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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税务
酒类税务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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ﻩ
酒类专题政策法规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证酒类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活动,促进酒类生产、流通稳定、协调地发展,根据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等酒类产品。
凡在四川境内从事酒类生产、运输、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酒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酒类行业管理,行使统筹、指导、协调、监督、服务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
协助计划部门编制酒类发展规划;监督、检查酒类产销活动;参与审查、核发酒类产销许可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各种酒类质量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参与组织、协调名优酒评比。
各级计划部门会同酒类管理部门和酒类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各类酒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酒类生产、销售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酒类产销企业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督促所属企业贯彻酒类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本系统酒类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审查本系统各类酒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参与审查酒类产销许可证,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工作,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加强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物价、税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酒类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酒类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酒类产销许可证由各级计经委(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生产企业由计经委(经委)核准颁发;批发企业由酒类管理部门核准颁发。
许可证管理按《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条各类酒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程序报市、地、州以上计划部门批准。
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酒类生产要求的场地、设施、技术、检测手段和卫生、安全条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领取酒类产销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七条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发展名优酒和新产品,节约用粮,综合利用副产品。
酒类产品应当按照标准生产,出厂前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出具合格证明,标签按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饮料酒标签标准”标注。
不符合标准的酒不准出厂。
严禁生产假酒、劣质酒、假冒商标酒。
加工改制液态白酒,须经市、地、州酒类管理部门批准,必须使用粮食或糖蜜为原料的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的食用酒精;严禁使用合成酒精、水解酒精、工业酒精、甲醇和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
第八条酒类企业联合体生产名优酒,应统一生产工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标标识,名优白酒还应统一成品勾兑、统一出厂价格,确保名优酒质量。
严禁制造假名优酒。
第九条酒类批发业务主要由国营糖酒公司和经营副食品批发的供销社经营。
酒类生产企业可以经营本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的批发业务;酒类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可以经营本系统生产的酒类产品的批发业务。
其它企业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须经省和市、地、州酒类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酒类批发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计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并按规定领取酒类产销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酒类批发业务。
国家名白酒的计划调拨和批发业务由国营糖酒公司统一经营。
国家名白酒生产厂完成计划调拨任务后,可将本厂生产的国家名白酒批发给有经营权的企业。
未经批准的企业,不得经营国家名白酒的批发业务。
第十条酒类的调出调入,必须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调出四川境外的酒类,调出单位必须出具县以上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检验合格证,从市(县)外调入酒类产品,必须具有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国家名白酒实行准运证制度。
运输部门须凭起运地酒类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承接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 酒类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向持有洒类产销许可证的酒类生产、批发企业采购酒。
禁止掺杂使假、掺水降度、以次充好。
严禁销售假酒、劣质酒、变质酒和假冒商标酒。
严禁自行兑制饮料酒出售。
销售散装酒必须标明品名、酒度、价格。
国家名白酒的零售业务由各地酒类管理部门指定企业经营。
未经批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
第十三条酒类产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遵守商标法规,禁止非法印制、买卖酒类商标标识。
禁止使用侵权、假冒商标。
