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群众处置性事件的体会.docx
- 文档编号:25109579
- 上传时间:2023-06-05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3.06KB
处置群众处置性事件的体会.docx
《处置群众处置性事件的体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处置群众处置性事件的体会.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处置群众处置性事件的体会
处置群众处置性事件的体会
处置群众处置性事件的体会
笔者参与了35起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认真思考。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在参与处置的35起群体性事件中,10人左右的小群体有4起,占11.4%;12人以上100人以下大群体有24起,占68.5%;100人以上的超大群体7起,占20%。
归纳起来,35起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易发性和突发性。
因企业改制、农村占地、退耕还林、用水用电,或因交通运输、学生安全等诸多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石化总厂97年内退职工因“三金”问题,少则50人多则近200人数十次围堵总厂机关、宾馆、体育馆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尤其是打听到石化集团领导抵荆、市里有重要会议时,这些老职工可在半小时内聚集。
又如,2月20日,供水总公司铺设管道施工,掇刀部分村民因拆迁补偿问题,一下子纠集亲朋好友及社会闲散人员近百人聚集现场,造成施工受阻;3月15日,因牌楼客运联营户擅自改变线路,公汽公司当即组织40余名职工聚集杨家桥,造成双方对峙。
有些人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有点事就闹,其聚时快,散时也快。
(二)隐蔽性和对抗性。
每一起群体性事件都有一个从产生、酝酿到发生、发展的过程。
笔者从参与处置的35起群体性事件得出,群体性事件在发生阶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今年“两会”前夕,我们在排查各类社会矛盾中,虽经各部门细致梳理,但仍有少数群体性事件事前未被锁定。
同时,其对抗性也较为突出,有的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国道、省道或站卡,行为越来越激烈。
6月25日,沙洋县十里镇龙坪村数十名村民因襄荆高速公路占地补偿问题上路静坐,直至县主要领导前往做工作,群众才逐渐撤离高速公路。
(三)参与主体多元化。
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不同的事件主体构成的群体性越来越多。
他们打出横幅,占领、围堵门道,各自为阵,当主管部门接访时,他们相互声援起哄,攻守同盟。
仅在本人参与处置的35起中就有12起,约占三分之一。
3月29日,共有4批近百人聚集市“两会”现场,盛达集团60余名原职工打着横幅要求维权,而且东宝、掇刀、钟祥各有一名“涉法”上访者纠集亲属数人围堵会场喊冤。
4月12日,市政府门前聚集三批上访群众:
牌楼镇20多名民办教职工因权益遗留问题到政府上访,掇刀响岭村50多名村民因火车南站扩建占地补偿到市政府讨说法,市石油公司10余人因工资补偿问题请求解决;5月24日,市委门前也聚集三批上访人员。
(四)数量上升,规模扩大,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
据统计,仅6月上旬10天内,市政府大门出现围堵达16次500余人(次),除上访人员静坐、拉横幅外,党政首脑机关门前车辆围堵也屡见不鲜。
6月1日,钟祥市双河镇数十农民驾乘5辆农用手扶拖拉机将市政府南北两门封堵;7月1日,荆汉联营公司13辆客运车从早6点至10点堵截双泉收费站,造成数百辆车滞留。
有的企业因改制问题,极少数骨干成员组织数百人上省道、国道,时间长,规模大,参加人数多。
3月25日,原荆襄集团荆源公司因权益资金兑付不及时,近600名职工上访到集团公司,当日下午,职工封堵公路达191分钟,当晚,部分职工滞留在荆襄集团科技楼。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处置群体性事件难度大,政策法律意识强,战术要求高,参与处置的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必须具备较强的处置能力。
正确化解矛盾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是主体,必须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去解决,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发[201X]5号),在收集信息、建立预警机制、维护秩序、必要时果断处置等方面依法行政,公安民警要从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认识和对待群体性事件,当好党委政府的“信息员”、相关部门的“参谋员”、处置工作的“消防员”、处理和化解矛盾的“协调员”,甘当广大群众的“服务员”。
(一)信息灵通快准是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前提。
洗煤滤布从处置的35起群体性事件看,70%以上是通过有效的信息收集、及时报告、提前介入,顺利地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这不仅减少了事后处置的难度,也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3月7日(双休日),省政府根据我市上报的一条信息,迅速组织工作专班赶赴荆襄集团公司,就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研究对策,主动工作,很快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一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3月下旬,全市“两会”前夕,公安机关未雨绸缪,组织各警种深入基层,认真排查各类矛盾,经分析研判后共收集上报5大类18条信息,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绝大多数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遏制了多起上访“两会”的群体性事件;4月11日(双休日),有群众举报东方百货改制问题中涉及的近百名职工欲于次日围堵政府,信息上报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召集市体改办、工会、供销社、公安局及东方百货负责人分头连夜开展工作,有效阻止了这起有预谋、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
(二)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是顺利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
事实证明,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预防的,关键要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三早”预警处理机制。
应当看到,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其中80%以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因此,要建立情报信息网络,不失时机地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度等机制,达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的。
3月30日12时许,原荆商集团部分职工欲集结上访“两会”,公安机关启动预警工作机制,市局、分局和派出所民警配合供销社和集团公司负责人分6个工作组,利用午休时间进行疏导,滤布两小时内控制了事态,由于工作主动,下午只有少数人到会场附近,经教育后劝退。
(三)坚持执法为民,促成问题解决。
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在原则上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在措施上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既不为平息事态而违反原则地满足群众不合理要求,也不因群众要求与已无关或关系甚微而漠视他们反映的问题,而应正视问题,找准症结所在,克服无能为力的畏难情绪,消除埋怨思想,增强工作主动性,不推不躲不拖,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议,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促成群体性事件主客观双方对话,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尤其是对下岗职工、“三农”问题和城市拆迁、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众遇到的实际问题,一定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帮助解决。
4月23日上午,东宝区漳河镇20余人打着“严惩路政凶残执法”的横幅到市政府上访,并在现场出示受害者血衣和图片,极具煽动性,围观群众情绪激愤,我们迅速将情况反映到市政府,并促成东宝公路局与受害人家属进行对话。
随后,市信访局和公路部门紧急磋商协调,及时平息了这起事件。
(四)善用谋略,把握时机,果断处置。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既坚持原则,又讲究策略和方法,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情施策,防止因处置不及时或不当造成矛盾激化。
5月29日(双休日)雨夜,建行石化支行3名负责人被荆东磷肥厂15名职工围堵在办公室达40小时之久。
午夜时分,市局组织治安、巡警、月亮湖分局40余名警力依法传唤围堵人员,果断处置了这起群体性事件;5月12日,就抗美援朝老英雄宋某及家人缠访市主要领导一事,市局副局长王振清率治安部门民警通过调查走访,发动其亲友做工作,正面接触主要闹事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妥善解决了缠访滋扰事件。
