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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记分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单次检查记
分最高限值
1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1、管理
人员到位(施
工单位)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
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项目部技术
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
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
(注2)
8.0
2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1、管理
人员到位(施
工单位)
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
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3)分,按规定
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
而未到场的,记(3)分。
(注3)
3.0
3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1、管理
人员到位(施
工单位)
1.1.3、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
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
(注4)
3.0
4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2、日常
管理检查
1.2.1、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
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并签字确认的,记5(5)分;作业人员在进
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
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
的,记5(5)分。
10.0
5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2、日常
管理检查
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
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5)分;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
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
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24.0
6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2、日常
管理检查
1.2.3、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
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根桩记5(5)分。
10.0
7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2、日常
管理检查
1.2.4、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
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
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或检查弄虚
作假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
(注
4)
0.0
8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2、日常
管理检查
1.2.5、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
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
现一起记5(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
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
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每发现一起记5(5)
分。
10.0
9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2、日常
管理检查
1.2.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
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
(8)分。
0.0
10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2、日常
管理检查
1.2.7、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
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
一份记3分。
9.0
11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2、日常
管理检查
1.2.8、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组织项目安全生
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或自评弄虚作假的,记8
分。
8.0
12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2、日常
管理检查
1.2.9、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
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
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3)
分。
3.0
13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1、管理
人员到位(监
理单位)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总监长期不在施工
现场履职的,记8(8)分;总监代表、专业
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
记(5)分。
(注1)
8.0
14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1、管理
人员到位(监
理单位)
1.1.2、监理单位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对所监理
的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
每次给监理单位记(8)分。
(注2)
0.0
15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1、管理
人员到位(监
理单位)
1.1.3、在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总监
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记3分;项目监理部人
员在岗人数少于备案人数中应在岗人数2/
3的,记(3)分。
3.0
16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1、管理
人员到位(监
理单位)
1.1.4、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中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就开始
施工,或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中无隐
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签字不齐全)就开始
隐蔽的行为无书面材料予以制止的,每一起
记3(3)分。
9.0
17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1、管理
人员到位(监
理单位)
1.1.5、总监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其他应由
总监签字的文件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每发现一份记3分。
9.0
18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1、管理
人员到位(监
理单位)
1.1.6、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总
监未到场组织的,记3分。
(注3)
3.0
19
一、质量安
全行为
1.1、管理
人员到位(监
理单位)
1.1.7、施工企业在“项目监管系统”网上提
交各种应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文件后,监
理单位在施工企业提交之日起3日内未在网上
签署回复意见的,每一份记3分。
9.0
20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
钢材、水
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
经检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
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8)分。
24.0
21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
钢材、水
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
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
3(3)分。
9.0
22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3、钢结构原材料。
进场的钢材、钢铸
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
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
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5)分。
20.0
23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4、钢结构焊缝。
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
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
每发现1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0
(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的,每少1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
15(15)分。
65.0
24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5、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
的试验和复验。
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
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
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试验的,每1批次记5(5)分。
5.0
25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6、钢筋安装。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
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
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
15.0
26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7、钢筋安装。
悬挑梁纵向负弯矩受力钢
筋安装位置偏差50及以上的,或悬挑板
钢筋安装位置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2倍及以
上的,每发现一根梁或1块板记3(3)分。
18.0
27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8、钢筋安装。
节点加密箍筋个数或肢数
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个记
