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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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明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说明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报批稿
条文说明
《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
二OO六年三月
目次
1总则2术语
3大型商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一般规定
4.1总平面布置4.2消防扑救4.3防火间距4.4钢结构4.5内部装修
4.6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5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5.2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6.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6.3安全出口6.4疏散楼梯间6.5消防电梯
7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
7.2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7.3消防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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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本条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主城区和部份区县(自治县、市)的城区相继建成了不少大型综合商场、购物中心和Shoppingmall等大型商业场所,这些场所不仅功能齐全丰富,而且形式多样,有的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有的则采用主力店、主题娱乐休闲设施,多样化商品步行街等商业形态;有的是经营品种相对单一,但体量较大的专业市场,这些商业建筑的出现极大的发展了传统商场的功能和形式,丰富和满足了人们日常消费与活动的多样化需求。
由于我市地形特点,建设用地常出现坡地情况,在设计中利用地形、节约投资常采用带有吊层的商业建筑形式。
尤其是在主城商业中心地带,结合地下人防工程,修建平战结合的地下商业建筑设施等,这些大型商业建筑的出现,使目前国家的现行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对设计、建设、管理诸方面都难以做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为了规范我市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和建设监管工作,提高大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编制本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1.0.2本条主要是规定在大型商业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大型商业建筑具有建筑面积(规模)大、人员密集、建筑分隔和商品布置复杂、装修和商品可燃物多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和补救相对困难,针对大型商业建筑的以上特点,在进行大型商业建筑设计时,应立足自防自救,必需采用可靠的防火技术措施。
在日常管理中,则应加强业主自身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同时消防主管部门应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证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
1.0.3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商业建筑。
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本规范界定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标准的,(如部份商住楼、其它综合建筑下部的若干层裙楼为商业用房以及其它中小型独立商业建筑),参照执行本规范是可行的。
1.0.4本条针对一些较特殊的大型商业建筑,在设计中采用本规范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以及在设计中采用“消防安全性能化设计”对其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由重庆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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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的依据。
1.0.5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涉及的面较广,与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及《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均有联系,本规范不可能也没必要全部把它们包括进来,为了使大型商业建筑设计能兼顾有关规范的规定,故制订了本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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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本规范编写组在编制期间,对重庆市辖区不同业态的181个商业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其中,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的共76个,占42%的比例,大于20000m2的共51个,占28%,从14个区市县分布的情况看,12个区县都有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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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场,占86%,10个区市县有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商场,占71%,参照现行国家《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表1.0.4大型商店建筑面积为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15000m;菜市场类建筑面积>6000m2;专业商店建筑面积>5000m2的划分标准,再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的面积标准:
任一楼层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5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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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总建筑面积≥15000m2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包括为商业服务的仓储面积、交通面积、以及办公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面积。
2.0.2~2.0.5无论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只要有顾客到达的建筑室内空间都统称商业营业厅。
大型商业建筑根据所经营的商品种类、交易方式的不同,可能有多种商业营业厅的布置方式,本规范引进“营业区域”的概念,因为营业区域是一个最基本的空间层次,无论何种商场,采用何种方式,经营何种商品,都是在营业区域里完成交易的,顾客逛商场选购商品的活动时间大都集中在这一区域。
营业区域内存放商品的布置方式有两种,采用货柜、货架、无隔断的称为柜架式营业区域,而采用内走道将若干个用各种隔断分隔成独立的营业空间相连的则称为商铺式营业区域,商铺式营业区域又分隔断到顶和隔断不到顶两种方式,隔断到顶的称为隔断到顶商铺式营业区域,隔断不到顶的称为隔断不到顶商铺式营业区域。
2.0.6~2.0.7安全出口是通向相对安全区域的出口,如从商业营业厅通向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从室内直接通向室外场地的门都是安全出口,而与此相对应的净宽度即为安全出口宽度,疏散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净宽度为墙面至扶手内边缘或内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室外安全区域还包含符合安全疏散条件的室外平台、屋面。
