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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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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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为了规范****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职责、检查与考核等管理要求与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部所属各单位员工和家属。
2术语
晚婚:
汉族女员工年满23周岁初婚、男员工年龄25周岁初婚为晚婚;少数民族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为晚婚。
晚育:
达到晚婚年龄生育的为晚育。
3职责
3.1办公室是《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归口管理科室,负责本标准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3.2办公室负责各单位实施本规定时的业务指导以及监督检查。
3.3各单位负责本标准的执行和落实。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管理机构
4.1.1****部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由一名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建立计划生育网络图。
4.1.2各基层单位指定一名女工委员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车间主任、科室长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建立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网络图。
4.2管理要求
4.2.1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4.2.2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达到晚婚年龄的男女,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到本单位计生部门进行登记。
4.2.3公司汉族员工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员工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
严禁计划外生育或超计划生育。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报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审定,喀什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4.2.3.1汉族员工生育的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员工生育的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再生一个(必须持员工医院和喀什计划生育部门技术鉴定证明。
如照顾生育的孩子又是残疾,不应再照顾生育;
4.2.3.2汉族再婚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
4.2.3.3已有子女的丧偶者与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子女者结婚的;
4.2.3.4婚后五年不孕,经喀什地区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患有不孕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2.3.5计划生育的子女死亡的。
4.2.4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执行少数民族生育规定。
4.2.5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为农村户口,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4.2.6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本规定的计划生育数,不得再生育。
4.2.7凡户口不在石油基地的员工、家属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申请生育指标,至取得生育证后,经****部计生办验证后方可孕育。
4.2.8按本规定可以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3年。
生育时必须服从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安排,指标下达后,方可孕育。
4.2.9领养的孩子,均计算在领养夫妻的孩子数内;送人的孩子,计算在生育的孩子数内。
4.2.10凡生育子女数已达到计划生育规定数的夫妻,应有一方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或先进的节育方式或绝育措施。
4.2.11经公司员工医院技术鉴定,确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患者,由施行手术单位负责治疗。
治疗期间,员工工资照发。
4.3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办理程序
4.3.1申请《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4.3.1.1双员工家庭要求生育时,需持夫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男女双方近期照片各两张、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和男方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向女方所在单位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女方单位计生办审核盖章,填写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上报公司计生办,由公司计生办审批发放,女方单位计生办通知本人领取《生育服务证》,持有《生育服务证》后方可怀孕。
4.3.1.2双方都是无工作单位且女方户口是***石油基地的家庭要求生育的,应到公司物业公司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流程同4.3.1.1.
4.3.1.3女方户口不在***石油基地的家庭要求生育的,由男方单位出具《婚育证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到男方单位计生办登记。
4.3.2新生婴儿出生登记及领取“两证”程序
4.3.2.1持有《生育服务证》生育的夫妻在新生婴儿出生后两周内,凭《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到女方单位计生办登记,填写《两证》申请表,由夫妻双方单位审查核实并盖章,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放“两证”,申请人将审批表返回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计生办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经营科下发儿童保健费,从领证之月起双员工各发5元,单员工且配偶户口在***石油基地的发10元儿童保健费到16周岁。
4.3.3办理婚假奖励程序
4.3.3.1凡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员工领取结婚证申请婚假,持《结婚证》、户口本向所在单位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计生办工作人员进行登记下发《婚假通知单》,本人将《婚假通知单》交给所在单位计考勤。
符合晚婚的员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应增加婚假20天。
4.3.4办理晚育假奖励的程序
4.3.4.1女方晚育假
4.3.4.1.1凡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计生字{2000}第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晚育女员工的配偶,凭《新生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或《两证》向所在单位计生办提出口头申请,所在单位计生办填写《计划生育晚育奖励产假登记表》,下发增加产假30天奖励的通知,本人将产假证明交到单位记考勤。
4.3.4.1.2凡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计生字{2000}第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晚育女员工的配偶,凭《新生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两证》向所在单位计生办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计生办填写《计划生育晚育奖励产假登记表》,下发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奖励的通知,本人将通知交到所在单位记考勤。
4.3.5办理子女落户口程序
4.3.5.1计划生育内生育的子女落户口时,持有《生育服务证》生育,孩子在半岁至1岁期间,凭《新生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女方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单位证明到公司计生办登记,领取《计划生育出生证》,然后到派出所户籍室落户。
4.3.5.2依法收养子女的家庭要求落户,需提供收养的材料,凭《新生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到公司计生办办理落户手续,再到派出所户籍室落户。
4.3.5.3从外地迁入基地的员工子女需要落户,需要出具原籍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计生办审核,开发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到派出所户籍室落户。
4.3.6办理子女护理假程序
4.3.6.1依据《***勘探开发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2款,持两证的公司员工小孩16周岁以内患病需要护理时,可凭员工医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向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登记,下发护理假通知单,夫妻一方可享受护理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年。
4.3.6.2离异家庭,由抚养孩子一方享受护理假,程序同4.3.6.1.
