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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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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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申请表
附表一: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有效证件号码及发证部门
人员类别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持有《创业培训合格证》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农村妇女;□青年团员;□按新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户口所在地
移动电话
现家庭住址
住宅电话
本人主要工作经历及目前收入情况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姓名
家庭关系
身份证
号码
工作单位
工资收入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
号码
经营实体
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开办经费
流动资金
借款用途
申请贷款
额度
申请贷款期限
还款
方式
以保证担保贷款的情况
保证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与借款人关系
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联系
电话
保证人签章
年月日
以抵押、质押担保贷款的情况
抵押担保
抵押品名称
权属人姓名
权属证名称、编号
建筑面积
坐落地点
评估价值
评估单位
质押
质押物名称
质押物价值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社区推荐
意见
经办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妇联组织(团委)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月日
担保机构
意见
担保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月日
经办金融机构
意见
放贷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月日
注:
本申请表一式五份,申请人、社(区)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各一份。
城镇、农村妇女或青年团员需增加妇联或团委一份。
附表二: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营业
执照号
企业法人
代码号
国税登记号
地税登记号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资产总额
上年销售额(营业收入)
行业
类别
职工总数
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失业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
人数
比例
人数
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人数
社保编号
参保人数
借款用途
申请贷款
额度
申请贷款期限
还款方式
反担保情况
房产抵押
担保
抵押品
名称
权属人
姓名
权属证名称、编号
建筑面积
坐落地点
评估价值
评估单位
资产抵押
担保
资产总额
抵押资产
价值
□自有;□他有
申请单位
签章
年月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月日
担保机构
意见
担保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月日
经办金融机构
意见
放贷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年月日
注:
本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各一份。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府发〔2010〕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暨第十五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进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10]4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组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银行发放,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创业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行政村)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四条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为遵义市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合行),担保机构为市政府及各县、区(市)政府指定的且符合农村信用社(合行)要求的担保机构。
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县、区(市),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所在县、区(市)的农村信用社(合行)。
财政部门与该农村信用社(合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农村信用社(合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农村信用社(合行)分担20%。
农村信用社(合行)应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拨付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并在农村信用社(合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专项资金余额的五倍。
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指定担保的当地政府向担保机构支付。
各县、区(市)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不断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
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将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二章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具体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
1.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2.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高校毕业生;
4.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妇联推荐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创业;
6.团委推荐的青年团员创业;
7.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
8.政府新出台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小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有还贷能力和承办机构认可的反担保能力;
4.以代理、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需提供不短于贷款期限的代理、租赁或承包合同书;
5.接受农村信用社(合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6.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
7.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8.经办部门、担保机构及农村信用社(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003年以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至今未全部归还的人员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
2.在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能提供相关证照。
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4.具备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5.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6.接受农村信用社(合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经办部门、担保机构及农村信用社(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3.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
4.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5.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过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6.2003年以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至今未全部归还的企业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7.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补充个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中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推荐、审查、审核及发放
第九条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向本人居住地的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同意推荐,填报《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一),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合格并创业的人员,可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填报《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一),报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审查。
城镇、农村妇女或青年团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照自愿原则也可经当地妇联或团委推荐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可直接到企业所在地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填写《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单位)申请表》(附表二)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贷款资格审查及推荐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贷款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四、五项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资格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申贷条件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担保机构审核。
直接向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查通过后直接提交担保机构,对未通过审查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由妇联组织或团委推荐的城镇、农村妇女和青年团员,由申请人填写《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见附表一)后,当地妇联或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提交担保机构审核。
对未通过审查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接到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审查的申请材料,应按担保程序审核,在落实反担保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书,在实际确定担保的额度内提供担保。