2.0.8正常营业时,除直通室外的商业营业厅,人员疏散一般是通过自动扶梯、电梯和楼梯来完成的,很少发生拥挤现象。
但是在发生火警的情况下,自动扶梯、电梯和开敞楼梯却不能作为疏散通道,只有通过安全出口才能完成安全疏散,此时的安全出口前必是疏散中人员最为拥挤、疏散速度最慢的地方,为了解决此问题,而规定在安全出口前设置一定面积的集散区。
2.0.9~2.0.10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不一样,疏散出口主要是供人员离开某一区域到另一区域(从营业厅或商铺内直通疏散走道)的出口,而与此相对应的所需要的净宽度即为疏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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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宽度。
2.0.13为了解决地下商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和利用轻轨、地铁将人流引入地下商业建筑而形成建筑总面积大于XXXX年来,钢结构在民用建筑中的使用发展较快,尤其是大型商业建筑采用钢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证疏散楼梯间在火灾时的结构安全,本条规定室内疏散楼梯间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梯间墙体必须采用防火墙。
4.4.2本条依据我国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大型商业建筑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做了规定,在实际设计中应结合具体建筑的情况设计给出各部位钢结构构件耐火极限。
本条规定B类火灾危险性的商业建筑钢结构梁、板的耐火极限略低于一级耐火等级。
4.4.3目前在钢结构防火涂料选择时,人们越来越重视装饰效果及经济因素,追求越来越薄的涂层厚度而忽视了建筑物防火安全性。
本条在防火材料选择时宜按照以下情况选择防火保护型式:
1钢构件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不大于1.5h时宜采用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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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钢结构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1.5-2.5h时宜采用薄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3钢结构耐火极限设计要求为3.0h或3.0h以上时,宜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或钢结构防火保护板。
4屋面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喷涂各种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选用各种防火保护型式还应根据钢构件的使用环境、钢材的型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4.5内部装修
4.5.1本条对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作了一般性的规定。
大型商业建筑内部装修所用的建筑材料,原则上不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宜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不燃性装修材料,部份装修材料可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的难燃烧装修材料的规定,是尽量减少大型商业建筑内的火灾荷载。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不分大型商业建筑的高度是多层或高层,都统一为一个标准,主要是根据商场内所经营的商品种类、火灾危险性类别来确定内部各个部位所使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表4.5.1的规定,此条规定对多层大型商业建筑的地面装修材料适当降低燃烧性能等级,由A级降为B1级,而墙面则由B1级提高到A级。
4.5.2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3.4.1内的“商场的营业厅”而制定的,将表内隔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1级提高一级到A级,而将表内其它装饰材料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由B2级提高一级到B1级,主要是考虑在地下室装修材料不应使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为可燃性的B2级装修材料。
4.5.3本条对安全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内部装修所使用的装修材料进行规定。
4.6地下大型商业建筑
4.6.1本条是参照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对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的要求而作出的规定,因地下大型商业建筑面积规模大、人员多、商场埋地太深,一旦发生火灾对人流疏散极为不利,所以限制了埋地深度应≤12m和不应设在地下二层以下。
地下商业建筑为坡地时,吊层有一个长边能开门窗、其余三个边全埋在地下的楼层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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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地下商业建筑。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房间高度1/2的楼层、室内到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超过40m的部分、不具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无法开启外窗的下埋楼层均为地下商业建筑。
4.6.2本条规定地下商业建筑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间,当必须与上层共用楼梯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m的隔墙隔开,并分别直通室外。
此条是参照了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5.2.2条的规定并适当调整,在隔墙上不开乙级防火门,而是地下层和地上层分别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如不能直接向室外开设乙级防火门,也可以通过前室、门厅、疏散通道直通室外,其主要目的是将地上、地下的人流作一个严格的分隔,这样的分隔除防止地下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地上层外,同时也避免地上层的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室。
而坡地大型商业建的坡顶层疏散楼梯间也应按此要求设计。
4.6.3本条限制地下大型商业建筑的经营范围和对储存物品的要求,具体的甲、乙类商品划分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6.4此条是根据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在主城商业中心解放碑和部份商业副中心(如沙坪坝、观音桥、杨家坪等),结合平战人防工程和地铁、轻轨而建设的大型商业建筑,面积已超过20000m2。
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3A条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1.5B4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3.1.4A3规定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在重庆市出现的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由若干个防火分区组成的地下大型商业建筑,执行以上几个国家现行规范都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为解决此问题,由市建委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多次联合组织全国和我市的部份专家针对此问题进行过认真的讨论和研究,个别项目还请了具有国家认可的“消防安全性能化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了消防安全性能评估,本条规定就是对专家组多次论证的意见进行总结归纳,条文中的“开敞式防火隔离区”(下沉式空间)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的概念,对我市今后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是有积极意义的。
