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户口管理规定doc.docx
- 文档编号:25114972
- 上传时间:2023-06-05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18.03KB
柳州户口管理规定doc.docx
《柳州户口管理规定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柳州户口管理规定doc.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柳州户口管理规定doc
柳州户口管理规定
《柳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第8次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积极的人口户籍迁移政策,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户籍登记管理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范围。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有突出贡献、引进人才、就业创业、亲情投靠、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等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迁入人员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的非本市户藉,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具有突出贡献人员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市级或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引进人才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准予其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
2.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高级以上含高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均准予其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
3.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可先办理落户,后找单位就业,其户口可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内。
4.具有普通中等含技工学校专业以上含普通中等专业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或聘用合同,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无职业子女在我市落户。
5.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奖的人员。
三来柳就业、创业人员1.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在稳定职业工作岗位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含中专、中职、技校以上毕业证书并持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3.在我市范围内暂住2年以上含2年,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4.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5.在我市累计付款购买总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未婚无职业子女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6.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未婚无职业子女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7.在我市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年纳税3万元或安置就业3人以上含3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8.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纳税3万元以上含3万元,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9.委托经营、租赁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委托经营、租赁之日起,连续2年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营人或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可办理1名未婚人员落户我市。
2年后年缴税金额每满10万元,在上述人员中可增加1人落户。
10.在我市投资社会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四亲情投靠1.夫妻一方取得我市户籍即可申请夫妻投靠落户,无婚龄限制。
2.未婚无职业子女,可申请将户口迁随其具有我市户籍的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处落户。
3.具有我市户籍的年老父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照顾,准予1名子女及其配偶和未婚无职业子女在我市落户照顾父母。
4.年老父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可投靠具有我市户籍的成年子女。
五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1.在我市服现役的军人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经副师级驻军单位政治部门批准随军、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其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户口迁入我市。
2.在我市服役的军人复转退伍后,在我市具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可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3.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4.被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具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复转退伍军人,其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户口可迁入我市。
六其他情况1.因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在我市就业或居住的人员。
2.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3.海外华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并提交本人不在所购房屋常住声明的,准予其国内一户亲属在我市落户。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为我市居民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
各公安派出所为我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落户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申请落户的理由属实。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其户口登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审批常住户口,应坚持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所有申请户口迁入我市的从业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个人原因在落户前确实不能办理社保转移或参保的,应当在条件具备时尽快参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服务范围和单位,除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迁入。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秉公办事,廉洁勤政,并接受本级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住所指:
购买、自建住房,单位和个人提供或租赁供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
实际居住时间按申请入户人在本市取得的居住房屋产权时间或租赁备案时间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务工和依法直接从事工商经营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柳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第8次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积极的人口户籍迁移政策,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户籍登记管理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范围。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有突出贡献、引进人才、就业创业、亲情投靠、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等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迁入人员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的非本市户藉,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具有突出贡献人员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市级或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引进人才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准予其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
2.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高级以上含高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均准予其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
3.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可先办理落户,后找单位就业,其户口可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内。
4.具有普通中等含技工学校专业以上含普通中等专业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或聘用合同,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无职业子女在我市落户。
5.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奖的人员。
三来柳就业、创业人员1.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在稳定职业工作岗位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含中专、中职、技校以上毕业证书并持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3.在我市范围内暂住2年以上含2年,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4.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5.在我市累计付款购买总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未婚无职业子女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6.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未婚无职业子女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7.在我市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年纳税3万元或安置就业3人以上含3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8.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纳税3万元以上含3万元,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9.委托经营、租赁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委托经营、租赁之日起,连续2年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营人或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可办理1名未婚人员落户我市。
2年后年缴税金额每满10万元,在上述人员中可增加1人落户。
10.在我市投资社会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四亲情投靠1.夫妻一方取得我市户籍即可申请夫妻投靠落户,无婚龄限制。
2.未婚无职业子女,可申请将户口迁随其具有我市户籍的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处落户。
3.具有我市户籍的年老父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照顾,准予1名子女及其配偶和未婚无职业子女在我市落户照顾父母。
4.年老父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可投靠具有我市户籍的成年子女。
五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1.在我市服现役的军人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经副师级驻军单位政治部门批准随军、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其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户口迁入我市。
2.在我市服役的军人复转退伍后,在我市具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可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3.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4.被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具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复转退伍军人,其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户口可迁入我市。
