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督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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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督导
银行督导
银行督导
一、相关定义
(一)检查督导是指以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及行内的规章制度为依据,核查各级机构零售银行柜面业务管理及核算质量,以达到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操作风险,解决和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监督行为。
(二)检查单位是指承担检查工作的单位,是检查工作中的上级零售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被检查单位是指当次接受检查工作的单位,是接受检查的同级或下级零售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网点。
(三)零售银行业务监督检查模式为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
(四)各级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注意因地制宜、有的放矢,除做好对日常业务的常规检查外,管理监督的重点应放在高风险业务、关键业务环节、要害部位、关键岗位、热点业务和管理薄弱的机构等方面。
二、人员管理
(一)配置标准
各级零售银行部按辖属机构数量的一定比例关系,适当配置督导人员。
1.所有一级分行的零售银行业务部,应按照辖属达10个(含)支行以下最少配备2名,每增加6个(含)支行增配一名的比例配备督导人员。
2.含异地分行、异地支行的一级分行,其零售银行部应按每增加6个(含)异地分、支行增配一名的标准配置督导人员。
3.异地分行与异地支行的零售银行部,应按照辖属达10个(含)支行以下最少配备2名(新筹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最少配备1名),每增加6个支行增配一名的比例配备督导人员。
(二)检查督导岗位要求
1.各级零售银行业务督导人员资格必须符合《招商银行岗位综合素质及专业技能要求》中零售银行“业务管理”岗综合素质要求,不得兼任分行权限管理、制卡管理、商户核算等涉及系统操作和账务核算的岗位。
2.如督导人员兼任权限、制卡、商户核算管理工作,应由分管零售银行柜面业务的总经理指定人员每月对此类督导人员所承担的权限、制卡、商户核算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分行部门领导应不定期对上述检查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均应做好相关记录。
3.支行负责检查督导工作的人员为零售银行业务储蓄主管或其他指定人员。
三、管理监督检查要求
各级零售银行部应按以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总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结合分行业务发展情况、条线检查及行内/外审计综合检查情况,对分行开展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工作。
重点做好如下行部的督导与检查工作:
1.新建分行;
2.整体管理水平薄弱的分行;
3.管理人员变动较大等总行认为有必要实施监督检查的分行。
(二)分行(含异地二级分行)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应:
1.每季度定期、有重点、有目标
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包括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其中非现场检查内容覆盖“零售银行业务非现场检查数据提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供的所有数据类型。
2.每年检查覆盖辖内机构所有业务,每半年覆盖所有网点。
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3.每次对被检查单位检查的内容原则上不少于该单位5个工作日的业务量,其中新建分行(正式开业后二年内)每季度涵盖辖内所有支行和网点。
少于5个工作日业务量的,需报分行分管行长批准后执行。
(三)管辖支行每季度应对本网点和辖属网点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常规性检查,至少每半年覆盖所有网点和所有业务。
每次对被检查单位检查的内容不少于该单位5个工作日的业务量。
(四)储蓄主管根据“招商银行储蓄主管主要工作实施记录表”(见附件二)对本支行或网点开展的重点管理工作逐一进行记录。
四、监督检查范围、内容与方式
(一)业务范围
各级零售银行业务管理监督人员除负责对柜面业务(含高、低柜业务)和自助设备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外,还应对编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非柜面业务实施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2.内部控制与风险管控情况。
3.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辖内机构管理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
5.采取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持续完善能力。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1.检查方式按检查内容分为常规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三类。
(1)常规检查是指对业务各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应围绕各项业务是否合规操作、内控措施是否落实等方面进行。
(2)专项检查是指以持续改进服务、提高管理水平,防范风险为目的,对某一项业务或专题所开展的有针对性、目的性、全面而深入的检查。
(3)重点检查是指对被检查单位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岗位、高风险等重要业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2.按检查地点分为:
(1)现场检查:
指在工作场所对被检查单位相关业务的运营与综合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
(2)非现场检查:
指依托科技手段与系统支持,通过建立数据模型,进行数据筛查与分析,并结合对被检查单位上报的工作报告、业务数据等资料,对被检查单位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检查方法与流程
(一)检查方法主要有:
核对法、审阅法、分析法、观察法等,结合业务实际,主要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实现:
1.调阅质量记录;
2.调阅录像;
3.现场观察与抽查;
4.与
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交谈、听取被检查单位对有关情况的汇报和说明;
5.电话或现场提问考核;
6.其他方式。
