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塔吊租赁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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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塔吊租赁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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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用塔吊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广州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租赁物
1、本合同的租赁物为甲方建设工程施工用塔吊,由甲方向乙方承租。
2、租赁物具体情况描述如下表:
塔吊名称
型号
数量
备注
业豪塔吊
QTZ5515型
1
臂长55米每台每月租金23000.00元,进退场费30000元(不含税)。
3、乙方出租的塔吊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建设工程需要。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暂定为5个月。
实际应从甲方将塔吊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至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并实际拆机之日止。
三、租赁物权属
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塔吊)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仅对租赁物拥有使用权。
四、租赁物使用地点
甲方建设工程施工地点工地,为本合同租赁物使用地点。
五、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1、乙方应当交付能够胜任整个租赁期限的机械设备。
2、甲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初步检查租赁物,同时将机械表面状况的证明交给乙方。
3、如果在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乙方的责任时,甲方应在交货当天起十日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处理,如乙方不处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租金、相关费用及支付
1、租赁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塔吊每月租金人民币23000.00元。
支付时间为每月号,租赁期不足5个月按5个月计算,超过个月的租金按日计算(月租金除以30天为日租金)。
进退场费30000元在塔吊进场后一次付清给乙方。
2、乙方指定张治平为收款人,甲方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支付租金及税金给乙方
3、甲方需要正式发票,应支付发票金额10%的税金给乙方。
七、租赁物的日常操作及维护
1、乙方负责塔吊的进场安装和验收,安装过程中应当配备具有专门操作技能的人员。
2、租赁期限内,乙方派工作人员塔吊司机2人,负责协助甲方对塔吊的日常使用操作,配合甲方工程进度的需要进行加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加班(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16小时,如超过时间要双方协商)。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塔吊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塔吊的正常使用,其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4、日常维修的时间及次数:
每月因塔机故障停机及保养时间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超出时间的租金。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
1、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租赁物行使使用权,排除他人或机构对租赁物使用权的请求。
2、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甲方的符合使用目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3、甲方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安全使用租赁物,保证租赁物使用合乎操作规范。
4、甲方负责提供租赁物搭建的场地和通畅的道路,提供租赁物日常使用所必须的用电,电费由甲方负责。
5、租赁期限内,甲方应按照规范使用租赁物,由于甲方违反租赁物使用规范,造成租赁物损毁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乙方派遣的租赁物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范的,乙方自行负担损失)
6、租赁物进场安装时,甲方应提供用于租赁物安装的基础设施,并向有关部门及安装单位提供验收手续,若变更设计,必须提供相应变更资料。
7、甲方为乙方的维修人员及定期检测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并给予积极配合,时间抽出一定时间停机,以便乙方对租赁物进行保养及安全测试。
8、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派遣的租赁物操作员日常生活和住宿,包括用水用电。
9、出租方安排的操作手应具备相应的证件或者技能,按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施工。
出租方操作手应服从承租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承租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出租人有权清退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接受调度和指挥的操作人员。
乙方:
1、乙方应当交付能够胜任整个租赁期限的机械设备。
2、配备2名租赁物操作人员,负担其工资和其他福利,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操作上岗证,技术熟练、服从甲方管理,若甲方投诉三次乙方必须更换操作人员。
3、保证租赁物的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暇疵。
4、保证租赁物操作员做好交接班工作及记录,租赁物的日常保养及安全提醒工作。
5、在租赁期限内,保证租赁物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及安全操作,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其维修由甲方负责。
6、乙方维修人员应当做到全天24小时服务,以应付突发情况,如租赁物突发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时起6小时内赶至现场,并组织抢修,乙方在甲方通知后8小时内未在现场投入抢修的,甲方有权扣减当日租金。
7、乙方安装、维修人员进入甲方施工场地对租赁物进行维修保养时,应遵守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安排与调度,尽最大可能缩短维修保养时间,以满足施工需要。
九、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乙方未将租赁物租于甲方,或甲方不租赁乙方租赁物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暂定租金的违约金。
2、塔吊确定初步进场时间后,乙方未能按时送达塔吊至甲方指定地点(双方另行确定具体进场安装时间的除外),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双方在书面确定塔吊具体进场、安装时间(安装时间为塔吊进场十天内),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安装所需条件,致使塔吊无法进场和安装,甲方应承担每天2个工人工资另加日租金100%的违约金。
4、塔吊安装完毕当天,甲乙双方需书面确认使用时间开始计算租金,因甲方原因造成塔吊无法投入正常施工使用的,甲方承担租金的责任。
5、塔吊使用完毕,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拆除塔吊的时间,因甲方原因或租金没付清造成不能拆卸塔吊,停机期间,租金照付。
6、塔吊使用完毕后,甲方未能按约定支付给乙方租赁费的,甲方承担责任。
7、因乙方派遣人员违规操作或其他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员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经济的责任。
8、因甲方原因造成塔机不能正常安装、拆卸或解体,增加的安装、拆卸费用由甲方负责。
(含超过25吨吊车)
十、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观情况。
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时,不能履行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机关有效证明后,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经另一方同意后,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责任。
3、合同迟延履行所发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责任,并必须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
1、塔吊安装的高度由甲方确定,乙方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对塔吊进行加高,并通过有关部门的检验。
2、塔吊确定安装高度后,由于甲方的原因,塔吊需要再次加高的,加高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3、租赁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塔吊转租或转让、抵押给第三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互相提供营业执照(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安装资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5、本合同签订时需甲方公司盖章及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否则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6、本合同的签订,除甲方(项目经理)签字或盖章认可的,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员不能代表甲方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擅自处理债权债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欠款证明、对帐单据等等,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甲方不予认可,且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同时使用,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矛盾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4、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双方的资格资料、送货收货清单、来往帐单、支付证明等,与本合同同时使用,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广州力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
签约负责人:
张治平
电话:
电话:
传真:
2008年月日2008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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