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镇痛药物临床应用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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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镇痛药物临床应用规范版
XXXX医院
镇痛药物临床应用规范
(2020版)
为规范我院镇痛药物临床使用和临床用药点评标准,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及《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化处方要求
特殊患者指需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1.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处方,详见表1。
2.患者使用镇痛泵时,置泵医师应于镇痛泵上标注药物种类、背景输注量、单次自控给药量等信息。
3.特殊患者应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办理《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及《麻醉药品取药手册》,应由首诊医师建立《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并留存以下资料:
①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和《患者承诺书》原件;
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
③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患者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⑤异地患者需提供现暂时居住证明。
4.《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及《麻醉药品取药手册》需建档编号。
5.特殊患者至少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麻醉药品专用病历》、《麻醉药品取药手册》中应有记录。
6.特殊患者连续3个月未开具和使用麻精药品,须重新办理《麻醉药品取药手册》。
7.麻精药品处方必须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8.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9.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精药品、更换麻精药品品种、调整麻精药品用量时,应进行疼痛评估,并在病历中记录。
10.癌痛患者在使用阿片类镇痛药时应进行剂量滴定,包括初始剂量滴定、个体剂量滴定,维持、减量或停用在病历中应有记录。
11.处方注射剂用量不足整支剂量时,医师应在处方用法中注明弃药剂量。
12.各病区、手术室等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如患者剩有余液,应在专用登记表中注明余量处理方式,手术患者同时应在麻醉记录单里记录,双人签字确认。
13.除特殊患者外,麻精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急诊不得为患者开具需院外使用的麻精药品;术后患者使用的镇痛泵不能带出医疗机构,只限院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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