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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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劳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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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劳务合同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
承包人:
工程名称:
施工地址:
发包人(全称):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四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第二条
2.1劳务分包分项工程名称:
电气工程
2.2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所有电气工程(不包含电梯工程、变配电工程、消防弱电只做管路穿带线及线槽安装);包括预留预埋管、箱、盒、铁件等的制作、安装;现场临时设施的临时用电的各种管线铺设布置安装,施工期间的维护,撤场前各种临时用电管线的拆除;本工种进出场材料的装卸;现场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发包人交给的其它工作等。
2.3项目部将单独配置1名临时用电检查督导员,其费用为3500元/月,由承包方支付,在每月的进度款中扣除。
2.4合同范围内的专项工程如发包方另行发包,其费用将从承包方承包费中扣除(扣除标准:
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定额执行2001预算定额,人工按52元/工日)。
第三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劳务人员共人,其中:
管理人员名(具有资格的技术员、质检员、施工员各一名),技术工人名,其他人员名。
承包人的技术员、质检员、施工员应能够正确编写相应的技术文件、相关资料(技术交底、隐蔽验收记录、检验批记录、各种试验表格)及配备相应的设备、工具(电脑、资料软件、图集、仪器仪表等)。
第四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为天,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计算。
第五条
5.1合同价款为单价合同:
即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土建结算面积为准)。
合同总额约为元,大写元整。
5.2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原则
经过招投标确定,由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5.2.1合同价款的最终确定按照5.1条计算(施工及现场生活用临电的各种管线布置安装埋设拆除、施工期间的维护费用、辅材费、机械工具费、材料设备装卸费等已综合在此价款中不在另行计算)。
5.2.2发生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
5.2.2.1如某一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的单项人工费在500元以下(含500元),不予调整,只作技术洽商。
5.2.2.2如某一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的单项人工费在500元以上,按人工费%调整,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5.2.3以上5.2.1条计算规则及5.2.2条人工费计算只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不做任何调整。
5.2.4图纸变更和现场洽商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为元/工日,以实际发生,有效书面签证资料(必须经发包人的项目经理签字)为准。
5.3合同价款包括以下内容:
5.3.1工程施工人工费、场内超运距用工、各种津贴、各种补助、劳动保护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保险、冬雨季施工费。
5.3.2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带、安全帽、手套、胶鞋、雨衣、雨鞋、口罩(防毒面具)及其它必要防护用品。
5.3.3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证件,如外地施工企业进京施工证、职工所需就业证、暂住证、岗位技能证等,上岗持证率100%;发包方要求统一配备的工作服、安全帽及统一生活用品等所需费用。
5.3.4承包人施工本项目需要的机械工具费。
在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用机械、工具(含消耗品)均由承包人自理。
承包人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机械、工具,负责防护、维修、擦洗、安全使用、保养、保管。
5.3.5施工及临电用辅助材料(包括焊条、铁线、管堵、胶布、焊锡、焊锡膏、接线钮、扎带、邦线、塑料胀塞、膨胀螺栓、螺丝、螺母、自攻丝、垫片等)。
5.3.6与建设单位、发包人的分包单位的配合费、交叉施工的影响费用。
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6.1结算资料:
6.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6.1.2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的有效书面签证单据。
6.1.3有效的书面洽商变更、有效的现场签认资料等。
6.1.4达到本合同质量要求的检验证明资料。
6.2合同价款的结算、支付:
6.2.1本工程无预付款。
6.2.2承包人每月按计划完成工程内容,当月26日将本月完成量报到发包人,按核定价款的50%支付劳务费。
6.2.3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后28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审核确定(或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资料),结算价款审定后14日内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保修费5%,保修期内负责保修,保修期满(一年)清算余款。
6.2.4承包人不能以上述条款作为向发包人索要任何索赔的依据,也不能作为不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理由。
第七条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7.1本工程安全标准为无事故,如未达到此标准,发包人将按照不低于
100元/人.次标准予以处罚。