对未通过审核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合行)收到担保机构提供的申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尽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及时核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申请人申贷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及时告知担保公司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借款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因达不到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因本人自动放弃超过三个月的,如需续办贷款,则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后重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章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一)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或青年团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人均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8万元放贷,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六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小额担保贷款展期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农村信用社(合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内财政不予贴息,利息由借款人本人支付。
(一)借款人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携带付息凭证等材料向担保机构提出展期申请,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并按担保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合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担保机构对展期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该项目经营情况及反担保变化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继续担保的意见;
(三)农村信用社(合行)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如农村信用社(合行)认为不符合展期条件的,及时将申请资料退回借款人并通知担保机构,借款人应按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由农村信用社(合行)与企业自行协商。
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九条还款付息方式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计息时间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及认定
第二十条贷款贴息
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中央财政承担5万元的贴息资金,超过5万元部分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据实负担;贷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妇女的,贴息政策参照《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0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
贴息资金由农村信用社(合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利息支付方式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待财政贴息后予以返还。
贷款展期不予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小额担保贷款的清收及损失代偿
第二十一条贷款到期的催收
(一)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农村信用社(合行)负责进行清贷。
农村信用社(合行)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提示还款。
妇联、团委应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合行)清收其推荐的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和担保公司代偿款的,借款人逾期贷款信息、反担保人的违约信息将记入遵义市个人、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三)对贷款反担保人的追偿。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担保机构电话通知反担保人;借款人到期未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担保机构在履行完担保责任的基础上负责对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由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构可向借款人、反担保人催收,也可按反担保合同规定依法起诉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直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足额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追偿回的资金应及时归还担保基金。
第二十二条贷款损失代偿机制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按照规定,在3个月内向农村信用社(合行)履行清偿责任。
在此期间,农村信用社(合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
但根据担保机构与农村信用社(合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农村信用社(合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第七章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社区的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居民和企业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贷款;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提供推荐意见;
(三)配合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农村信用社(合行)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四)指导帮助贷款对象搞好生产经营,及时反馈其获贷后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的确认、项目的审查,并提供审查意见;
(二)配合协助担保机构、农村信用社(合行)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借款人所在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区劳动服务机构要通过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和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审批等综合措施,负责和加大对本县(本社区)逾期贷款的催收,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三)帮助借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担保机构的职责
(一)担保风险管理。
担保机构对农村信用社(合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不对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新的担保,并暂停担保业务。
在与农村信用社(合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
(二)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担保条件予以审定,并及时向农村信用社(合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企业;
(三)负责为符合担保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四)贷款期满后逾期未还款的,负责代偿贷款逾期三个月内的未归还本息,承担担保风险的损失清偿;
(五)负责已代偿贷款本息的清收,提出代偿本息及呆、坏账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合行)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
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由农村信用社(合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担保机构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
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农村信用社(合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贷款发放后,要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每月5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通报给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担保机构;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做好贷款贴息的结算工作。
第八章小额担保贷款的激励及补偿机制
第二十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及补偿机制
各县、区(市)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0.5%,省财政承担1%,同级财政承担0.5%,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农村信用社(合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信用社区和妇联组织、团委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具体奖励办法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村信用社(合行)、妇联、团委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奖励每年实施一次,于当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
农村信用社(合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同时同级财政对农村信用社(合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团委、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应定期召开季度例会,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试行)》由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创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信用报告;
(六)反担保有关资料:
1、房地产抵押反担保。
以房地产抵押作为反担保的申请人,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经过备案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2、第三方责任人个人信用反担保。
以第三方责任人保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第三方责任人每人担保金额不超过8万元,第三方责任人限于职业稳定、月工资收入高于2000元的人员,并应提交保证人单位出具的身份及收入和本人同意提供反担保的证明。
反担保人必须与借款人一同前往担保机构并亲自作保证人签名。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提交的资料和证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合伙企业还需提供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三)企业(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企业(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七)企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再就业优惠证》及员工工资发放册复印件;
(八)按规定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九)企业信用报告;
(十)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1.法人企业反担保。
其他法人企业可以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额度为其企业净资产的50%,并提供相关财产证明资料。
2.房地产抵押反担保。
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经过备案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同时用于抵押的房地产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应达到贷款额度的1.5倍。
3.法人财产抵押反担保。
法人企业可以使用自身财产反担保,反担保的额度为其净资产的50%,并提供相关财产证明材料。
法人企业资产中动产部分用于抵押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登记备案。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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