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实用全版.docx
- 文档编号:25108148
- 上传时间:2023-06-05
- 格式:DOCX
- 页数:45
- 大小:39.79KB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实用全版.docx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实用全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实用全版.docx(4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实用全版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
日期:
第一篇投标须知及合同文件
第二篇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投标书
第四章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二篇技术规范
第五章施工监理规范
第六章施工技术规范
附件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篇投标须知及合同文件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一条投标人须知
1.1工程项目说明
(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平方米
结构类型:
框架剪力墙结构
(4)资金及来源:
1.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1.3质量及工期要求:
(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2)开竣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总工期:
1.4监理内容及范围:
监理范围:
本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
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质量、进度、费用控制;
●
●合同和信息等管理;
●
●安全监督;
●
●协调工作。
●
第二条招标人
2.1法定名称:
;
2.2法定代表人:
;
2.3地址:
第四条投标人资质要求
4.1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批准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含以上)资质。
中央、军队在京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京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持有市建委注册登记或者审批手续。
4.2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投标人代表应当递交一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当承担其投标书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委托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本次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元。
投标人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时,将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支票形式交与招标人。
5.2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经济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单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招标收费标准执行。
5.2.1中标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后7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5.2.2招标代理服务费只收现金、支票、汇票。
5.3中标单位应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第六条招标文件
6.1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
6.1.1投标人须知
6.1.2合同通用条件
6.1.3合同专用条件
6.1.4投标书的格式
6.1.5技术规范
6.1.6附件
6.2现场踏勘、招标文件的澄清
现场踏勘在工程施工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招标人不进行组织。
投标人如果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以书面(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
凡是在开标前天前提出需招标人澄清的问题,招标人均将予以答复。
招标人答复的文件将交给所有已经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答复的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招标文件的修改
6.3.1委托人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6.3.2该修改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收到的修改文件。
第七条投标书的编制
7.1投标书的语言
7.1.1投标书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来往的函电和文件,均应当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7.2投标书的组成
7.2.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书:
分正副本,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由本文件第四章所列的文件组成,必要时,投标人可以按照同样格式加以扩展。
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八条投标价格
8.1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应当是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评标专家的劳务费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8.2监理费根据本章第一条1.1.2中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投资额,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的规定计取,在幅度范围内可以上下浮动±20%(含),但是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
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
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高程调整系数为1.0。
投标报价时,浮动幅度值单独列出,结算时浮动幅度值及调整系数不再调整。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根据工程概算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8.3投标价格不包括经委托人确认的监理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其它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和委托人给付的奖金。
8.4在本合同履行完成时,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工程的实际结算价为计费额进行调整,但是中标浮动幅度值不变,相关系数不变。
第九条投标书的有效期
9.1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
第十条投标书的签署
10.1投标书应当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者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
10.2投标书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投标人必须在改动处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投标书的送达
11.1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1.1.1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装入投标文件袋内密封。
11.1.2用封条将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且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在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理人印鉴。
投标文件袋与密封条自制有效。
11.2投标书的截止期和送达地址
11.2.1投标人于年月日将投标书报送到;(具体时间另行书面通知)
11.2.2招标人届时派专人接收投标文件,接收人,联系电话。
11.3迟到的投标书
投标人应按时送达投标书,超过11.2.1款规定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书,招标人将不予接受,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11.4投标书的更改与撤回
11.4.1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者撤回投标书,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且经投标书签字人签署。
11.4.2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后,并且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书不得更改和撤回。
第十二条开标与评标
12.1开标时间:
定于年月日开标(具体时间另行书面通知);
参加人数:
人;
开标地点:
;
如有变化,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
12.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件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还必须出具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2.3开标时应当当场对投标书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投标书符合要求。
12.4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书进行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12.5招标人负责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12.6无效投标书的确定。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得进入评标:
①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印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②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③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浮动幅度值超过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
⑤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⑥按国家及北京市对无效投标文件认定的其它形式。
12.7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招标文件所附评标办法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12.8评标方法按照“第六章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12.9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是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者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12.10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将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报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11合同订立
12.11.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中标单位应当与招标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12.11.2合同采用北京市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章合同条款
BF-2000-0206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平方米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的监督,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
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确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人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四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建设法规文件;
2、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建筑、装修、安装工程的规范、标准、规程;
3、北京市现行的工程计价相关文件规定;
4、本工程正式施工图纸及相关标准图;
5、本工程的施工总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市 建设 工程 监理 招标 文件 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