国家名优酒商标标识实行定点印制制度,印制单位由名优酒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确定。
非定点单位一律不准印制。
第十四条酒类产销储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和标准计量法规,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酒类产品,确保酒的理化、卫生、质量、计量指标合格。
第十五条 酒类产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执行物价、税收法规,禁止偷税、漏税。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酒类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酒类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物价、税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酒类管理部门按其职责,有权给予警告、没收酒类产品、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收缴酒类产销许可证、处非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谁先立案谁查处,不得重复处罚。
没收的酒类产品统一交当地酒类管理部门处理。
收缴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酒类产销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酒类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酒类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酒类管理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酒类产销储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对拒绝接受检查,阻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有关执法部门可以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本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处罚决定拒不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酒类税收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2010)111号 2010-4-19 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ﻫ为确保酒类税收政策统一,税负公平,促进全省酒类企业健康发展,省局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强酒类税收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酒类税收管理的必要性ﻫ近年来,全省酒类税收管理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白酒税收与其产销规模不相称、不协调,存在一定的税收流失和管理风险。
部分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执行政策不统一、管理措施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省局研究认为,有必要采取积极可行措施,切实加强全省酒类税收管理。
二、推行酒类税收一体化管理
加强酒类税收一体化管理是加强征管的一项新措施,也是提升征管水平、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的重点工作。
坚持省局提出的"统一征管制度办法、统一政策执行标准、统一税务检查管理、统一税收预警管理、统一征管资源配置、统一纳税服务规范、统一征管绩效考核"的基本要求,统筹酒类税收相关业务,打破税种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壁垒,提升酒类税收管理的整体效应。
加强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联动管理。
以增值税管理为基础,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的信息,通过对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申报表的对比分析,开展"三税"数据关联分析,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与流转税应税收入的比对掌握税种申报的真实程度。
建立白酒生产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联动管理模式。
由市州局统筹其所属生产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就管辖企业的涉税信息定期交换,共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根据关联公司增值税开票信息分析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真实程度。
ﻫ 建立一体化的酒类税收预警管理机制。
进一步整合和利用各职能部门的数据信息资源,建立以预警指标、纳税评估为核心内容的税收预警和风险管理机制。
省局将在《征管数据报告》中就"白酒制造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预警分析"、"白酒制造行业消费税税负预警分析"、"白酒制造行业所得税贡献率预警分析"等主要征管指标进行专题发布,运用税收数据监控平台,搭建酒类税收管理监控平台,实现酒类税收基础数据集中、信息共享,加强第三方信息采集和运用,进一步深化数据分析应用。
ﻫ 三、抓好分类管理和专业化管理ﻫ在实施酒类税收一体化管理前提下,抓好分类管理和专业化管理。
ﻫ完善分类管理。
省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分类管理意见提出了四种不同类型消费税税源监控的重点。
各单位要以此为基础,根据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联动管理需要,在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的前提下,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实施分类管理。
重点要强化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名酒企业、一般小厂和酒类生产工业园区的分类管理。
ﻫ 实行专业化管理。
一是加大酒类行业税源的监控力度。
加强生产管理,对所有酒类企业建立台账,对其产能、品种、数量、规格、耗用,按生产工艺和流程以及酒类产品的配比原则实行全信息管理。
建立全省白酒税收分析监控管理平台,利用信息比对分析各地区、各厂家税负、管理差异,从中发现问题,堵漏增收。
加强销售管理,防止税收转移性流失。
加强成本管理,防止所得税流失。
加强酒类园区管理,防止多头管理引发风险。
二是探索专业管理格局。
白酒主产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确定专门的税源管理部门和征管力量,对白酒生产及销售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打破税源管理过程的封闭,对税源管理的工作事项实行部分剥离,坚持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酒类税收管理员主要承担基本信息采集、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涉税事宜的通知、纳税申报管理等职责。