4.3.6.3单员工家庭不享受护理假。
4.3.7办理寄养子女医疗费报销程序
4.3.7.1依据《***勘探开发公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3款,孩子需要寄养在外地,员工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计生工作人员进行登记上报开发公司计生办,开发公司计生办审核外地就医医疗费,办理《寄养证》,员工持《寄养证》、就医凭证到公司社保中心报销。
4.3.8办理托儿费报销的程序
4.3.8.1根据《***勘探开发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7款,员工个人凭公司内部托儿费票据,单位计生办工作人员填写《托儿费报销登记表》,审查核实并按文件规定签署报销金额,财务经营科核实报销发放。
4.3.9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奖励及费用报销程序
4.3.9.1公司员工和员工家属个人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向所在单位计生办提出口头申请,单位计生办登记、审查核实,出具《***公司员工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通知单》或《***公司员工家属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通知单》,员工或员工家属个人持《通知单》到员工医院或库车物业公司员工医院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员工医院妇产科凭《通知单》实施手术。
4.3.10申请不孕症的程序
4.3.10.1患有不孕证的夫妻要求收养子女,持《疾病诊断证明书》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计生人员进行登记,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申请表》,夫妻双方单位初审,上报开发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开发公司计生委审核后上报喀什地区计生委,由喀什地区计生委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计生委申请再鉴定,根据喀什地区计生委批复办理收养女子手续。
4.3.11申请病残儿童鉴定的程序
4.3.11.1生育病残儿童要求再生育的家庭,持《疾病诊断证明书》向女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计生人员进行登记,并填写《病残儿童技术鉴定申请表》,夫妻双方单位初审,上报开发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开发公司计生委审核上报喀什地区计生委,由喀什地区计生委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计生委申请再鉴定,符合政策发给再生育《生育服务证》。
4.3.12申请办理收养子女的程序
4.3.12.1已经鉴定批复不孕症或病残的,当事人将计生部门的批复,到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持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和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报案的证明,到开发公司计生办办理落户手续,再到派出所户籍室落户。
4.3.13申请再生育的程序
4.3.13.1凡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员工家庭,持要求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向女方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夫妻双方单位签字盖章,报开发公司计生办审核盖章,上报喀什地区计生委审核批准,喀什地区计生委下达特批照顾生育批准通知和《照顾生育服务证》,开发公司计生办通知本人领取再生育服务证,本人持《照顾生育服务证》后方可怀孕。
4.3.14员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程序
4.3.14.1调出的员工到所在单位计生办进行登记,所在单位计生人员出具儿童保健费介绍信、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登记卡及其他资料,本人将上述资料交新调入单位计生人员。
4.3.14.2调入的员工将个人从原单位办理的儿童保健费介绍信、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登记卡及其它资料交新调入单位计生人员,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出具《儿童保健费通知单》,财务经营科发放儿童保健费。
4.3.15避孕药具发放程序
4.3.15.1各单位根据避孕药具使用计划、制订需求计划,上报开发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开发公司计生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药具进行汇总后,上报喀什地区计生委领取药具,单位每季度15号之前以后凭药具需求计划表到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
4.3.15.2个人需要领取药具,每月到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计生人员登记,按规定发给。
4.3.16计划生育统计程序
4.3.16.1****部计生办每季度到开发公司计生办领取统计报表,然后下发基层各单位,各单位按要求完成统计报表,****部计生办汇总后上报开发公司计生办。
4.3.17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程序
4.3.17.1根据开发公司计生办工作要求,向主管领导请示,征集拟定议题和议程,请示批准后,起草会议内容,组织开会。
4.4优待政策
4.4.1凡接受接扎手术的员工,由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给予100元补助,并给其配偶7天照护假。
4.4.2已生育过孩子的女员工终生只能享受两次避孕失败手术免费和产假工资待遇(绝育后复孕,上环失败者例外)。