条文对“开敞式防火隔离区”和“封闭式防火隔离区”都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再加上消防电气、消防给水、防排烟等设施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该防火隔离区消防安全和人员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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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火与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
5.1.1本条第1款规定参考了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3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2条规定,地下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地下部份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结合重庆市现在许多大型超市都设在地下一层的实际情况,而且有条件利用地形设计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而此条规定:
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宽度能满足某防火分区所需安全疏散宽度的1/2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表4.5.2的规定),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扩大到4000m2。
此条规定扩大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位于地下二层的商业建筑,发生火灾时的危害更大,对组织人员安全疏散也更为不利,所以本条第二款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
5.1.2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无论是单层、多层或高层都同一标准,只要是位于建筑物能直通室外的首层,而且室内装修设计符合表4.5.1的规定时,商场的每个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达到10000m2;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设置大型商业建筑,其室内装修设计也符合表4.5.1的规定时,商场的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以达到5000m2,这是因为本规范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在设施上采用加强措施来提高商场的安全性,同时对室内装修也提高了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将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扩大到首层10000m和二层及二层以上5000m,对商场的营业和管理将带来更多的便利。
5.1.3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内院和天井短边距离小于本规范表4.3.2的规定,且建筑层间楼板处的不燃烧实体墙裙高度小于1.2m时,其防火分区划分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
如叠加面积超过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应采取加设防火卷帘等分隔措施。
5.1.4本条规定主要是区分通过天桥将两幢或两幢以上的(单层、多层或高层)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时,应根据它们之间的防火间距来确定防火分区划分和建筑构造,如果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可以不考虑天桥相互连接的因素,可按若干个独幢的商业建筑计算防火分区面积。
如果防火间距达不到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则必须考虑天桥互相连接因素,在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应将若干个相互相连接的商业建筑作为一个整体计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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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必须作防火分隔设计,以保证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符合本规范5.1.2的规定。
若两幢或两幢以上的商业建筑之间的中庭、边庭、内院、天井等空间围合区域加盖时,有关防火分区划分和建筑构造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庭的规定。
5.1.5本条规定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有关坡地建筑的术语和规定详《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按现行国家规范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室内装修设计符合本规范表4.5.1的规定,坡地大型商业建筑在平顶层和底层分别设有直通室外且能满足本层疏散宽度的安全出口时:
第1款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允许防火分面积扩大到10000m2;第2款规定上层和吊层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到5000m2。
第3款规定吊层另一种情况的防火分区面积,当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宽度满足该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出口宽度,且该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的疏散距离符合本规范6.2.1或6.2.2的规定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扩大为10000m2。
吊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与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地下商业建筑一般都是埋在地下的,而吊层至少有一个以上的面是在地面上临空,而且还有可能在另外两个边上开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根据吊层的不同情况,其防火分区面积分别可以扩大到5000m2或10000m。
5.1.6本条规定防火分区之间的隔断应采用防火墙,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防火卷帘分隔。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2时,其防火卷帘的长度应小于防火隔墙长度的二分之一,但是中庭、自动扶梯四周不受此限,可以全部采用防火卷帘。
此条规定是为了保证防火分区的隔断在火警时能更有效的起到阻断烟火的作用和加强防火隔断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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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防烟分区
5.2.1~5.2.2本条执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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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疏散
6.1商业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
6.1.1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满足表6.1.1的规定。
国家现行《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表3.2.3普通营业厅通道最小净宽度、表3.2.8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和表3.2.1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这三个表中对商业营业厅内的各种通道设置情况都做了具体的最小净宽度要求。
