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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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协作队伍是指根据项目施工实际需要,引进的具有法人资质、完成项目某单项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协作队伍的资质必须符合《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6版)的相关要求;协作队伍的选择必须是经审批合格,且在公司合格供方信息库内,履约能力强,信誉良好的;具有不少于分包合同金额20%的注册资金;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具有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具有类似的施工业绩;公司信誉评价为B级及以上的。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受总承包单位或承建公司的委托,代表公司管理项目,并对公司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第二章协作队伍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对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纳入项目统一管理,并与协作队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专业承包,协作队伍专职安全员配置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在公司所属项目专业承包特长隧道、瓦斯隧道、大型桥梁、高边坡、深基坑、高墩柱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协作队伍应当根据工程量及危险程度增加1-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劳务分包,协作队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该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专职安全员必须持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
协作队伍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用工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项目相关部门登记审查合格后上岗。
第十条:
协作队伍务工人员到项目后,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务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即“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平时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按规定由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对于无法胜任工作的,换岗或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协作队伍负责人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二条:
协作队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必须参加项目经理部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认真落实会议提出的要求;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十四条:
协作队伍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
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协作队伍要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项目经理部在工程施工期内,为作业人员办理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罚则
第十七条:
协作队伍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凡有损害项目经理部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分包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未与协作队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公司安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仍未整改的,解除分包合同。
第十九条:
协作队伍应当服从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若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由协作队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协作队伍未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无资格证的,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无证或证书过期的,项目经理部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元/人罚款并限期整改;仍未整改的停工整改。
第二十一条:
从事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设专人现场指挥的,项目经理部可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以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整改符合要求后,方能恢复施工。
第二十二条:
协作队伍凡使用淘汰、报废设备的,项目经理部可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一经发现,项目经理部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以每次50元罚款,不听劝导的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协作队伍无故不参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会议或未认真落实安全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的,项目经理部每次可处以500元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补充完善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的处罚由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执行,罚款时必须开具处罚单,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罚金上缴项目财务,作为安全生产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至发文之日起执行。
XXX公司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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