4.4.3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医药费,须由医院出具证明后,单位领导批准。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登记签字后,全部报销。
计划生育手术属上环、去环、皮埋、接扎、计划内怀孕而因病流产或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后,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手术。
4.4.4公司已婚女员工放环或皮埋、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去环休息一天;男员工输精管接扎休息10天;女员工输卵管接扎休息15天;人工流产,怀孕不满三个月休息20天,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四个月以上休息40天(以上假由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登记后有效)
4.4.4.1对领取“两证”的公司员工夫妻退休时各加发退休基数工资的5%退休金。
4.4.5夫妻终生未生育过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退休时各加发退休基数工资的10%退休金。
4.5限制与处罚
4.5.1对已办“两证”的夫妻,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或第三个孩子的,从批准之日起,停止其独生子女优待和奖励,退还“两证”。
如不退还“两证”的,每月扣发夫妻双方实得工资的20%,至退还“两证”为止(包括合计生育过两个或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
4.5.2对已婚夫妻或符合规定生育二胎的汉族员工和三胎的少数民族员工,没有按计划指标怀孕或生育的,给予下列处罚:
4.5.2.1结婚不满九个月的(即先孕后婚),夫妻双方各罚款100元。
4.5.2.2无指标怀孕的,应立即中止妊娠,否则,每月征收夫妻双方计划外怀孕费各50元,至中止妊娠止。
4.5.2.3无指标生育的,除按4.6.2.2款处罚外,给予一次性罚款500元。
4.5.2.4人、户在石油基地的已婚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须向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未向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私自办理生育证的无效,强行怀孕或生育的按4.6.2.2款进行处理。
4.5.2.5凡符合规定生育二胎的汉族员工和三胎的少数民族员工,在未发放生育指标前,计划外怀孕的,应立即中止妊娠,否则从怀孕之月起,每月征收夫妻双方计划外怀孕费各100元,至中止妊娠止。
4.5.2.6凡符合规定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生育间隔不到三年或未批准生育的,除按4.6.2.5款处罚外,给予一次性罚款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4.5.3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下列处罚:
4.5.3.1汉族、少数民族员工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依法收(抚)养一个孩子的,征收超计划生育费1万元。
计划外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次缴清)。
4.5.3.2超计划生育的生育费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哺乳假按事假处理。
4.5.3.3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发各类奖金,不调升工资、不晋级、不升职,不调整住房。
4.5.3.4是员工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是党员、团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4.5.3.5超生后离婚者、处罚规定不变。
丧偶者,死亡的一方当月停止处罚。
4.5.3.6超计划生育者经教育和处罚后仍不落实节育措施,情节恶劣的,应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4.5.4对不执行计划生育规定,又不听从说服教育并漫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止追究法律责任。
4.5.5凡属各单位自行管理的季节工、家属工临时合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对违犯计划生育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进行处理,属临时合同制的予以辞退。
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4.5.6对不重视计划生育工作造成计划外生育或超计划生育的单位,除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
出现一个超生的罚夫妻双方单位1000至1500元;出现一个非婚生育或先孕后婚的,罚夫妻双方单位500至800元;出现一个无“生育证”怀孕的罚夫妻双方单位300至500元;出现一个先怀孕后申请特批指标的,罚夫妻双方单位200至400元;出现一个大月份引产的罚夫妻双方单位100至150元。
夫妻所在单位当年不评先进或文明、模范单位。
5相关文件与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员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员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员工家属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免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勘探开发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6报告和记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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