无论那种布置方式的主、次通道净宽度都比本规范表6.1.1的规定要大,在对重庆市部分大型商场调查中得知,目前没有哪个商场能达到以上三个表中所规定的最小净宽度的要求,所以本条简化了复杂的各种布置情况,将其归整于表6.1.1,并列出各种营业厅布置方式,以及通道设置情况,做出了具体的通道最小净宽度规定。
6.1.2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主通道的布置方式宜采用双向疏散,并至少应设置一条贯穿营业区域并连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使疏散线路趋于简单明了,同时,商业营业厅内的主通道经常汇集了营业厅内大量的人流,一旦发生火警预报,能使其主疏散通道上的人流快速向两端的疏散楼梯疏散,若采用尽端式的布置方式,则容易造成主通道上的人流疏散混乱。
6.1.3本条是一个有利于安全疏散的新概念。
商业营业厅内的人流疏散一般情况是从营业厅内的营业区域→次通道→主通道→安全出口,经常在安全出口前容易形成瓶颈,影响快速疏散,为了缓解安全出口前的拥挤现象,要求在此设置疏散集散区,其具体的要求为长度、宽度均不小于5m(包括主通道尺寸),在集散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有碍疏散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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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
6.2.1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采用柜架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其室内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表6.2.1的规定,双向疏散时最大直线距离为40m,单向疏散(尽端式)时最大直线距离为20m,这两个数值是设计时控制的疏散距离,本条规定是参考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改版报批稿的数据;而表中的最大行走距离双向疏散时为45m,单向疏散(尽端式)时为25m,后面两个距离是控制装修、布置柜架的疏散距离。
6.2.2本条规定商业营业厅内采用商铺式营业区域的布置方式时,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应满足表6.2.2的规定,双向疏散时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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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离为40m,单向疏散(尽端式)时为XXXX年来,全国公共场所的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多发,而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不畅通是火灾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之一。
我市在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中,也多次发现商业营业厅在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和疏散通道堵塞的现象。
为切实解决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的矛盾,公安部将《全出疏散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消防/安防紧急出口安全控制系统研究与示范工程》作为XXXX年的重点科研项目,该项目于XXXX年底结题。
其解决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的矛盾,推出了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该门锁系统正常状态下可以阻止安全出口的自由出入,当出现火警等紧急情况时,通过消防信号,自动连续发出语音警报及警笛声,同时通过联动报警设备以多种方式提高人员紧急逃生的安全出口位置,逃生人员可由内向外开启安全出口门。
市建委、市公安局也于XXXX年6月22日联合下发了《重庆市公众聚集场所设置单向防火形报警疏散门锁系统暂行规定》(渝建发[2005]127号),规定可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系统。
6.4疏散楼梯间
6.4.1本条规定大型商场内联系上下层之间交通使用的开敞楼梯不得计入疏散宽度,虽然开敞楼梯可以用于上下层之间交通使用,但敞开的楼梯间容易遭到烟气的侵犯而不利于安全疏散,因此不能计算疏散宽度,而且敞开楼梯联系的上下层还应做为一个防火分区计算防火分区面积。
自动扶梯,电梯也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自动扶梯、电梯(消防电梯除外)在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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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断电、不能让其运行。
6.4.2此条规定凡是大型商业建筑内用于疏散用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防烟楼梯间的规定:
应设防烟前室、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6.0m,电梯、楼梯合用,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0m,前室和楼梯间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以及按相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疏散标志和防排烟设施等。
6.4.3本条规定疏散楼梯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的优点是便于开设外窗、自然采光和排烟,加之在首层(坡地大型商业建筑的平顶层和底层)直接对外开门,有利于安全疏散,但有些大型商业建筑确实无法满足楼梯靠外墙设置,而要在商业营业厅内设置楼梯间才能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在首层也无法直接对外开门,而必须通过疏散通道才能到达室外安全区域,本条对此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当确有困难时,部分疏散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小于15m;若距离大于15m时,楼梯间应与主通道相连,且主通道必须采用甲级防火卷帘与相邻营业区域分隔,严禁通过其它房间到达室外安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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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消防电梯
6.5.1本条规定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15m时,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至少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大型商业建筑与其它功能的建筑上下叠建时,从消防扑救场地算起到楼面高度在15m范围内的楼层除首层开门外,其余楼层的消防电梯可以不开门。
这种建筑形式是较多的,尤其是商住楼、综合楼下部若干层为商场的情况是比较多的,本条规定从消防扑救场地算起到楼面高度15m范围内的楼层(一般考虑在四层以内,以每层层高4.5m计算,第四层的楼面高度才13.5m,再加上室内外高差,控制在15.0m)除首层开门外,其余楼层(二、三、四层)可以不开门,这对于商场的安全管理和降低工程造价是很有利的,而且消防队员不乘消防电梯徒步上楼(只有15m以内)到火警现场,经实测基本不会影响战斗员的体力。
6.5.2本条规定为满足商场客、货运输的需要而设置的客、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且宜靠近消防扑救面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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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防设施
7.1消防给水
7.1.1大型商业建筑可燃物多,火势蔓延快,而且人员密集,疏散困难。
一旦发生火灾,会给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2本条根据大型商业建筑的特点,规定了大型商业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并按火灾类别和建筑高度进行了区别对待。
这样规定的理由如下:
1大型商业建筑体量大,人员密度大,火灾受损面大;需要的水量大;
2A类建筑的可燃物多,易引起火灾。
因此,A类的用水标准应高于B类;3建筑高度越大,火灾垂直蔓延的可能性大,施救难度也大。
因此,同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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