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培训银行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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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改革后的货物核销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贸易外汇管理(银行版)(银行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12011年年1111月月1大纲大纲p改革前后银行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变化改革前后银行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变化p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p如何正确执行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如何正确执行贸易外汇管理政策p外汇局对银行贸易外汇业务的监管外汇局对银行贸易外汇业务的监管2一、改革前后银行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变化一、改革前后银行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变化p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名录将出口收汇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纳入名录p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对名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分类管理收支进行分类管理*p简化简化A类企业进口付汇真实性审核类企业进口付汇真实性审核p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取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p调整贸易信贷管理,由全流程登记改变为企业事调整贸易信贷管理,由全流程登记改变为企业事中报告中报告p取消取消“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调整,并调整BOP申报申报单证部分单证部分3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p
(一)改革的背景
(一)改革的背景p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p(三)改革的基本思路(三)改革的基本思路p(四)改革后的政策法规体系(四)改革后的政策法规体系p(五)改革后的监测管理系统(五)改革后的监测管理系统p(六)总体业务流程(六)总体业务流程4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一)改革背景
(一)改革背景p当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面临的压力与挑战当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面临的压力与挑战p20102010年进口付汇核销改革取得成功经验年进口付汇核销改革取得成功经验p自自20112011年年1212月月11日起在福建、江苏、山东等日起在福建、江苏、山东等77个省个省(市)试点(市)试点5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
(二)总体目标
(二)总体目标p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便利贸易活动,全面降低社会成本p转变管理方式、提升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n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n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信息共享的新型管理模式6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三)基本思路(三)基本思路p取消核销;取消核销;p依托信息系统全面准确采集业务数据;依托信息系统全面准确采集业务数据;p以贸易主体为中心,对进出口货物流与贸易以贸易主体为中心,对进出口货物流与贸易收付资金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比对,筛选异常收付资金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比对,筛选异常主体;主体;p通过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通过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p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p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
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
7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四)政策法规体系(四)政策法规体系8外汇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p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n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n第九条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9外汇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p第二章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基础。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10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p三部门联合公告三部门联合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p主要内容主要内容n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n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n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n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n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11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p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真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审核,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实性审核,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n第一,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第一,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n第二,对第二,对B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n第三,凭登记表办理第三,凭登记表办理CC类企业等的贸易外汇收支;类企业等的贸易外汇收支;n第四,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信息和材第四,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信息和材料。
料。
12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五)监测管理系统(五)监测管理系统系统整合系统整合p嵌入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嵌入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
一个大门一个大门、不同应用不同应用13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五)监测管理系统(五)监测管理系统p大集中大集中系统系统n数据库、应用和系统访问大集中数据库、应用和系统访问大集中n全国统一全国统一的的名录名录(档案档案),全国(地区)数据统计,全国(地区)数据统计p33个版本个版本外汇局端、企业端、银行端外汇局端、企业端、银行端n外汇局端功能最全,银行外汇局端功能最全,银行、企业端各企业端各有相应的业务有相应的业务功能功能n银行端接入内部业务网与外汇局端相连接,企业端在互联银行端接入内部业务网与外汇局端相连接,企业端在互联网网。
因此,。
因此,33个版本数据同步的时间有差异个版本数据同步的时间有差异14银行端银行端四大功能模块,四大功能模块,1212个子功能模块个子功能模块15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五)监测管理系统(五)监测管理系统p系统整合系统整合n1212月月11日上线运行日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暂停,暂停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进口付汇系统。
n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因涉及试点地区银行处理部分非试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因涉及试点地区银行处理部分非试点地区企业的业务,试点期间仍不停用。
点地区企业的业务,试点期间仍不停用。
p系统系统功能集成化功能集成化银行端功能的一键式进入银行端功能的一键式进入1617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五)监测管理系统(五)监测管理系统p银行连接系统准备工作银行连接系统准备工作n1111月月77日,试点地区银行开始日,试点地区银行开始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备和系统接入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汇发,具体操作详见汇发201140201140号文件(附号文件(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
n1111月月2525日前,必须确保试点地区银行网点日前,必须确保试点地区银行网点能够通过能够通过外汇局外汇局应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
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
n1212月月11日期,试点地区银行日期,试点地区银行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版)办理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版)办理各各项试点业务。
外汇局项试点业务。
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撤销试点地区银行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撤销试点地区银行网点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网点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试点地区银,试点地区银行将无法访问行将无法访问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
18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二、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制度框架(六)总体业务流程(六)总体业务流程p企业企业p金融机构金融机构p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19202122三、如何正确执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三、如何正确执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p
(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
(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p
(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
(二)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合理审查p(三)(三)B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p(四)登记表审核与签注(四)登记表审核与签注p(五)贸易收支核查信息报送(五)贸易收支核查信息报送p(六)违规信息查询与整改(六)违规信息查询与整改p(七)接受现场核查(七)接受现场核查p(八)异常报告与信息交互(八)异常报告与信息交互23
(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
(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相关法条相关法条p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n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n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n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n第二十五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外汇局复核确定分类结果的企业,外汇局将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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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
(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相关法条相关法条p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n第九条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n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n第四十三条外汇局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并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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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
(一)企业名录与分类查询业务流程业务流程p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银行真实性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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