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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第7章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
第一节:
理解要点
第二节:
实施要点
第三节:
法律要求
第四节:
典型案例
SA8000标准条款
4.1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4.2当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受到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向所有员工提供类似渠道以获得独立而自由的结社和谈判权。
4.3公司应确保上述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成员保持接触。
第一节:
理解要点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属于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
结社自由最典型的就是组建和参与工会组织的自由,其中组织工会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
集体谈判权是指劳工集体订立劳动契约的权利,广义上说也包括积极推动此项制度的权利、罢工的权利,以及采取和平方式集体行动的权利。
集体谈判在我国又称集体协商,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谈判,订立集体协议,确立集体劳动关系,缓和劳资矛盾;同时还可以代表工人参与劳资纠纷的调节、仲裁甚至诉讼活动,表达和实现工人的意见和主张。
《工会法》(2001年)规定,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我国职工享有广泛的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自由,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群众性和自愿性是工会的典型特征。
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在阶级范围内最为广泛的组织,只要是工人阶级的一员,都可以组织和参加工会。
自愿性是指在参加工会方面不受任何压迫,是否参加工会,取决于每个人的意志,是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根据《工会法》,自由结社在某些方面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工人不得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之外另外组织一个独立的工会,成立工会需要事先审批。
国内一些专家建议改革现行的工会制度,简化设立程序,降低设立成本。
他们建议废除事前审批的制度,代之以事后登记的制度。
实行登记制后,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工人就可以自由地组织工会,不需要任何机构批准。
当然,工会成立后还需要向有关的部门登记备案。
我国工会改革和建设的一个引人注目的动向就是工会直选。
近来,广东、浙江等地一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开展了直接选举工会主席的活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姚市基层工会直选工会主席的经验也广为流传。
所谓直选,就是由基层工会的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
这是不同于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和副主席的另一种民主选举办法。
通过直选,保证了会员群众能更加直接地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工会主席,有利于会员群众对工会主席的拥护和监督,从而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同时,工会直选有利于增强工会主席的责任感、使命感,使工会工作和活动更加贴近会员群众的愿望和实际需要。
工会主席直选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工会实现民主化、群众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苏立清解释说,直选基层工会主席在中国工会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了直选工会主席的探索和实践,之后直选工会主席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步。
1988年10月9日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行委员会通过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第43条规定,“各级工会领导人都应经严格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选举要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基层工会的民主选举,可以自下而上地提名候选人,提倡候选人直接与会员见面。
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逐步实行领导人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1997年11月18日颁发的《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再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须经民主选举产生,中小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民主选举”。
基层工会直选不仅有文件规定,更有大量丰富的实践,并且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这些实践和经验还表明,直选是中国基层工会顺应工会工作规律和广大会员的愿望而对工会干部选举制度的完善,也是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的积极举措。
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必须严格地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和规定办事,规范化操作。
工会主席候选人必须符合工会章程对工会干部提出的六条要求。
要保证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能真正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能协调企业劳动关系、让职工群众信得过,就要求会员群众对工会主席候选人有较充分的了解,因此,工会主席直选更适合在职工人数较少、规模不大的中小基层单位推行。
同时,直选也对会员的选举知识、民主素质有较高的要求,避免无人参加竞选或部分会员以同姓同乡等来决定投票意向的现象,直选还有一个扩大培训、不断完善提高的过程。
《上海证券报》2003年2月13日报道,世界银行的一份最新报告称,如果大部分工人加入工会组织,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个国家的经济会表现得更好。
与许多金融界人士的看法相左,这份报告认为,工人参加工会组织的比率越高,这个国家的失业率和通胀率也越低,另外,生产效率较高以及从经济危机中复苏的速度也越快。
这份报告称,无论是富有还是贫穷的国家,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人的平均工资普遍高于未参加工会的工人。
他们举例说,在美国,工会成员的工资高于普通工人的15%,在其它发达国家,工会成员的工资也比普通工人高出5%至10%。
公司应根据标准和中国工会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积极支持成立工会,可以在当地工会的支持下,组织有效的工会选举。
公司应支持工会的活动,积极开展劳资对话和集体协商,推动劳资合作和工人参与。
公司还应维护工会代表的权利,避免歧视甚至打击报复工会代表。
一些专家指出,企业建工会有利于理顺劳动关系,这已成了国际惯例。
企业依法组建工会不仅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一些出口企业发现,一些欧美客户在下定单前都会对工厂进行严格的评估验厂,其中就包括工厂是否成立工会,工会是否有效运作等内容。
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合作和展开竞争,必须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才能赢得主动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节:
实施要点
公司应该明确表明其尊重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
公司不得干涉和限制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也不得因工人参加工会而处罚或歧视他们,如拒绝雇佣、威胁开除、限制晋升职务、限制提升工资、限制加班或安排过多加班、或者调往工作条件差的岗位以示惩罚。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地工会的协助和支持下组建工会。
工会选举如何是工会能否有效工作的一个关键因素。
工会代表或者工人代表应经过工人选举产生,并张榜公布。
公司应重视并支持工会的活动,可以指派管理层代表定期同工会代表开展对话和协商,了解工人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应鼓励工会代表参与公司有关工人利益的决策和推广,并通过工会渠道传达给工人。
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解决可能出现的劳资纠纷,比如成立有工人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订处理劳动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和处理工人投诉和申诉。
第三节:
法律要求
我国《宪法》(1999)第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劳动法》(1994)第7条规定: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8条规定: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33条规定:
企业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34条规定: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35条规定: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工会法》(2001)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序,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6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20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1)克扣职工工资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5)其它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23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25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50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1)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第19条规定: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改革和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第8条规定:
基层工会是整个工会工作的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使基层工会的任务更加繁重,必须下大力搞好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基层工会具有活力的主要标志是:
