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清单表格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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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表格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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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表格样式
责任清单表格样式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样式)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饶阳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维护公路路产路权,治理超限超载
维护路产路权,行政许可
公路路政管理站
治超
公路路政管理站
2
负责干线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
干线公路平台、边沟、绿化、附属设施、标志标线的设置等的维护及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站
干线公路裂缝灌缝,坑槽、网裂小修,绿化新补植,标志、标线维修等
公路管理站
3
负责干线公路大修、中修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负责干线公路大修、中修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站
4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干线公路桥梁,编制桥梁档案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干线公路桥梁,编制桥梁档案
公路管理站
5
为我县一般监督项目的公路工程质量提供保障,监督本辖区一般监督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完成交工工程的质量检测、负责竣工工程质量鉴定、参与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接受一般监督项目质量问题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检查站
承担全县公路工程监理及检测从业单位及人员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检查站
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抽检项目实体质量
质量监督检查站
受理我县农村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质量监督检查站
承担市委托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检查站
6
农村公路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组织实施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计划投资任务
地方道路管理站
7
监管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对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做好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工作
地方道路管理站
8
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基础数据采集
通过公路各项指标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桥梁检测、交通量调查等方式,适时采集相关数据并及时更新;管理维护设备及数据采集信息系统
地方道路管理站
9
农村公路工程养护监督和管理
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道路管理站
10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具体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行政许可,并对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维护运输行业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管道路客货运输、运输站场、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以及运输服务;负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运输管理站
负责本辖区内运输市场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辖区内道路运输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
运输管理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负责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业户的申请、开业、歇业、停业的行政许可及审批工作,核发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按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做好经营户档案管理工作。
运输管理站
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客、货运输的许可和监督检查。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除危险货物以外的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客货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驾驶员培训许可。
运输管理站
负责本辖区内客货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营运车辆年度审验等工作。
运输管理站
按照交通运输部“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工作。
运输管理站
负责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运输管理站
受理各种运输经营投诉、调查和处理运输违法案件和服务质量纠纷。
运输管理站
负责对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运输管理站
负责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运输生产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和反馈道路运输各种基本信息。
运输管理站
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排,协助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和车辆保障任务,保证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的完成。
运输管理站
向政府公示的重点货运源头派驻运管人员,对一般货运源头实行流动巡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
运输管理站
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监督,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管理目标任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运输管理站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监督管理。
运输管理站
负责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工作。
运输管理站
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审核工作
运输管理站
注:
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饶阳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源头治超
各乡镇人民政府
要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专项工作,加强对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宣传,对有关执法部门在本地的源头治超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
运管机构通过进驻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货源单位运输车辆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建立违法超限超载通报制度及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路面执法,查处非法超限行为。
公安部门
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禁止非法、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强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行为;负责维护货源单位秩序,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源头治超等违法犯罪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加强对改装、拼装车辆企业的检查,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车辆改装企业及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载引发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工商部门
对无证照经营的货源单位和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政府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货运源头治超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监察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源头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等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对不履行治超职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问责。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饶阳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受理投诉举报
接受群众反映的道路运输投诉举报
运输管理站
7221569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单位:
饶阳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手续、工程实体、施工工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综合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是、落实施工责任制;二是、落实施工技术交底;三是、落实质量跟踪检查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监督准备工作。
3、现场监督检查。
4、交、竣工质量鉴定检测。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7、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第4号令)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道路客货运输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
2.道路旅客运输站场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
道路客货运输及道路客货运输站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经营期限、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
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结合企业信用考核等日常管理活动,1年内对所有客运经营业户开展1次及以上的现场检查。
2.定期检查:
营运车辆年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3.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4.举报投诉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6.重点安全监管;
7.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3.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应注意仪容仪表,使用执法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4.运管执法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5.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7.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线路、车辆停运整改;
(四)罚款;
(五)暂扣营运证件;
(六)暂扣运输车辆;
(七)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2.出租汽车。
3.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条件、管理水平、企业经营行为。
2.车容车貌、相关标识及设备设施。
3.驾驶员经营行为、服务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
2.路检路查。
3.日常投诉等相关数据。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每月组织人员路检路查。
2.日常投诉处理情况汇总。
3.定期开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质量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组织人员路检路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开展日常投诉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2.组织开展年度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公布考核结果。
2.根据考核结果排名判定企业管理水平。
3.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责令停止、处以罚款、吊销营运证件等处理。
(三)公交企业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交企业。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公交企业及公交线路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公交车营运行为、安全行车、服务设施、安全设施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或上级部门要求的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检查,通常采用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对企业及公交线路的有关台账进行检查。
2.每月组织人员路检路查。
3.组织人员展开集中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听取介绍;
3.查阅台帐;
4.实地堪察;
5.面谈询问;
6.情况汇总;
7.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及当事人员进行整改。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六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开展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登记备案检查。
2.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配合上级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我站对县内拥有的六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是:
1.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教学过程中有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
2.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使用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
3.检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是否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
4.核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检查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
5.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6.协助、配合市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7.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时收费标准。
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学时计时系统及其它先进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培训质量。
8.督促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加强对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和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在全行业公布监督检查项目及具体内容。
2.按照公布的监督检查项目及具体内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3.汇总、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应给予停止签章业务停业整顿、媒体公布,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三)吊销其经营许可。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二、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月对各修理厂进行检查;
2查阅许可原始材料;
3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4.配合上级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站对县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是:
1、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范围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漏项和减项作业。
2、严把配件采购关,不得用假冒伪劣配件。
3、严格车辆竣工出厂检验,合格后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未维修和未按工艺规范项目进行维护的车辆不签发合格证。
4、不得修理报废车辆,不修无证、无牌车辆,不修拼装汽车。
5、不乱收费,严格按本服务站公司制定的TBC定额标准收取工时费,不偷工减料。
6、是否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各工种。
岗位不使用未取得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的人员。
7、加强修理过程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修理技术档案,记录内容真实,准确、集中专人规范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在全行业公布监督检查项目及具体内容。
2.按照公布的监督检查项目及具体内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3.汇总、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4.将监督检查结果在行业内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降低经营类别或吊销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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