纳税评估、日常检查、认定管理以及申请、备案事项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应由县、市两级国税机关组织专门力量负责。
构建专业化管理格局应先试点,再推行,力求积极稳妥,富有成效。
四、强化纳税评估,加强酒类税收日常监控ﻫ 分级分类开展白酒生产企业纳税评估。
白酒生产企业每年都应进行一次纳税评估。
名优酒厂由市州局组织评估,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企业由县(市、区)国税机关统一组织评估。
纳入省局联系、监控的重点税源白酒企业,省局将适时组织并参与评估。
对酒类企业的纳税评估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及所得税(由国税负责征管的企业)联动,生产企业与关联销售单位联动。
ﻫ 根据税源管理需要,适时开展重点检查。
省局决定,今年四至五月间,在全省开展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情况交叉检查、对流转税税负及所得税贡献率低于预警下限的白酒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核查(检查方案已另发)。
通过交叉检查,进一步完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确保酒类税收政策和白酒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
通过专项核查,查找酒类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增添措施,确保税收公正、税政统一。
对增值税税负低于预警下限的酒类企业,可以执行农产品加工企业定耗管理的规定。
ﻫ加强欠税管理。
以往年度的欠税要逐步压缩,原则上不得发生新欠。
继续推行"以票控税"征管措施,严格控制新欠。
对酒类企业新发生的欠税,要在主流媒体上依法公告。
ﻫ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经研究,省局成立酒类税收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张炜任组长,胡宇梅任副组长,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督察内审处、稽查局、信息中心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货物和劳务税处,由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征管科技处、信息中心派员组成。
寇伦为办公室主任。
省局要求,成都、宜宾、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巴中等白酒生产销售主产区均应以市(州)局为单位成立酒类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并组建专门的酒类税收征管力量,统一对本辖区酒类生产销售企业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管理。
ﻫ 进一步完善酒类税收管理逐级负责制。
省局要加强全省酒类税收管理的规范与统筹,统一制定全省酒类税收管理办法措施,统一部署实施重大酒类税收管理行动,统一分析发布全省各地酒类税收征管预警信息,统一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和依法处理。
探索建立保证国家酒类税收政策法规正确贯彻执行、推动全省酒类税收征管依法规范运转、促进白酒生产销售健康稳定发展和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良性机制。
各市州局和县(市、区)局,对辖区内出现的不统一、不协调的问题,本级国税机关应承担责任,负责解决。
ﻫ 六、加强酒类税收政策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结合全省重点企业征管服务质量综合绩效评估活动的开展,督察内审部门要把酒类税收执法质量作为评估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税收流失的,要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ﻫﻫ
ﻫ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消费税调整细则
2001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将调整烟酒消费税及部分营业税政策,
并对2000年到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
其中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对征税办法和税ﻫ率水平进行了调整,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1.对白酒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税方法,维持现行的对粮食类白酒按
出厂价依25%税率、对薯类白酒按出厂价依15%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办法不变的前
提下,再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取消现行的以外购勾兑生产ﻫ酒的企业可以扣除其购进酒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政策。
2.适当调整啤酒的单位税额,按照产品的出厂价划分为两档定额税率:
每ﻫ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ﻫ;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ﻫ酒类消费税的调整,是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对经济生产进行政策导向的直接体
现,对涉及到的白酒和啤酒行业及行业内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或限制、或调整的
作用。
了解消费税的涵义与作用,以及消费税调整对酒类行业和相关上市公司的
影响,有助于把握酒类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动向,以及更深层次认知酒类上市公司ﻫ的投资价值。
第一部分 消费税简要释义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制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在普遍征收增值ﻫ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一道消费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在产品的生ﻫ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此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税ﻫ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根据税制设计,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原来是征收产品税或增
值税的,现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这些产品的原税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为了不因
税负下降造成财政收入减收,需要将税负下降的部分通过再征一道消费税予以弥
补。
开征消费税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虽然还要征收增ﻫ值税,但基本上维持了改革前的税负水平,因此对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不应成
