卫工作考核分为基础管理考核与作业管理考核二部分。
并以此作为半年和年终环卫工作考评得分依据。
对年终累计扣分的单位,相应扣罚当年城市维护费;对累计加分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四条 将环境卫生考核结果,作为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础管理考核
第五条 基础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工作目标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情况;城市环境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投入情况;环卫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更新情况;重大活动环境卫生保障情况;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落实情况;环卫工人安全教育及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环卫一线作业人员达标情况;辖区内有偿服务管理情况;市民及社会各界满意度情况;信访及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依此开展日常管理考核工作;配齐配强城管主任、城管科长和专职环卫工作管理人员,以便更好地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组织相关企业配备环境卫生一线作业人员;保障环卫事业专项资金的投入;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和更新应满足城市发展和实际作业需求;重大活动环境卫生保障有力,无人为差错;认真组织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确保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环卫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环卫工人的人身安全,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第九条 对于企业、商业网点所产生的垃圾,按各相关街道管理区域进行属地化管理,实行有偿服务;上述垃圾禁止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待运点,其待运点不得设在厂区外或公共场地,此类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条 为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委会每半年对开发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一次市民满意度测评。
测评采用问卷、调查、社会评议等多种形式;信访及新闻媒体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给予满意答复,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一条 基础管理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形式,由考核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及被考核街道参加,每季度一次。
作业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作业现场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城市道路、景区景点、停车场、居民居住区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公共厕所保洁与管理工作;环卫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道路、景区景点、停车场的清扫保洁要严格按照一、二、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执行;公共厕所的保洁与管理要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要全部实现袋装化、不落地管理;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确保各类环卫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作业管理考核一般采取明查与暗查两种形式,每种形式的考核结果各占综合评价结果的50%。
明查由考核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及被考核单位参加,每月至少一次;暗查由考核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先不通知受查单位,发现问题通知被考核单位及时处理。
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基础管理考核与作业管理考核依据《大连开发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作业质量考核标准》,年底按分值累积结果实行奖罚。
第十七条 实行综合评价考核通报制度。
检查结果经被考核单位确认后,由考核部门按月进行书面通报,并报送管委会。
第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考核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
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大连开发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作业质量考核标准》加倍扣分。
第十九条 对被管委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表扬的单位,无信访投诉的单位,给予加分奖励。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部门应加强对资料的收集和汇总。
每次检查应对现场纪录、录像、照片、报纸及领导的批示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检查考核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由考核人员提出具体意见,报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具体考核标准由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琅琊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争创省级卫生城市,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落实全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措施,营造干净、有序、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范围
全区各街道所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定任务总量,保经费基数,活工作机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项目和内容
(一)月度日常考核项目和内容。
主要包括:
(1)全区道路清扫保洁;(2)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卫生;(3)住宅小区(新村)、背街小巷等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4)城乡结合部、城市入口处、村居环境卫生管理;(5)生活垃圾、垃圾桶(房)、果壳箱管护情况;(6)临时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及市、区督查,媒体曝光所指出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季度阶段性考核项目和内容。
主要包括:
(1)各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建设情况;
