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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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合同
宝鸡市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合同
(样本)
(合同编号:
)
合同当事人: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药品配送企业):
为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规范宝鸡市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与结算,并以契约形式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经监督鉴证方确认,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签定
宝鸡市全面启动市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相关工作,甲乙双方应在要求的时限内签订此合同。
为保障双方能够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严格执行药品“三统一”有关规定,双方同意由宝鸡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作为本合同的监督鉴证方,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条购销方式
(一)甲方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3、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二)甲方通过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发出订单采购药品,订单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发送乙方,乙方确认订单并按照约定配送药品。
甲乙双方确认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格式见附表1《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订单》。
(三)甲方收到乙方配送的药品,经验收合格后进行确认,并按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付款。
(四)乙方不得将药品订单转让、不得委托其它企业配送。
第三条质量要求
(一)乙方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对配送药品质量负全责。
(二)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并提供其配送药品的合法有效证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
(三)乙方应当确保与甲方成交的药品,不存在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以及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应当提供所配送药品质检报告等证明性文件,进口药品应附上质量检验报告书。
(五)乙方不得提供半年内近效期药品,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乙方不得推诿或拒绝合理退换。
(六)如遇第三方查扣,乙方对查扣药品负全责。
第四条药品包装标准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检验标准及方法
(一)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运储包装要求或合同要求的其他情形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
乙方收到书面通知时,应当及时配合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
(三)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
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临床用药暂由其他同类挂网品规药品替代。
(四)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新的或严重的3人次以上不良反应,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30个工作日内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储存和管理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浪费,甲方应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储存制度,对已购进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
如因乙方药品质量及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储存要求,造成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应加强对药品效期管理,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
甲方应合理采购、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
第七条交货时间及地点
(一)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订单执行。
急救药品必须按照临床需要及时送到;一般药品配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二)交货地点:
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时间
(一)乙方应按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等相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不得违反国家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三)甲方验货确认后,核对交易单据及明细无误后,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药款;结算方式为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的网上结算平台。
第九条合同解除条件及处理方式
(一)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乙方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三)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采购合同项目约定,采购非入围药品替代入围药品;
2、甲方无故不验收订单药品的。
3、甲方不按合同项目约定,无故拖延药款支付的。
如甲方存在上述行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双方约定。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或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被终止合同。
1、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双方约定;
2、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三)不可抗力违约的约定
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三方认可的事件,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
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相应伴随服务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核实情况,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甲方可酌情变更配送企业。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或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合同周期暂定一年:
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
(二)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药品价格,入围药品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对于直接挂网药品和部分价格高于市场售价的药品,按照医改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由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牵头组织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和价格谈判,甲方须严格按照议价和价格谈判结果进行零差率销售;乙方须严格按照议价和价格谈判结果议定价格配送。
(四)其他义务
1、凡入围目录中的药品,甲乙双方必须执行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公布的价格。
2、伴随服务。
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用具;(3)对开箱和使用时发现的破损、近失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4)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临床出现不良反应药品退换货及后续服务工作;(5)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对于伴随服务条款和收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药品采购、配送、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反商业贿赂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双方履行合同不符约定,直接影响药品配送或临床使用的,按照《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监发〔2011〕6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在法律规定时效期间,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应有书面放弃声明。
第十五条除本合同的约定外,陕西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附件2)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督鉴证方备案一份。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向宝鸡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确认备案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订单
序号
通用名
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生产厂家
单价
(元)
数量
金额
(元)
备注
附件2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甲方:
宝鸡市中医医院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
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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