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职工的意愿和本单位的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履行主人翁权利和义务;积极调处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职工为推进企事业改革和发展献计出力,在职工群众中有号召力、凝聚力,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第9条规定:
围绕企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基层工会要认真履行基本职责和各项社会职能,抓好重点工作,带动其他工作,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特别要逐步形成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机制;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为基本形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以“送温暖工程”为基本形式的职工生活补充保障机制;以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为基本内容的建功立业激励机制。
同时,要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配合党政搞好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努力培育“四有”职工队伍。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要依据本企业特点开展工作,重点是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外商和业主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
第13条规定:
抓紧建立健全基层工会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按照“三同时”的要求,与企业登记、筹建、投产同步进行。
加快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
适应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会的组织结构,健全企业工会组织,提高职工入会率。
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劳动力流动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做好会籍管理工作。
保证工会组织的独立设置和完整,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第14条规定:
合理确定基层工会编制,选配好基层工会主席。
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应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基层组织专职干部的编制,按不低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4‰的比例确定。
基层工会主席应按同级党政副职级配备,副主席按中层正职级配备。
工会主席是党员的,应进入党委会;设常委会的,应进入党委常委会。
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尽职尽责做好工会工作,有关方面应保证他们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
企业行政领导不宜兼任工会主席。
第15条规定:
健全基层工会民主制度,推进基层工会群众化、民主化建设。
基层工会要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建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
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副主席须经民主选举产生,中小企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民主选举。
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会员(代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会领导人的制度,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按有关规定撤换、罢免工会领导人的制度。
基层工会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大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其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要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建设一支宏大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依靠积极分子和会员群众开展工作。
基层工会可以工会积极分子为骨干,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群众的意愿,建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和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生活福利互助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分厂、车间工会和工会小组,在基层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开展活动。
第16条规定:
依法保障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
企业不得以工会主席履行职务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作不利的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对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主席职务的,企业应与党政干部一样予以妥善安置,并落实相应的待遇。
工会干部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打击报复和其他不公正对待时,上级工会要坚决予以保护,积极督促有关方面予以纠正,直至诉诸法律。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中国工会章程(2003年)有如下规定:
第1条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2条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3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5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6条会员有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10条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25条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26条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27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28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29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31条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
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四节:
典型案例
案例1:
加强劳资协商,装饰业工资有标准
南方网2002年7月24日报道,昨日下午,深圳市装饰行业100家民营企业劳资双方代表,就本行业工资分配事宜进行最后协商,签定了《深圳市装饰行业工资协商协议书》,这是全国第一份率先达成的行业性工资协商协议。
按照协议,深圳市装饰行业实行如下制度: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生产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临时劳务工实行计件工资制。
固定人员平均工资不低于2000元/月,临时劳务工平均工资不低于60元/日。
各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全额支付本月工资,临时劳务工可按月结清,也可即时清结。
深圳市工会主席张宝琴认为,装饰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对维护员工利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般在企业与企业工会的工资协商中,工会力量相对较弱,难以与企业方形成平等对话,借助行业工会的力量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家签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的海大家居装饰公司负责人认为,企业要稳步健康地发展,一定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协调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一个企业爱护员工、员工关心企业的良好氛围。
这种关系和氛围要靠企业文化来熏陶,更要可靠的机制作保证。
案例2:
衡水桃城区89家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工资协商制
河北日报2003年1月6日报道,衡水冀军桥闸工程橡胶公司尝到了与职工协商工资的甜头。
2002年春该企业建立工会实行工资协商后,职工工资平均提高了7%,生产积极性也明显提高。
经营者高兴之余,主动为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
目前,衡水市桃城区已有89家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与职工签订了工资合同。
近年来,桃城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因工资待遇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从2001年9月份开始,桃城区在全区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区总工会、劳动局、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了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选择了10家企业作试点。
根据企业宏观环境、微观趋势、外部参数、内部经营指标,测定工资总额、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工资增长的合理点,双方自愿在工资合同上签字并认真履约。
非公有制企业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与职工实现了双赢。
独资企业美亚染化工有限公司在工资协商前曾有顾虑,2002年春推行这项制度后,该企业对原来按原料投放批次确定工资的办法进行改革,和职工商定了与质量、消耗、安全生产直接挂钩的吨产品工资分配办法,职工收入增加11.7%,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9000多元。
案例3:
浙江安吉非公企业98.8%建工会
工人日报2003年5月7日报道,浙江省安吉县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中,形式上灵活机动,机制上责任到人,有效地加快了组建步伐。
截至当年4月底,全县已有714家非公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组建率达98.8%,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会员达41699人,职工入会率达90%。
在非公有制企业建会形式上,安吉县坚持灵活机动的方式,如建立村级工会、社区联合会、多个小企业联合工会;简化建会程序,采取"先搭台、后充实、再完善、逐步规范"的做法,推动成片组建工会,这些措施有力地加快了全县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步伐。
安吉化纤锦纶厂工会在职工中深入开展"优质、低耗、高效"劳动竞赛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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