(2)环卫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3)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环境卫生应急保障情况;(4)突击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5)社会评议和领导评价情况。
四、考核依据
依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安徽省级文明城市”、“安徽省级卫生城市”等有关方面的考核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界定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核。
五、考核方式
按照考核项目、内容和相关要求,考核采取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逐项对照评分,同时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随机检查与跟踪热点相结合、专业考核与社会综合评价相结合、内部通报与媒体曝光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创新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机制,努力增强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季度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一)季度考核结果设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以计分结果评定等级:
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
(二)对季度考核为优秀的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季度考核不达标的街道,给予通报批评。
七、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效能办、区市容局、区直机关工委、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政府督办室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容局,主要负责考核的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工作计划、方案等文件的起草;组织开展考核活动;指导、督促对各街道的考核工作。
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月召开一次街道和环卫专业保洁公司例会,对各街道环境卫生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八、本考核办法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对各街道的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及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琅琊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全面落实全区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升城市形象,实现市委、市政府“五城联创”创建目标,根据《琅琊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考核对象:
各街道。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街道组织、制度体系是否健全、设施建设是否规范、标准要求是否明确、宣传教育是否充分等内容。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实行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同时加强对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应急保障情况及突击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1、月度日常考核实行双百分倒扣分制。
由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明查分值100分,暗查分值100分。
明查每月一次,原则上在每月中旬或重大活动之前进行,受查单位派人参加,考核项目和内容从区环境卫生管理资料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暗查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不通知受查单位,原则上每周一次,考核项目和内容可随机抽样也可跟踪热点。
在明查途中对抽样项目以外发现的问题,一并列入考核范围,并对照评分标准打分,对暗查中发现的问题,则及时通知被查单位到现场处理,并以月度累计扣分。
2、季度阶段性考核评价实行100分倒扣分制。
由区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总评。
主要是考核环境卫生基础性工作的管理情况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台帐资料、实地查看、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季度考核结果按3个月度日常考核结果加权平均百分制合计,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阶段性评价部分考核得分占40%。
3、年终考核结果按加权平均百分制合计,其中月度日常考核得分占60%、季度阶段性评价部分考核得分占40%。
(二)考核资料的收集和汇总。
每次考核都以现场记录、录像、照片及领导的批示与评价、报纸、图片等资料为依据。
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资料定期汇总、及时归档,特别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的评价意见,市民群众的测评结果,市、区领导对环境卫生工作的批示,新闻媒体报道,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保障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作为各街道综合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
(三)月度日常考核、季度阶段性考核数量及重点考核区域。
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次不少于4条道路、2个居民生活小区,东门和扬子街道每次不少于2条道路、1个居民生活小区(散住居民生活区以100×100平方米为一检查区域)。
城区各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城市入口处为重点考核区域。
(四)相关要求
1、考核中,考核人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分析发现的问题,对照评分标准,民主评定考核成绩,并在考核表上签字;对在每次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后,由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同一问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
2、市文明办明查暗访所扣分值、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管理考核所扣分值、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发现问题所扣的分值,均计入相关街道档案,作为该街道的考核成绩。
3、考核评分中,凡有扣分幅度的项目和内容,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视问题严重程度,集体决定扣分分值。
4、考核情况每月以简报形式送区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被考核单位,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的监督。
