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培训(银行版20120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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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培训(银行版20120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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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框架与要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框架与要点(银行版)(银行版)2012年7月主要内容主要内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广政策修订变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推广政策修订变化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注意事项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注意事项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修订变化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修订变化加强银行表外贸易融资监管:
加强银行表外贸易融资监管:
将进口项下90天以上的海外代付、协议付款、进口保付表外业务纳入义务性报告范畴凡是导致企业实际付汇时间迟于报关进口时间超过90天的均需报告,而不论银行贸易融资产品期限是否超过90天。
强化贸易信贷期限和规模管理:
强化贸易信贷期限和规模管理:
对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贸易信贷设置专项监测指标实施重点监测和现场核查。
完善企业分类管理限制性措施:
完善企业分类管理限制性措施:
禁止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禁止B类企业开展收支时间差超过90天的转口贸易业务;列入B类六个月后指标好转的,经外汇局登记批准后可办理禁止类业务。
取消企业取消企业“先申报后解付先申报后解付”的管理要求:
的管理要求:
便利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加快外汇资金周转。
完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政策:
完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管理政策:
取消A类企业转口贸易收结汇审核要求,银行可依据“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自行确定审核标准和审核材料;增加B类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审核标准(明确转口贸易定义、先支后结汇或划转、增加付汇环节审核要求、先收货后付款、超比例的结汇和付汇需凭登记表办理)。
限制外币现钞结算范围:
限制外币现钞结算范围:
仅允许汇路不畅条件下的外币现钞使用,例如朝鲜、伊朗等。
完善应急管理措施:
完善应急管理措施:
加强外汇局实施分类管理的主动性,外汇局可基于外汇管理需要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指标异常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C类。
整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
整合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
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政策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框架,形成统一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体系。
明确保税区企业的政策适用范围:
明确保税区企业的政策适用范围:
保税区企业非保税货物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法规,保税货物的贸易外汇收支参照法规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制度:
建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制度:
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境内银行对已申报和传送成功的信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的,应详细记录修改或者删除原因,并留存相关凭证,以备外汇局对该类数据的现场核查。
调整违规行为处罚适用条款:
调整违规行为处罚适用条款:
违规代理导致进出口主体和收汇主体不一致的,原条款扩大了逃汇的适用范围,处罚过于严厉,不利于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
正式版法规对此类行为的处罚适用条款淡化处理,未予明确。
二、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注意事项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注意事项
(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
(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
(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
(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三)电子数据核查(三)电子数据核查(四)登记表审核与签注(四)登记表审核与签注(五)贸易收支核查信息报送(五)贸易收支核查信息报送(六)违规信息查询与整改(六)违规信息查询与整改(七)接受现场核查(七)接受现场核查(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
(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不在名录企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监测和采集违规信息)名录企业的分类状态有效期至少为365天同一天内名录企业的分类状态不变
(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
(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管理环节管理环节管理重心:
结汇(划转)和付汇(开证)环节。
入账:
法规仅明确查询名录,实际上也应当查询分类状态,例如B/C类企业禁止类业务、主体不一致类业务等。
购汇:
法规明确银行无需审核材料,购汇需求的真实性由企业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
(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
(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法定职责法定职责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第一,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第二,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第三,凭登记表办理C类企业等的贸易外汇收支;第四,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信息和材料。
(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
(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收支范围收支范围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保险理赔款
(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
(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市场准入原则:
名录资格审查分类管理原则:
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政策真实性审核原则:
交易单证的表面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原则:
交易单证与收支行为的一致性主体一致原则:
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例外原则进口付汇提前购汇原则:
基于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原路退汇原则:
收款人应为原付款人,反之亦然
(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
(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单证要求单证要求分类对照表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贸易外汇收支与结售汇业务仍适用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现行政策单证签注、盖章与留存(三)(三)B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实施主体:
金融机构对象:
B类企业核查时点:
贸易融资放款前、结汇或划出前、付汇或开证前核查类别:
出口收汇核查进口付汇核查额度不足情况处理:
超额度登记无额度产生的相应收付汇业务处理:
登记核查撤销时限:
15天(三)(三)B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信用证付款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时点:
融资放款前需电子数据核查核查金额:
境外回款总额代理进出口业务:
核查代理方退汇业务:
退运货物的,需电子数据核查转口贸易收支(开证):
无需电子数据核查现钞结汇:
需电子数据核查信用证开证与实际付汇时间跨分类监管期业务:
无需电子数据核查贸易融资放款与实际境外收汇时间跨分类监管期业务:
无需电子数据核查(四)登记表审核与签注(四)登记表审核与签注业务类型业务类型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B类企业超额度外汇收支登记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付款登记B类企业办理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业务登记其他业务登记(四)登记表审核与签注(四)登记表审核与签注其他业务类型其他业务类型资本项目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处理:
银行需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银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时,应当按照登记表上注明的账号将资金划转入账,不得直接结汇不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银行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四)登记表审核与签注(四)登记表审核与签注其他业务类型其他业务类型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下述外汇业务时需审核登记表:
预付货款退汇收入结汇或划出预收货款退汇支出错汇款退汇收入结汇或划出错汇款退汇支出(四)登记表审核与签注(四)登记表审核与签注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登记表有效期:
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的使用:
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银行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登记表状态:
未使用、部分使用、使用完毕、已作废登记表签注签注内容:
金额、申报单号误签注冲正补签注:
信用证项下实际付款、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外收款的需补签注申报单号登记表作废B类企业登记表与电子数据核查的关系(五)贸易收支信息报送(五)贸易收支信息报送业务流程业务流程贸易收支信息申报国际收支申报核查专用信息申报申报单证调整计划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向境内付款涉外收入申报单:
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境内收入申报单:
从境内收款的(六)违规信息查询与整改(六)违规信息查询与整改违规类型违规类型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收付汇未凭登记表为C类企业办理收付汇超登记表登记金额收付汇未凭登记表为B类企业办理超额度收付汇(七)接受现场核查(七)接受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方式:
(一)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关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窗口指导意见关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窗口指导意见收支业务应当在同一家银行办理避免办理交叉币种居民购买非居民的货物,再卖给非居民,且货物不经过我国境内的视为转口贸易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的转卖业务可按国际收支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企业开展进口转卖业务易导致被外汇局列入现场核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银行应加强对企业的劝导(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关于银行贸易融资产品过度营销可能导致企业被关于银行贸易融资产品过度营销可能导致企业被现场核查问题现场核查问题银行应充分了解企业货物贸易总量核查指标的具体情况以及指标反映出的潜在问题,适度开展贸易融资产品营销,避免企业因资金流与货物流之间偏离度加剧而导致被现场核查;省级银行应加强对分支行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关于企业名录嵌入银行内部业务系统问题关于企业名录嵌入银行内部业务系统问题由于各家银行业务系统开发程序和数据规范不尽相同,总局无法实现单一程序接入全部银行内部业务系统。
存在相关需求的银行可向总行反映,通过总行与总局的具体协商和联系单独开发接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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