1
(1)分。
10.0
28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9、钢筋安装。
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
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
1
(1)分;下一层框架柱、剪力墙砼浇筑后
纵向受力钢筋位置偏差超过规范要求,但在
上一层框架柱箍筋、剪力墙分布筋已安装后
尚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
根记1
(1)分。
10.0
29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10、主要材料、钢筋接头监督抽测。
钢
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等涉及地基基础、主体
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头经监督抽测
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
(5)分。
15.0
30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11、混凝土竖向构件带模养护。
框架
柱、剪力墙等混凝土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没有
配置两套及以上模板的,或上一检验批框架
柱、剪力墙等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正在施工而
下一检验批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模板
已拆除的,记10(10)分。
10.0
31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12、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主要受
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批每出现3处严重外观
质量缺陷的,记5(5)分;主要受力构件外
观质量缺陷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前修补
的,每出现一处记5(5)分。
30.0
32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13、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砼子分
部验收时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外观质量缺陷记
录的或缺陷记录弄虚作假的,记5(5)分;
已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但同一检验批仍有主
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未处理的,每
发现一处记5(5)分;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
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或规范要求
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
30.0
33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14、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
框架
柱、剪力墙上下错位达20及以上的,每
出现1处记3(3)分;框架柱、剪力墙或楼
板(梯板)截面尺寸负偏差达10及以上
的,每发现1个构件记3(3)分。
9.0
34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15、混凝土强度抽测。
经监督抽测,主
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
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以
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
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5)
分。
15.0
35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16、混凝土强度评定或检测鉴定。
主要
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评定不满足
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5)
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经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主要受力构
件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
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5)分,每个单位工
程单次检测鉴定最高记50(50)。
65.0
36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17、砌体工程。
填充墙构造柱或水平连
系梁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设
置1根记3(3)分;构造柱、水平连系梁后
置钢筋埋设不牢固或埋设钢筋数量、规格不
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根钢筋记1
(1)
分。
9.0
37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18、砌体工程。
外墙砌体存在透明缝、
瞎缝或假缝的,每发现一处记1
(1)分。
15.0
38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19、砌体工程。
后置拉结筋埋设不牢
固,或拉结筋设置数量及长度不满足设计及
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根钢筋记1
(1)分。
9.0
39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20、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
采用锚
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
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
发现一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
9(9)分;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未按规定进
行取芯抽测的,每少抽测一处记3分,单次检
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18.0
40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2、结构
工程
2.2.21、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性能检
测。
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
锚杆(索)的设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
记9(9)分;锚固性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
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抽测一根或
少一项内容记3(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
批最高记9(9)分
18.0
41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4、安装
工程
2.4.1、电气工程主要材料。
电线、电缆、灯
具和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
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3)分。
12.0
42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4、安装
工程
2.4.2、接地装置。
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
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电气
设备无接地措施,且未与接地装置可靠连
接,每发现一处记1
(1)分。
6.0
43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4、安装
工程
2.4.3、给排水工程主要材料。
给水排水管道
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
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3)
分。
9.0
44
二、实体工
程质量
2.4、安装
工程
2.4.4、通风空调工程主要材料。
风管、管道
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
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台)记3
(3)分。
9.0
45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3、模板
及支撑体系
3.3.1、使用淘汰产品。
模板支架采用木立
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木混撑的,记
15(15)分。
15.0
46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3、模板
及支撑体系
3.3.2、高大模板支架。
高大模板支架立柱钢
管实测壁厚小于3.24的,每发现3根记15
(15)分;高大模板支架可调托撑螺杆外径
小于36的,每发现3处记15(15)分。
15.0
47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3、模板
及支撑体系
3.3.3、立柱。
立柱纵距、横距不符合施工方
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
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
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
(9)分;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
200的,每发现3处立柱记1分,单次检
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
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
(9)分;立柱未使用顶托的,每发现3处记
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属危
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
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8(18)分;立
柱采用非对接扣件接长的, 每发现3处记1分,
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
目的,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
高记9(9)分;立柱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
长度大于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
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
的,每发现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
记9(9)分。
18.0
48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3、模板
及支撑体系
3.3.4、支撑体系构造措施。
未按规范和专项
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扫地杆、剪刀
撑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每少3处记1分,
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
目的,每少3处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
记9(9)分;碗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上碗扣缺
失的,每发现3根立柱记3(3)分,单次检
查最高记9(9)分。
15.0
49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3、模板
及支撑体系
3.3.5、基础。