四、扣分标准
(一)组织体系及保障措施方面
1、组织制度保障情况。
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年初未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包括街道、社区和环卫专业队各类人员的职责、管理办法、责任划分、并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未细化、量化到各类人员,各类人员的奖惩措施不明确,且未当月兑现;建立台帐资料。
以上缺一项扣0.5分。
2、经费投入保障落实到位情况。
街道对区下拨的卫生经费未全部用于环境卫生管理的,扣2分;未建立正常卫生经费配套投入的,扣1分;未建立环卫经费科目的,扣1分;经费使用情况不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手续不完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视情扣2分。
3、创建宣传氛围情况。
街道创建氛围不浓、居民创建知晓率不高、创建工作创新意识不强的,扣1分;受到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被省、市新闻媒体负面报道且情况属实,每次扣2分。
(二)道路清扫方面
1、未能按时结束路段清扫任务,每一个作业范围,扣1分。
2、清扫不彻底,有漏扫、浮灰重、卫生死角的,每处扣0.5分;清扫后路段有明显石头瓦片、漏堆未清的,每处扣0.5分;路段有污水和积水未清扫的,每处扣0.5分。
3、清扫过程中将灰尘泥沙扫入河道、下水道和堆放在绿化带内的,每处扣1分。
(三)垃圾清运方面
1、垃圾箱(池)垃圾未能及时清运的,每次扣0.5分;垃圾箱(池)周围2米范围内有生活垃圾或杂物的,每处扣0.5分
2、垃圾不送入垃圾中转站、随意乱扔乱倒、清运途中发生人为二次污染的,每次扣0.5分。
3、在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内或者其他地方焚烧垃圾的,每处扣1分。
4、拒绝收集门面、住户的生活垃圾,一次扣1分。
(四)卫生保洁方面
1、车辆行驶或渣土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微量垃圾未能及时清除的,一次扣0.5分。
2、垃圾板车或垃圾箱(池)外表未清洁的,一次扣0.5分;路段上果皮箱、垃圾箱未能按时清理的,一次扣0.5分。
3、道路保洁不到位,发现可视垃圾的,一次扣0.5分。
(五)管理方面
1、环卫人员上岗时未穿着标志服装、聚堆闲聊;清扫保洁时间上班有脱岗的,每人次扣0.5分。
2、无正当理由与行人和门面业主发生纠纷,每人次扣0.5分。
3、路段承包人或清扫保洁人员未能按督查人员要求整改存在问题、不服从督查人员管理,一次扣2分。
4、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到市政府或区政府上访,一次扣3分。
五、考核奖惩
1、设立环境卫生考核奖励资金。
对每月考核达到优秀的,其中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月奖励2000元,东门和扬子街道每月奖励1000元,按季度进行兑现。
2、南门、西门、北门、琅琊和清流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20元扣除,东门和扬子街道每少得1分折核10元扣除,分值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六、检查考核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由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议定。
七、本实施细则由区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琅琊区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为统一道路清扫和保洁质量标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更好地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要求,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道路保洁范围
车行道、人行道、桥梁道路、高架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和居住区街巷道路及其他设施等。
二、道路等级划分
一级清扫保洁道路:
南谯北路、天长路、琅琊路、琅琊古道、育新路、凤凰路、西门子路、火车站广场。
二级清扫保洁道路:
丰乐北路、丰乐南路、西涧路、定远路、紫薇北路、来安路、凤阳路、清流路、明光路、双拥路、四牌楼街、建设路、南谯南路、老环城路、环滁西路、扬子西路、三里亭路、体育路、湖心路、卫校巷、花园街。
三级清扫保洁道路:
菱溪路、创业北路、老创业路、紫薇南路、纬四路、扬子东路、文德街、古马路、三八巷、忠佑巷、四合路。
四级清扫保洁道路:
东外环路纬五路至紫薇南路段,营房路扬子转盘至明光来安路口段、水库路、花亭路和东门、南门、西门、北门、琅琊、清流、扬子街道其他居住区街巷道路。
三、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1、正常作业时间:
上午6:
00至10:
00,下午13:
30至17:
30,遇到特殊时期另行通知。
二班制工作时间:
清扫时间上午5:
00至8:
00,下午12:
00至15:
00;保洁时间上午8:
00至12:
00,下午15:
00至18:
00,晚上18:
00至21:
00,夏季高峰期重点地段晚间保洁时间根据实际需要临时通知。
每日的普扫作业应在早上7点钟前结束,路面垃圾收集在7:
40前结束,下午普扫夏季在4点钟前结束。
春、秋、冬季3点钟前结束,其余时间为保洁时间,普扫作业做到车行道、人行道、边沟、下水道、树穴等无存留垃圾。
2、普扫保洁路面遗留废弃物控制指标。
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保洁
等级
果皮
片/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
个/1000m2
痰迹
处/1000m2
污水
m2/1000m2
碎石瓦片
个/1000m2
零星垃圾堆
片/1000m2
一级
≤4
≤4
≤4
≤4
无
≤1
无
二级
≤6
≤6
≤8
≤8
≤0.5
≤2
无
三级
≤8
≤10
≤10
≤10
≤1.5
≤6
无
四级
≤10
≤12
≤15
≤15
≤2.0
≤8
≤1
四、道路保洁标准质量要求
1、一级保洁:
指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要求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2、二级保洁:
指主要路段,要求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三级保洁:
要求定时保洁,每日普扫2次,上午、下午各一次。
4、四级保洁:
要求每天普扫1次,部分路段实行定时保洁。
五、桥面、人行地道的地面清扫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应干净。
六、广场清扫保洁质量与所确定的道路等级保洁质量标准一致,符合地面清洁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七、垃圾箱(池)、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并定时清洗箱体,废物箱周围2米地面范围无存留垃圾和杂物。
八、路面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装运,不得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九、路面清扫要文明作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行人干扰。
十、内城河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在可视范围内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5㎡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本标准由琅琊区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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