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中心射击馆食堂及箱式变建筑物拆除工程及残值回收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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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中心射击馆食堂及箱式变建筑物拆除工程及残值回收合同
体育中心射击馆、食堂及箱式变建筑物拆除工程及残值回收合同
甲方(发包人):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作为拆除工程(暂定名,简称“本工程”或“工程”,包括残值处理)的甲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及残值回收(以下简称“项目”)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体育中心射击馆、食堂及箱式变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及残值回收
2.项目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
3.项目内容:
对体育中心射击馆、食堂等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对拆除物料残值进行回收处置、清运拆除物料。
具体工程量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
1.1拆除项目地块上建(构)筑物,拆除时间及节点由甲方根据施工现场实
际情况确定;
1.2变卖处置拆除物料资产残值;
1.3清运拆除物料;
1.4确保拆除项目地块上建(构)筑物及清运拆除物料通过甲方验收及获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合格。
1.5拆除范围包括珠海市体育中心射击馆、食堂及箱式变附着物等内容。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范围及内容进行增减,乙方不得有异议。
2.承包方式:
乙方向甲方支付拆除物料资产残值减去建筑物拆除工程款的拍卖底价,及乙方自愿加价的总价款。
3.承包风险:
3.1甲方有权根据建设需要安排进场开工日期,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绝甲方指定的进场施工时间;
3.2鉴于拟拆除建筑物是分批拆除,待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乙方自行承担。
3.3乙方需按照周边道路通行时间及周边地区许可的时间、许可的运输方式安排人员、设备、材料等进场、撤场和施工,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同时不得以此作为延长工期的条件;
3.4乙方应踏勘现场、自行掌握现场及附近工程的详细情况(包括临水、临电的接驳及布置,受周边的市政道路、排洪渠的施工以及车辆基地运营的制约等),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同时不得以此作为延长工期的条件;
3.5乙方自行考虑建(构)筑物拆除运距风险;
3.6乙方应考虑办理所有与本拆除工程及变卖建筑材料等相关许可及协调工作,上述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果发生,不再另行计费;
3.7拆除及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材料运输、人工、保险等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果发生,不再另行计费;
3.8乙方进行拆除施工作业不得影响红线范围内及周边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乙方不得拆除或损坏拆除物周围建筑物、路面及供水、供电、照明等设施,如违反,乙方应作相应赔偿;
3.9乙方需将建(构)筑物拆除完全,拆除后验收标准:
混凝土构筑物(含地基部分)等全部拆除清理干净;
3.10因拆除施工作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差错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
3.11甲方将拟拆除建筑物及附着物移交乙方后,乙方需要进场验收、接管被拆迁的房屋,如由于乙方不按时接管或看管不慎造成被拆迁房屋附属物丢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12甲方收到合同总价(仅限拆除物料资产残值回收款折抵大于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款时)及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3个日历天内,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拆除和处置的资产的交接手续,移交的资产以招标文件与合同及乙方投标前实地察看为依据。
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乙方即承担原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保管、安全等管理责任及拆除后建筑物料毁损、灭失的风险。
若乙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接收手续,风险视同转移。
3.13甲方不保证移交的原有建构筑物、设备及附着物和拆除后的建筑物料无瑕疵,乙方不得以因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瑕疵为由拒绝入场接收资产、清拆建筑物。
对原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相关的证书、批件等文件,甲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全面提供,乙方对此表示理解和明确知悉,并保证有能力在现有条件下自行处理拆除过程中一切组织问题和技术问题。
乙方确认其拆除所得的建筑物料以乙方实际拆除后的现状为准,乙方不得以与预期不符等为由拒绝接收。
3.14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乙方需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并经建筑安全协会专家论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15乙方自行考虑项目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因项目征拆等原因导致停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可顺延工期,乙方自行承担因停工造成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并自愿放弃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3.16合同中所约定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工期
1.工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
2.工期不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顺延。
3.甲方可根据工程需要顺延工期。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及竣工验收
1.工程质量标准应严格按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的内容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以最高标准为准,并确保通过甲方的验收。
质量目标为:
合格。
2、乙方必须执行、遵守甲方的各项工程制度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3、安全目标:
执行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现行验收评审标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杜绝各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年轻伤率小于3‰。
4.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甲方要求等进行施工。
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直至消除质量隐患并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则相关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工程完成后,乙方须及时对本工程场地进行清理,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报告给甲方。
第六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按以料代工的形式确定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本合同固定总价为
政府相关部门应向乙方支付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款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拆
除物料资产残值回收款相抵之后的差额,即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
其中,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款为¥(大写:
人民
币)拆除物料资产残值回收款为¥(大写:
人民币)。
本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
为完成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残值回收处理费、交通疏解员增加费、利润、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各类配合费、保险费、所有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场内外运输费(含二次及多次转运费)、赶工费、降效、不可预见风险等乙方全面、妥善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七条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按照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方式一:
乙方应支付的拆除物料资产残值回收款(中标价)高于应向乙方支付的建(构)筑物拆除费工程款: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支付方式如下: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合同总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监理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办理全部工程结算手续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60个工作日内,将发生部分暂列金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方式二:
乙方应支付的拆除物料资产残值回收款(中标价)低于应向乙方支付的建(构)筑物拆除费工程款,政府相关部门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支付方式如下:
(1)预付款:
无。
(2)进度款:
无
(3)结算款:
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监理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
办理全部工程结算手续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100%。
(4)本合同下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工程款均为含税价。
(5)付款条件:
本项目所有合同款项为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资金审批流程后直接拨付给乙方,甲方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协助乙方办理支付合同款项手续。
甲方不承担因政府相关部门拒绝支付或迟延支付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
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交请款报告及符合政府及甲方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开票信息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银行账号:
3.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5.本合同下所发生的费用均为含税价,涉及建构筑物拆除及变卖建筑材料相关合法票据由甲方与乙方协商开具。
第八条双方现场代表
1.甲方委派(电话:
)为工地现场联络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现场协调与管理工作。
2.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是乙方现场工作的总负责人,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安全条款
1.乙方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标准操作施工。
负责现场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护工作,同时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及周围的建筑、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等工作。
乙方需做好拆除时的防尘措施。
2.乙方人员进场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时做好书面安全交底及安全措施工作,严格按照现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执行甲方施工现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及工程质量管理等规定。
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用电机器要专人管理专人操作,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
3.施工现场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及时做好安全自检与整改工作,不得对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造成不利影响。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防台风、防暴雨、安全文明等施工措施及甲方委托的工作,经甲方或监理单位审查后认为不能保证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及施工工期时,乙方应按照建设、质量、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甲方或监理单位的意见对方案和措施及时无条件免费进行完善和修改,且工程费不调整,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应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技术、管理及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
对现场施工人员乙方实施“用工实名制度”制度,并按规定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对于乙方雇佣的工人的伤害或赔偿,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对于这类伤害或赔偿,乙方应持续保证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若乙方雇佣的工人以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为由向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对甲方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甲方支付有关款项的,甲方有权将所支付的款项从乙方所完工程款项中等额扣回;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7.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任何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的,乙方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应急方案及时妥善处理外,应立即将事故报告甲方。
9.工程施工前乙方应为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和施工设备办理相应保险,且支付保险费用。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认为乙方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免费采取赶工措施,工程费不调整且工期不顺延。
(2)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称职的乙方职员或雇用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天内更换至符合甲方要求,并书面通知更换结果。
(3)参与乙方组织的施工验收,并组织竣工验收。
2.乙方职责
(1)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工人宿舍及施工道路、水、电等施工条件,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施工完毕后,负责将剩余土方、建筑垃圾等按政府规定运到政府指定丢弃地点,乙方应考虑运距,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计付。
(3)在施工期间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及时清除工程、生活垃圾,并在施工期间对场地内的施工完毕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4)机械的进退场费、工程完工后的清场费用,各项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运费由乙方负责。
(5)如因工程本身的施工噪音及施工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或因施工有关审批手续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调整。
(6)在工程竣工前,应负责清除施工现场所遗留的废弃物,做好施工现场卫生工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乙方未按要求清理施工现场废弃物,则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相应款项,并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清理。
乙方在清除废弃物中违反地方环保要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否则甲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相应的款项。
(7)因施工需要而发生的运输道路的维护和修筑(含重新修筑)、树木迁移、沿途所经过的道路的洒水、清扫、保洁以及运输、环保等国家强制性收费由乙方承担。
并负责施工道路的清洁,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道路清扫及洒水,因施工造成的污染,须在当天清扫干净。
(8)接受监理单位对其施工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的监督,并按照监理人的要求及时纠正,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9)乙方应确保其施工过程未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并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因其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导致任何第三方向甲方索赔或诉讼。
因违反本条款产生的一切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处理。
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长期有效。
(10)负责平整及修建供材料、机具堆放的场地,搭设临时设施的场地(须报甲方批准),相关费用已包含于建(构)筑物拆除费工程款内。
(11)根据现场踏勘的情况,经甲方批准后,由乙方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驳接、临时设施、施工道路的修建及使用维护等,结算时不作调整。
(1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妥善处理好施工场地周边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居民、物业、城管、交警等关系以取得他们对工程施工的支持,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不得以上述单位的干扰、阻挠施工为由向甲方提出费用索赔,工期索赔。
(13)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损坏施工范围内现有车辆、设施、苗木及其它建筑设施等,并确保施工区域排水系统畅通。
如上述设施发生损坏,必须尽快修复并通知甲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应甲方需要而顺延工期,仅工期顺延;延误工期而造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5)乙方应于本工程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前两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
乙方未按约定通知的,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
本工程达隐蔽条件的,乙方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经组织检验合格后方可隐蔽。
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要求开挖检验,无论检验是否合格,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16)乙方保证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做好清场退出工作,应负责清除施工现场所遗留的废弃物,做好施工现场卫生工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否则,甲方有权延迟工程款的支付,影响工程款支付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7)办理与环保、卫生、交通、城管等政府监管职能部门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8)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安排。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工、工期延误、安全事故造成的罚款及损失。
(19)本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乙方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必须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材料员、施工员、安全员及资料员等,乙方的人员配置要求保证能全面妥善完成甲方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或者调整相关人员,对此乙方不得有异议且在三日内更换至甲方满意,并且甲方不另支付费用。