三、几点建议笔者对参与处置的35起群体性事件进行一一梳理后认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因协调机制不完善、接待对话不规范、相关部门配合不力、责任倒查不到位等诸多原因,必然导致群众缠访、复访、大规模集结上访现象,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处突工作机制。
要采取一个问题(群体性事件)、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
对同一屡次上访的群体性事件,要统一接待对话口径,对群众的要求,要尽力尽快帮助解决,不能食言,否则将失信于民;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分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或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劝解,绝不能互相推诿,拖延时间;对因决策失误的,要据实向群众承认,尽快纠偏,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绝不能只表态不解决。
(二)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限期解决。
要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和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荆政电[201X]2号)要求,对重大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做到基本情况及时上报,处置情况跟踪上报。
(三)强化责任,严肃追究。
对发生的每起群体性事件,要定性定量分析,了解深层次、内幕性情况,对应该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排查调处矛盾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贻误战机,处置失当,造成事态扩大的,要严肃追究。
(四)善后回访,防止反复。
在平息群体性事件后,尤其是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逐一落实兑现,对可能导致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及时化解。
要通过善后回访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水平。
《处置群众处置性事件的体会》
附送: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提出起草、修订建议。
(三)研究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密切配合、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协调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部门省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组成,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参加。
滤布厂省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福建银监局局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省联席会议成员。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福建银监局,承担日常工作,落实省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福建银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作为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省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按照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大政策事项、工作机制或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会议。
(三)省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省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省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要积极参加省联席会议,认真落实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省联席会议的作用。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省内非法集资的处置进度及省外一些非法集资的处置案例,加强信息沟通。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要提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省直各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指导、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踪事态的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由省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案件主发地为主办地区。
其它有关地区应当在主办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省直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省联席会议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对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有涉及我省的跨省(市)非法集资案件,压滤机滤布由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牵头进行处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案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
性质认定后,由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3.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案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省联席会议。
2.省联席会议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退回并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
初审符合要求的,省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设区市人民政府。
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省公安厅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省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四)向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报案件的程序:
由省联席会议提出案件性质认定,连同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三、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一经认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省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
牵头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省政府全面掌握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省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
各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
省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制度,并负责向省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完善相关制度围绕综合治理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体系,为依法、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政策法律依据。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法规规章体系。
通过对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
省联席会议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部门规定。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制度。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
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负责落实。
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商宣传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处置 群众 事件 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