六其他情况1.因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在我市就业或居住的人员。
2.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3.海外华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并提交本人不在所购房屋常住声明的,准予其国内一户亲属在我市落户。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为我市居民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
各公安派出所为我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落户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申请落户的理由属实。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其户口登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审批常住户口,应坚持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所有申请户口迁入我市的从业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个人原因在落户前确实不能办理社保转移或参保的,应当在条件具备时尽快参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服务范围和单位,除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迁入。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秉公办事,廉洁勤政,并接受本级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住所指:
购买、自建住房,单位和个人提供或租赁供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
实际居住时间按申请入户人在本市取得的居住房屋产权时间或租赁备案时间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务工和依法直接从事工商经营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柳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第8次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积极的人口户籍迁移政策,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户籍登记管理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范围。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有突出贡献、引进人才、就业创业、亲情投靠、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等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迁入人员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的非本市户藉,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具有突出贡献人员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市级或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引进人才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准予其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
2.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高级以上含高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均准予其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
3.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可先办理落户,后找单位就业,其户口可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内。
4.具有普通中等含技工学校专业以上含普通中等专业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或聘用合同,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无职业子女在我市落户。
5.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奖的人员。
三来柳就业、创业人员1.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在稳定职业工作岗位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含中专、中职、技校以上毕业证书并持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3.在我市范围内暂住2年以上含2年,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4.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5.在我市累计付款购买总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未婚无职业子女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6.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未婚无职业子女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7.在我市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年纳税3万元或安置就业3人以上含3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8.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纳税3万元以上含3万元,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9.委托经营、租赁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委托经营、租赁之日起,连续2年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营人或其直系亲属、企业专业人员,可办理1名未婚人员落户我市。
2年后年缴税金额每满10万元,在上述人员中可增加1人落户。
10.在我市投资社会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四亲情投靠1.夫妻一方取得我市户籍即可申请夫妻投靠落户,无婚龄限制。
2.未婚无职业子女,可申请将户口迁随其具有我市户籍的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处落户。
3.具有我市户籍的年老父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照顾,准予1名子女及其配偶和未婚无职业子女在我市落户照顾父母。
4.年老父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可投靠具有我市户籍的成年子女。
五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1.在我市服现役的军人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经副师级驻军单位政治部门批准随军、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其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户口迁入我市。
2.在我市服役的军人复转退伍后,在我市具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可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3.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4.被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具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复转退伍军人,其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户口可迁入我市。
六其他情况1.因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在我市就业或居住的人员。
2.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3.海外华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并提交本人不在所购房屋常住声明的,准予其国内一户亲属在我市落户。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为我市居民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
各公安派出所为我市居民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落户的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申请落户的理由属实。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其户口登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审批常住户口,应坚持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所有申请户口迁入我市的从业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个人原因在落户前确实不能办理社保转移或参保的,应当在条件具备时尽快参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服务范围和单位,除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行为,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迁入。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秉公办事,廉洁勤政,并接受本级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住所指:
购买、自建住房,单位和个人提供或租赁供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
实际居住时间按申请入户人在本市取得的居住房屋产权时间或租赁备案时间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务工和依法直接从事工商经营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柳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第8次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积极的人口户籍迁移政策,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户籍登记管理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范围。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有突出贡献、引进人才、就业创业、亲情投靠、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等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迁入人员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的非本市户藉,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具有突出贡献人员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市级或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引进人才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准予其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
2.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高级以上含高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均准予其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其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限制。
3.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可先办理落户,后找单位就业,其户口可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内。
4.具有普通中等含技工学校专业以上含普通中等专业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或聘用合同,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无职业子女在我市落户。
5.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奖的人员。
三来柳就业、创业人员1.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在稳定职业工作岗位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含中专、中职、技校以上毕业证书并持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3.在我市范围内暂住2年以上含2年,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4.荣获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优秀农民工、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5.在我市累计付款购买总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未婚无职业子女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6.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未婚无职业子女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7.在我市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年纳税3万元或安置就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柳州 户口 管理 规定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