7.2安全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7.3承包人进入现场后,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管理条例制度,否则,按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详见附件1)进行惩罚,由发包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共同签字后,交给财务部从劳务费中扣款。
7.4本工程约定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如出现伤亡责任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展,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工程质量、验收与保修
8.1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
合格(达到长城杯标准)
8.2承包人应教育作业人员加强质量意识,承包人的管理层严把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人员的监督、检查、检验。
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由承包人提前1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天内进行验收,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等级的,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允许下道工序施工后,才能继续施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等级的,承包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重新验收,如验收再达不到合同约定等级,承包人已经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8.3承包人履行工程质量交接检制度,对建设单位及发包人分包的其它工程项目应认真检查施工质量,当自身出现质量事故或返工时,不得就否认其它分包商的施工质量而对发包人进行任何索赔,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第九条工期延误
9.1对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1.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9.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而导致工作量增加的以调整施工人员为主,不进行工期顺延。
9.2非因上述原因承包人每月末未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本月计划,对承包人按违约处理。
9.3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罚款为5000元/天。
第十条文明施工
10.1承包人按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要求施工,承包人必须保证现场材料、工
具、构件等堆放整齐、保管完好,及时清理现场、道路雨水、冰雪和垃圾,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材料管理
11.1承包人需5天前提供材料机具使用计划。
11.2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限额领料制度,对投入工程实体的材料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计算规则和定额含量为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节约材料,严禁人为浪费,材料浪费处罚标准为浪费材料费的200%。
11.3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周转工具管理制度,对领用的周转工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退手续,执行周转工具管理惩罚制度,见附件2;对借用发包人的工具应支付租赁费,对委托发包人代购的工具应支付采购费用,在劳务费中扣款。
11.4本工程中各种导线按清标数量计算,使用中超出部分由承包方负担。
11.5承包人在电缆加工订货前应对使用量进行现场实际测量,安装完毕后剩余端头不得超出用量的1%,超出部分应由承包人按价抵扣。
11.6灯具、开关、插座按现场实际量计算,由于丢失、人为损坏的由承包人负担。
11.7临时用电及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一经承包方领取,应负保管责任,凡造成损坏、丢失的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二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2.1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提供必要技术资料,办理施工洽商,进行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2.2负责于年月日提供施工图纸套。
12.3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物。
12.4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现场签认用工只有吕建华签字才能作为承包人发包人结算的依据;如没有吕建华签字,其他任何人签字的资料均不能作为承包人发包人结算的依据。
12.5为了使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等级、按施工进度计划完工,发包人随时有权利要求承包人增加具备较高施工经验的人员。
12.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履约不力,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工程进度、工程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劳动力资源、技术等级、建设单位及发包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另行分包,另行分包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与分包人谈判后确定,无须征求承包人意见,费用按实际发生值从承包人的劳务费中扣款,并追加索赔。
12.7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关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人员,承包人应在5日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发包人批准后更换,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12.8发包人施工代表如有人事变动,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承包人服从发包人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按照发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安康管理体系等贯彻执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服从发包人统筹安排,承包人要确保所有工人工资到位,严禁肆意苛扣工人工资。
