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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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
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
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
等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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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代理资格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不得与行
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
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
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
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
择,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或者从预选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应采用示范文本。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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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招标代理人员
第十一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必须参加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
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
要的项目组。
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
组员若干名。
项目组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
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的本单位
注册专职人员;
(四)近三年代理过类似工程规模的招标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项目负责人从事代理活动期间(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至中标通知书签
发之日),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
理活动。
第四章招标代理行为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招标备案;
(二)拟订招标方案;
(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五)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最高限价(标底),并在开标前公布;
(八)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招标
备案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二)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方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
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
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
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
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招标最高限价(标底)、评标报告、中
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
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
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
代理文件,必须由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
构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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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标底)等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
范围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中级以
上造价员编制,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
相关人员均应签字并
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应对其签
字和盖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招标代理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商请招标人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
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
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文件,
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
(二)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
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四)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
(五)为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
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七)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
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最高限价(标底)严重失实;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
改正;
(十)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十一)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
竞争或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未按规定进入相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十三)未按规定接受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十四)专职人员不按规定参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
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直接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十五)未经招标或从预选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而直接承揽政府
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十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信用考评
第二十三条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进
入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
用考评,并建立信用档案。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协助开展信用考
评工作,并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十四条信用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
是的原则,采取社会评价、年度考核和年度项目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信用考评内容包括:
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及人员管理情况等。
信用考评结
四个等级。
D、C、B、A果分为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纺织新
城、大兴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市城改办招投标中心,应按照《西安
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建立招标
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对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行
为的,应及时记录并在西安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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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 工程 建设项目 招标 代理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