为物价上涨的因素。
ﻫ 消费税征税方法分两种: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除了黄酒、啤酒、汽油、柴ﻫ油四种产品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余应税消费品均为从价征收。
具体到酒类行业的
计征税率如下:
黄酒240元/吨,啤酒220元/吨,粮食白酒为出厂价的25%,薯类ﻫ白酒为出厂价的15%,其他酒为出厂价的10%。
其中黄酒和啤酒之所以按销售量而
不是按价格来计税,是考虑到其社会用量较大,按销售数量计税方法简便易行,ﻫ且税款征收多少,只与数量有关,而与价格高低无关。
最新的调整细则对啤酒在从量计征的基础上又划分为两个档次,添加了从价ﻫ征税的限制:
每吨出厂价≥3000元的,则税率为250元/吨;每吨出厂价在3000元ﻫ以下的,税率保持不变为220元/吨。
也就是说对定价在中高档层次的啤酒企业,
比如青岛啤酒,是个不利因素。
ﻫ 原消费税法对利用外购的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ﻫ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ﻫ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ﻫ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而最新调整后的规则取消了这一条,也就是说,以生产
白酒散酒为主的企业,由于购进酒再生产不能抵扣消费税,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ﻫ力将被大大削弱。
那些缺乏必要生产规模的中小型白酒生产企业,本身欠缺良好
的生产设备和优质的原料及工艺技术基础,经营依赖于快速勾兑外购酒再拿到市
场售卖的方式,没有自己的产品品牌,靠廉价去争夺市场份额。
因此,这部分企
业赖以生存的价格优势一旦受到致命打击,销售市场占有率预期大幅下降,企业
经营将无可避免地立于危墙之下。
这其实也正是国家出台新的消费税则目的所在
:
清理淘汰劣势小白酒企业,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大型企业的生产规模化。
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社会消费方向,保证国家ﻫ财政收入。
这次调整消费税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对白酒加征一道税,取消外购ﻫ白酒可抵扣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中高档啤酒从价计征,正是这一功能的本质体现ﻫ。
第二部分 新税收政策对白酒行业的影响 ﻫ 一、 国家调控白酒消费税的意图与效果ﻫ 1.行业现状与政策目的
市场供求定律表明,价格具有弹性时,供给与需求将趋于一致,也就是达到
“市场出清”(Market Clear)状态。
但国内白酒市场的现状却是:
一方面竞争激ﻫ烈,需求下降并趋于饱和;另一方面行业内大量小规模、低产能、结构分散的中ﻫ小企业,不断制造着产出。
2000年全国白酒产量476.11万吨,虽然比96年最高峰ﻫ的801.3万吨已减少几乎一半,但据白酒专业协会会长沈怡方判断,全国白酒产ﻫ量要压到350万吨左右才能基本保持产销平衡。
据统计,2000年度国有及销售收ﻫ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为1286家,在这1000多家比较有规模的白酒企业中
,利税排前20名的企业掌握着全行业大部分的产量、销售收入以及利润;而同一ﻫ时间,全国实际生产白酒的工厂达到37000多家。
换言之,绝大多数的地方小酒
厂制造着无效的产出。
短缺经济结束,企业竞争由原来抢占新的市场空间变为对现有市场份额的争
夺,大企业因具备规模化产销和多元化经营的特点,比中小企业更具竞争比较优
势,此时应该出现企业快速两极分化,生产能力向少数优势企业集中的趋势。
但
我国白酒业的实际情况是:
市场淘汰机制失效,许多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并不退出
;在地方保护主义下,大量中小酒厂不计成本、不计亏损照样维持运转,长期用ﻫ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其他企业被迫随之降价,导致行业生产秩序混乱,整ﻫ体经济效益下降。
根据产业经济学的观点,就白酒行业而言,虽然其技术和产品本身并不是新ﻫ技术新产品,现有生产能力总体上也过剩,但只要优势企业更有效率,就不应该ﻫ限制有竞争力的企业扩大规模,而应该切实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加速淘汰没有竞ﻫ争力的企业,这正是国家调整白酒行业消费税的目的之一。
ﻫ出台新税率更主要的目的是:
为了追回流失的税收。
由于市场迟迟不能完成ﻫ白酒业的优胜劣汰,国家主管部门已经对此失去了耐性,政策调控被逼到前台。
ﻫ财政部透露,国家对白酒企业消费税的法定税率是25%或15%,但在各地实际执行
中,仅维持在7%左右;33%的所得税被地方财政修改为15%;更主要的是,对小酒
厂的情况很难掌握,低廉的成本使小酒厂成了地方财政的救命稻草。
调整前的白酒消费税办法是从价计征的,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这样导致
白酒企业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来规避纳税。
白酒企业常通过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
、关联公司以及加大包装物等手段调低白酒在出厂环节的价格,从而达到减少缴
纳消费税的目的。
新复合计税方法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
企业如何通过转让定价达到避税的目的呢?
举例来说,一家白酒生产企业,
在各个省市建立自己的销售公司,它们都实行独立核算。
假设该企业向自己的销ﻫ售公司提供的产品价格每瓶为20元,而市场上其它酒厂向没有关联关系的经销商
提供的类似产品价格,平均每瓶为24元左右。
由于酒类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ﻫ以25%税率计算,该白酒企业缴纳的消费税每瓶为5元,其他酒厂缴纳的为6元。
该企业通过向销售公司低价销售,少缴了消费税,至于销售公司因进货成本低而
在市场销售上多获的利润,可通过其它方式返还给白酒生产企业。
2.新政策对白酒市场的冲击ﻫ 以2000年白酒行业产量粗略估算,新政策执行后白酒企业仅在生产环节按量ﻫ增缴的消费税额约为50亿元人民币,再加上取消抵扣优惠的影响,财政部估计将ﻫ收回80亿元的税收。
ﻫ 以国有企业和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过去3年的经营数据为取
样对象,对消费税的实施将给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作一分析。
选择这些企业作为ﻫ样本是因为它们集中了大部分的行业资源和优势,代表了行业的生产能力及未来
发展趋势。
ﻫ年度 企业数(家) 销量(万吨) 每吨酒售价(元) 利润(亿元) 销售利润率(%)
1998 1428 557.62 8539.69 33.08 6.94 ﻫ1999 1334 489.30 10330.00 41.18 8.15
2000 1286 466.30 11006.86 43.27 8.43
数据来源:
《中国酒》杂志2001年第3期 ﻫ 按每斤白酒0.5元即每吨1000元的消费税率计,并根据正常、严格的征税假
设推算,过去3年分别增加55.76亿元、48.93亿元和46.63亿元的消费税赋,如此
一来,这些规模较大的白酒企业实现的总体利润将成为负数,也就是说过去的净ﻫ利润还不足以缴纳新征的消费税,相应的销售利润率也变成负值。
再从收入/成
本角度分析,从量征收每斤0.5元的消费税影响三年度成本上升的比例分别为
11.71%、9.68%和9.85%。
在2000 年度1286家大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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