13.2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55周岁;承包人必须遵守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消防保卫、计划生育、交通安全、场容卫生、预防煤气中毒、社会治安等规定,承担社会、公共义务。
13.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注册人员,本工程人员变动率小于5%。
承包人人员需要调换、退场时必须具有发包人同意的书面记录,方可实施,否则,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3.4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无权更换在册的管理人员,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上述人员,须事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否则,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3.5承包人人员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如发现设计有误或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办理书面洽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施工。
13.6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北京市关于扰民、施工作业时间、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民扰、政府的处罚,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3.7承包人确认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经济、结算及其他的往来资料必须有签字,其他无签字的任何资料均不能作为经济、结算的资料。
13.8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3日编制下月实施计划,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13.9承包人自身的经济纠纷、违反有关政府部门之规定或发生其他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任何问题,其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身负担,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免于诉讼、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第十四违约责任
14.1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由于发包人管理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1.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生活费(以下款指劳务费或生活费)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付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书面告知发包人理由,撤走其人员,并依法追索拖欠的劳务费。
14.2承包人违约责任
14.2.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工人,不能保证人员稳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按500元/人罚款,发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在2日内承包人未予书面答复,发包人有权拒付其未领的劳务费、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
14.2.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撤离或更换在册的管理人员,按1000元/人.次罚款;如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时,承包人在5日内未提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拒付其未领的劳务费,并有权索赔。
14.2.3承包人在发生第八条第8.2款(即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时,承包人已经违约,给发包人已经造成了工期和成本损失,对承包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承包人应组织所有人员认真总结,彻底整改,2日内再次申请验收,如还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等级,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2日内撤离现场,终止合同,拒付其未领的劳务费,并有权索赔。
14.2.4当发生9.2款承包人月末未达到施工计划时,承包人已经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拒付其未领的劳务费,并有权索赔。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注册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副本2份。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本合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其他事项:
19.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科学管理,组织严密,不得就合同规定的承包内容、承包范围及承担的责任提出任何零星用工索赔。
19.2施工中发生临时停水、停电,不论其时间长短,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按计划完成施工,且不得索要任何费用。
19.3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发包人转发工程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指令,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程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生任何工作关系,承包人不得致函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也不得直接接受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的指令。