(二)检查工作流程
1.监督检查工作的准备
(1)检查的准备工作包括:
组成检查小组、确定检查对象、目的、要求、时间、检查提纲,下达检查通知等。
(2)搜集检查的基础资料,了解被检查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管理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
资料的内容包括:
1)涉及本次检查的有关文件。
2)被检查单位的近期业务检查报告、业务报表、工作总结及其他材料。
3)监管机构、各渠道/部门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问题、建议及要求。
4)有关被检查单位服务情况或案例。
(3)制订有针对性的检查提纲,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2.检查工作的实施
(1)各级零售银行业务机构应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充分利用“零售银行业务非现场检查数据提取平台”开展业务监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应尽量覆盖平台所有数据类型,同时做好对非现场检查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1)为遵循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各分行应加强对非现场检查数据的管理工作,并本着“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控制接触范围,严禁非零售银行业务督导人员接触所有非现场检查数据。
严禁将平台用户转借他人使用。
2)非现场检查数据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删除,严禁任何人员私自保留非现场检查数据。
使用完毕的各类非现场检查数据应立即删除。
3)为维护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与有效性,各分行应严格保密数据提取规则,不得向网点及其他无关人员提供数据统计条件信息。
4)定期对非现场检查数据的保密管理的检查。
(2)实施检查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采用各种方法进行,检查业务活动过程和结果及相关质量记录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连贯性。
(3)检查人员应使用“招商银行零售银行业务检查工作底稿”对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应作详细的记录,包括:
检查业务项目以及时间范围等,确保检查内容明确并能达到事后复查和追溯的要求,以明确责任。
(4)检查单位应于当次检查结束后,现场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实,向被检查单位陈述,作出客观评价,并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检查方应将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被检查单位,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
1)本次检查的基本情况评价;
2)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3)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改进措施意见等。
(5)如检查结论需要被检查单位采取整改
措施的,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整改和纠正措施,并将最终结果反馈检查单位。
(6)检查结论、被检查行的整
改和纠正报告应专夹保管。
检查情况、被检查行的整改和纠正报告以公文形式发送的,应按公文的有关要求保管,非公文形式的,由业务管理人员保管,保管期为5年。
(7)支行和网点对本单位管理工作情况自查后应在“招商银行储蓄主管主要工作实施记录表”上逐项记录。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对在本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有关部门反映。
3.监督检查报告
(1)支行及管辖支行应于每季度初10日内,将对上季度业务自查情况形成的监督检查报告上报上级行。
(2)分行应对每个被检查单位单独下发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检查内容、总体评价、存在问题以及整改建议;每季应将本分行季度检查情况向分行分管行长进行汇报,并在分行范围内通报;分行季度监督检查报告应纳入《零售银行柜面业务运营管理报告》上报总行。
(3)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与格式见附件三“零售银行业务监督检查报告内容与格式”。
六、整改
(一)业务条线内实施的检查的整改
1.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正式的检查情况通报后,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分析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并在检查通报下发后两个月内或通报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整改的,被检查单位应拟订最后整改期限,连同整改情况一并上报检查单位。
2.被检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落实管理问责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通过监督检查报告将处罚结果报告上级行部。
3.检查单位应通过各种方式与渠道,验证被检查单位所采取的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对于采取措施后效果欠佳和仍然存在问题的,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要共同分析原因,再次确定纠正措施和整改的期限。
4.对于制度中存在的可操作性、科学性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向制定制度的单位提交修改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二)对于总行其他职能部门(如审计部等)实施的检查,各分行应在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时抄送总行零售银行部。
七、评审
1.各级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对内外部的各类检查、审核或其他方式(渠道)发现以及下级行反映的突出或普遍性的问题,应按时组织评审。
评审中应重点对问题进行剖析、查找根源,并提出纠正、改进和预防措施。
2.分行每季度应收集整理突出或普遍性问题,并召集网
点储蓄主管或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过《零售银行柜面业务运营管理报告》上报总行。
3.总行每季度收集整理资料,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并根据
评审结果定期修订规章制度,完善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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