乙方若需变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及乙方均确保各自在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赔偿因其不具备相应资质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未按开工令载明时间或甲方要求准时按规模进场开工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
迟延累计10天以上(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非因法定或约定原因,乙方无故停工、项目进度滞后或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200000元违约金。
延误工期累计10天以上(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若有变更,必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人每次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此类情况出现3次以上(含)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若发现乙方实际到岗人员无法全面妥善完成甲方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人每次支付5000元违约金并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如乙方提供服务于本工程的技术人员管理能力、技术水平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对不服从甲方管理和不履约或不完全履行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专业工程师以上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更换至甲方满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人每次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
上述情况发生累计达3次以上(含),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施工现场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甲方检查发现乙方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到现场管理或参加相关例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人每次承担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上述情况出现3次以上(含)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如因施工造成市政道路污泥等违反珠海市文明施工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规定的,乙方须全部承担因此造成的清理现场等相关费用以及相关处罚所带来的后果及费用,如甲方接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投诉,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的违约金;如甲方接到政府相关部门对同一事件的投诉达到2次以上(含),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建(构)筑物拆除费工程款10%的违约金。
9.若乙方因安全等问题被书面通知停工整改,每次乙方按人民币2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记入甲方的施工单位诚信记录,作为乙方信誉考核依据。
10.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应立即采取修复、重建等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若乙方怠于履行补救义务,乙方应按本合同建(构)筑物拆除费工程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经三次修复、工程质量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或无法通过甲方验收的,甲方有权缩减乙方的施工范围或解除本合同。
11.如乙方未完成拆除或拆除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乙方拒绝继续拆除或完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另行安排处置,并向主管部门通报其不履约行为。
1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按照本合同建(构)筑物拆除费工程款的0.5%-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3.乙方对施工人员劳资问题未处理好,致使工人到公共场所集会闹事的,每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违约金,且甲方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乙方的不良诚信记录。
14.若乙方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本工程内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建(构)筑物拆除费工程款10%的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15.因乙方原因影响办理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进度的,或影响甲方向珠海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本项目工程文件工作进度的,乙方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6.如乙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责任,亦视同乙方违约。
除本合同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外,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按每次(项)5000—10000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不一致的,甲方可按违约金中的较高者执行。
17.乙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实际已完成且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的工程量÷建(构)筑物拆除费工程总工作量×合同总价进行结算,同时乙方须按本合同建(构)筑物拆除费工程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无权再处置未拆除的建(构)筑物。
18.乙方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
本合同所称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19.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赔偿款、拍卖费、保全费、执行费。
20.本条约定独立有效,不受本合同终止的约束。
第十二条保密
1.对本合同工作成果、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其它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取的甲方非公开资料(包括本合同内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泄露、公开、转让或使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但根据法律法规须提供的除外。
2.甲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掌握的乙方非公开的公司管理运营信息和财务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泄露、公开、转让或使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
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但根据法律法规须提供的除外。
3.本条约定长期有效,不受本合同终止及效力约束。
第十三条合同文件优先次序
下列文件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次序在先者为准:
(1)本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3)中标通知书;(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受到该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通知对方,并在可对外联系之日起5日内提供对方认可的证明文件。
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义务,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
因战争、七级(含)以上地震而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事件。
合同编号:
第13页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履约担保方式
1.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金额:
(大写)人民币整(¥),提供履约担保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担保形式: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3.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足额有效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未生效前,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如乙方未按时提交履约担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数额的,乙方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5.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
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经政府相关部门、甲方及监理人验收合格且本合同约定内容(不含保修阶段)履行完毕之前应完全有效。
在本工程竣工经政府相关部门、甲方及监理人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申请,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担保(有未决、索偿事宜除外)。
第十七条附则
1.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或一方向对方书面通知的地址送达。
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特快专递方式(指EMS)或顺丰速运交付的,寄出后三日即视为送达(签收日较早的,以签收日为准)。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壹式壹拾肆份,甲方执壹拾份,乙方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5.本合同签订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6.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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