如承包人违反此规定,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给予经济处罚,按200-1000元/人.次的惩罚。
19.4工程完工后,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应于2日内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扣款,如逾期超过2日,发包人强制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条合同附件
附件1:
安全管理惩罚条例制度
附件2:
质量管理惩罚条例制度
附件3:
周转工具管理惩罚条例制度
发包人:
承包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1:
安全管理惩罚条例制度
1.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工人罚款20元,管理人员罚款50元。
2.施工现场吸烟者,工人罚款50元,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3.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赤臂者,工人罚款10元,管理人员罚款20元。
4.施工现场动用明火,不开动火证者,罚款50元。
5.擅自挪用防火设备和器材者,罚款50元。
6.擅自挪用、拆除防护设施和警告牌者,罚款50元。
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罚款100元。
8.内、外脚手架不按规范施工者,发现一处罚款10元。
9.在施工现场随意小便者,罚款20元;随意大便者,罚款200元。
10.平网、立网、兜网有一处不合格者,罚款50元。
11.临边防护有一处不合格者,罚款50元。
12.氧气瓶、乙炔瓶混放,间距不超过5米者,罚款50元。
13.各施工班组的班前记录记得不全、不明以及不按时上交者,均罚款50元。
14.各施工班组的宿舍和生活区不整洁、不卫生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
15.在施工现场、生活区打架斗殴者,双方各罚款100元,再送派出所进行处理。
16.偷盗施工材料,私人生活用品者罚款500元,并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理。
17.施工现场坐安全帽者,罚款10元。
18.在施工现场、生活区乱扔垃圾者,罚款10元。
19.施工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做到活完场清,如做不到者一处罚款100元。
在施工现场、生活区酗酒闹事以及行为不检点有损公司形象者,罚款100元。
附件2质量管理惩罚条例制度
一、暖卫工程
1.穿楼板、墙体的热水管不加钢套管少一个罚款30元,并责令整改。
2.套管安装位置、高度不符合要求者,一处罚款30元。
3.丝扣连接外漏麻丝不清掉一个头罚款10元。
4.镀锌钢管丝扣连接外露丝扣不刷防锈漆一个丝头罚款10元。
5.焊接口不合格一个罚20元。
6.角钢支架用气割且不磨光,外头不做45º切角一个罚款20元。
7.用冲压弯头代替煨制弯头一个罚款30元。
8.穿墙、楼板管道不做预留洞,任意开洞视情节罚款50—200元。
9.地漏作法不合格或周围地面倒坡,返工后一处罚款100元。
10.管道背后银粉漆漏刷,补刷后视情节罚款50—200元。
11.支架、卡子、挂钩、拉杆数量不够、不垂直、不做防锈漆和面漆一个罚款20元,并补做和刷漆。
二、电气工程
1.钢管流体管暗配接头不加套管每个头罚款50元。
2.暗配管凸出墙面者罚款50元。
3.钢管不按要求防腐者一次罚款50元。
4.灯具等安装不牢固脱落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5.预留管路不通者,开放形剔凿者一处罚款300元。
6.钢管管口不打喇叭口或不加护口者一处罚款50元。
7.不按要求安装吊钩、卡子等预埋件者每个罚款20元。
注:
以上处罚项目,造成材料浪费的,由责任者加倍赔偿材料费用。
附件3:
周转工具管理惩罚制度
为加强现场周转工具管理制度,杜绝乱割、乱截,避免人为浪费,提高我公司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利润,特规定如下:
一、承包人领用的钢模板、架管、扣件等周转工具,都要与发包人材料设备
供应部履行书面的领退手续,注明构件名称、规格、数量、日期及双方负责人签字。
二、承包人在领用前,认真检验所领构件是否合格,对不和格品不要领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教育工人按常规操作,禁止乱扔、乱砸、破坏性施工,如确属工程需要,对周转工具进行改造、切断、打眼时,应通知技术管理部和材料设备供应部,做好书面记录。
三、钢模板在退给发包人材料设备供应部检验时,发生如下报废、损坏均由
承包人承担,从劳务费中扣款。
3.1钢模板在使用工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为报废,按50元/平方米赔偿。
钢模板面折断或有裂缝;板面打眼或补疤;板面弯曲向外弓起超过1cm,向内弓起超过4cm,无法修复;缺纵筋;边筋与板面间开裂超过板面长度的10%;纵筋断裂难以修复者,均属报废模板。
3.2钢模板的损坏赔偿
3.2.1纵、横筋焊接处开口,每处按0.2元收取焊接整修费,边筋开裂10cm以下,每处按0.5元收取焊接整修费;横筋每缺少一块按1元,纵筋每缺少一块按2元收取焊接整修费,横筋高于、厚于边筋、位置不对者按缺筋处理赔偿。
3.2.2除1015、1012规格模板板面两端可以打眼两个,1019规格模板板面中间可以打眼一个以外,其余各种规格模板板面开孔承包人都应给予赔偿:
30-60系列板面开孔一个¢30以内赔偿10元,10-20系列板面开孔一个¢30以内赔偿5元;¢30以上或单块板面开孔3个以上应按20元/平方米赔偿。
3.2.3模板使用完毕,承包人应认真清理干净,否则,按0.5元/平方米收取清理费用。
3.3角膜扭曲,断裂两处焊接无法修复的按报废处理,按5元/个赔偿,角膜的三角板每丢失缺少一个,按1元/个赔偿。
3.4U型卡变形、中间有断裂的按报废处理,按1元/个赔偿,数量缺少按1元/个赔偿。
四、钢架管、扣件的规定
4.1钢架管在领用时,应按长度分别统计计帐,不允许私自切割,未经同意
私自切割,每根按5元罚款。
4.2钢管的端头若有砸扁、开裂,管长按除去砸扁、开裂长度计算,截取后
的长度必须大于2.2米,每截取一处收取赔偿费0.5元。
4.3钢管的中间若有砸扁、硬伤,钢管长除去砸扁、硬伤长度后计算,但钢
管长度必须大于2.2米,不足2.2米者不予计数,每截取一处收取赔偿费0.5元。
4.4以上4.2、4.3款截取后不足2.2米者不予计数,按每根20元赔偿。
4.5扣件螺丝滑丝或丢失,按0.2元/个赔偿,扣件变形、损坏失去使用价值
按3元/个赔偿。
4.6U型托丝母损坏按2元/个赔偿,丝杆损坏按5元/个赔偿,底盘视其损坏
程度而定,严重变形者按2元/个赔偿。
4.7碗扣脚手架横杆弯曲、变形按2元/个赔偿,碗扣丢失按5元/个赔偿。
五、以上赔偿处理的物品仍归发包人所有,只是对发包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
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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