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安装在土
层上时,立柱未设置底座或垫板的,每发现3
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属危险性较
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3)分,
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
9.0
50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4、外脚
手架
3.4.1、使用淘汰产品。
外脚手架使用竹架等
淘汰产品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15
(15)分;主体结构已施工至二层及以上,
无临边防护措施或外脚手架未及时搭设的,
记8(8)分。
15.0
51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4、外脚
手架
3.4.2、整体提升脚手架。
整体提升脚手架产
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
记8(8)分;安装、拆卸单位无相应施工资
质的,记8(8)分;安、拆过程中无专业技
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记5(5)分。
13.0
52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4、外脚
手架
3.4.3、特殊工种。
建筑架子工无操作资格证
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3)分。
9.0
53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4、外脚
手架
3.4.4、验收。
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
料的,记3(3)分。
3.0
54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4、外脚
手架
3.4.5、架体搭设。
立杆接长未采用对接扣件
连接的(顶层顶步除外),每发现1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主节
点处小横杆缺失的,每发现1处记1
(1)
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开口型双排
脚手架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的,每发现1处记
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立杆
纵横向间距或步距大于方案及规范要求的,
每发现1跨(步)记1
(1)分,单次检查最
高记5(5)分。
10.0
55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4、外脚
手架
3.4.6、连墙件及扫地杆。
未按方案或规范要
求设置连墙件的,每少1处记1
(1)分,单
次检查最高记6(6)分;开口型脚手架的两
端未设置连墙件的,或设置的连墙件垂直间
距大于建筑物层高或大于4m的,每少一处记
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分。
未按
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的,每少1处记
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
10.0
56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4、外脚
手架
3.4.7、剪刀撑。
未按规定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剪刀撑,每发现一处记3(3)分。
9.0
57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4、外脚
手架
3.4.8、架体基础。
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
梁型号规格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每发
现1根记3(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
15(15);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
度1.25倍的,每发现1处记1
(1)分,单次
检查最高记9(9)分;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
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的,每发
现一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9)
分;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基础未做硬化处理
的,每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
5(5)分;立杆未支设在地面、楼面或悬挑
钢梁上的,每发现1处记1
(1)分,单次检
查最高记10(10)分。
15.0
58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4、外脚
手架
3.4.9、拆除审批。
外脚手架拆除前未报项目
经理审批的,记3分。
3.0
59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5、塔式
起重机
3.5.1、设备管理。
使用达到报废年限设备
的,记10(10)分;无产权备案证的,记10
(10)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
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
的,记3(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
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3)分。
20.0
60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5、塔式
起重机
3.5.2、特殊工种。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
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
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
现一人记3(3)分。
9.0
61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5、塔式
起重机
3.5.3、安装作业。
塔吊在拆装、附着、加节
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
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
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现场监督检查记
录的,记5(5)分。
5.0
62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5、塔式
起重机
3.5.4、维保记录。
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起
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
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
记录的,记3(3)分。
3.0
63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5、塔式
起重机
3.5.5、验收。
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
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
(5)分。
5.0
64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5、塔式
起重机
3.5.6、检测。
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
投入使用的,记8(8)分。
8.0
65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5、塔式
起重机
3.5.7、附墙装置。
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
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
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
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
靠,松动的,记5(5)分。
5.0
66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5、塔式
起重机
3.5.8、安全装置。
起重量限位装置、变幅限
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
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
3(3)分;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失
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
可靠的,记5(5)分。
10.0
67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5、塔式
起重机
3.5.9、连接螺栓。
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
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
1
(1),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基础
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
处记1
(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5)分;
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
5(5)分。
10.0
68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5、塔式
起重机
3.5.10、安全距离。
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
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
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塔式起
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每发现一
起记3(3)分。
3.0
69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5、塔式
起重机
3.5.11、自由高度。
塔式起重机最高附着点
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记3
(3)分。
3.0
70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6、施工
升降机
3.6.1、设备管理。
使用达到报废年限设备或
省厅淘汰产品的,记10(10)分;无产权备
案证的,记10(10)分;无安装(或拆卸)
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
装(或拆卸)的,记3(3)分;首次安装
“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
的,记3(3)分。
20.0
71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6、施工
升降机
3.6.2、安装使用。
主体结构施工至6层及以
上时,尚未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的,
记5(5)分。
5.0
72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6、施工
升降机
3.6.3、特殊工种。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
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3)分。
9.0
73
三、实体工
程安全
3.6、施工
升降机
3.6.4、安装作业。
施工升降机在拆装、附
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
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
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现场监
督检查记录的,记5(5)分。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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