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担保管理规程14页.docx
- 文档编号:25101438
- 上传时间:2023-06-05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3.18KB
项目担保管理规程14页.docx
《项目担保管理规程14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项目担保管理规程14页.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项目担保管理规程14页
项目担保管理规程
一般说来,“教师”概念之形成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历史。
杨士勋(唐初学者,四门博士)《春秋谷梁传疏》曰:
“师者教人以不及,故谓师为师资也”。
这儿的“师资”,其实就是先秦而后历代对教师的别称之一。
《韩非子》也有云:
“今有不才之子……师长教之弗为变”其“师长”当然也指教师。
这儿的“师资”和“师长”可称为“教师”概念的雏形,但仍说不上是名副其实的“教师”,因为“教师”必须要有明确的传授知识的对象和本身明确的职责。
第一章总则
其实,任何一门学科都离不开死记硬背,关键是记忆有技巧,“死记”之后会“活用”。
不记住那些基础知识,怎么会向高层次进军?
尤其是语文学科涉猎的范围很广,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单靠分析文章的写作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基础知识抓起,每天挤一点时间让学生“死记”名篇佳句、名言警句,以及丰富的词语、新颖的材料等。
这样,就会在有限的时间、空间里给学生的脑海里注入无限的内容。
日积月累,积少成多,从而收到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的功效。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的担保操作及担保标的物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稳健运行,特制定本指引。
要练说,先练胆。
说话胆小是幼儿语言发展的障碍。
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
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
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
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
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
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
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
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第二条业务开展过程中,保证人和担保标的物的选择应遵循审慎原则,严格保证人和担保物准入;担保的设定、办理应确保具有可操作性与可执行性;担保的中后期管理应坚持持续管理与动态监控原则。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一节调查与评估
第三条对于保证担保,项目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慎调查核实:
(一)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主体资格情况,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
2.授权情况,包括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公司章程对公司担保总额或者单项担保数额设有限额的,担保符合对应限额的要求。
3.意思表示情况,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不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
(二)保证人为自然人
1.主体资格情况,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情况,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已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
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无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不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第四条项目责任人应通过调查、查询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测算,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是否存在关联保证、相互保证或连环保证,确保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二节设定与管理
第六条项目保证人的确定,以公司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最终方案为准。
第七条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业务部门会同风险合规部定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持续、动态监控。
第九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项目责任人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第十条项目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任人应及时与交易对手取得联系,将有关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风控主管领导,并要求交易对手另行提供担保,交易对手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应当要求交易对手提前归还投资款项:
(一)保证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二)保证人歇业、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三)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第三节保证担保的实现
第十一条项目存续期届满交易对手未能按期归还投资款项,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情形的,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交易对手、保证人送达催收通知书,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章抵质押担保
第一节调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对于抵质押担保,项目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应根据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性、实际价值、风险程度、可变现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状态、评估技术条件等因素,按照本规程及《项目尽职调查规程》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审慎调查,严格担保标的物准入:
(一)应对担保标的物进行实地核实,担保标的物应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可用于设立抵质押担保物权的标的范畴,担保标的物的存在状况与产权证书的记载相符,且能够流通、转让和变现;
(二)抵押人、出质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担保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其设定本次抵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且已获得规定的各种书面同意或授权。
(三)担保标的物权属明确、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四)不存在法律瑕疵及其它影响担保标的物处置变现的瑕疵,担保标的物不存在出租、在先抵押或质押、预告登记、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
(五)担保标的物价值足以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
(六)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前期尽职调查时应与担保标的物所在地登记机构进行充分联系、沟通,对当地抵质押办理政策、流程及相关要求进行详细调研,确保抵质押担保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四条涉及房地产抵押的,项目责任人应对抵押物的周边情况进行充分调查。
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的,应对抵押物周边可比较地块的出让情况进行调研;抵押物为房产的,应对抵押物周边可比较的一、二手房价格与市场情况进行调研。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到登记机关查询并尽可能复制不动产登记簿,核查权属证书的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抵押品清单记载的财产、权利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有关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预告登记。
当地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等电子化信息平台能正常提供查询服务的,还应通过系统查询相关信息,与取得的其他信息资料进行核对,并复制、打印查询结果(含土地登记卡扫描件)。
第十五条根据抵押物、质物的性质或存在状况,需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或根据风险审查报告意见应对其价值进行专业评估的,项目责任人应委托公司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自行对抵押物、质物进行价值评估的,应针对抵押物、质物的性质采用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真实反映抵押物、质物的价值:
(一)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估值应综合运用行业市盈率、流通总股本、净资产及净资产增长率等指标并参考券商、基金等大型公募机构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二)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应根据公司资产情况、负债率、净利润、净现金流等指标进行估值;
(三)对于机器、设备以扣除折旧后的账面净值进行估值;
(四)其他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估值,并参考市场惯例执行。
第十七条应当综合考虑标的物种类、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可能发生的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合理确定抵质押率。
除经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同意外,原则上按下列方式确定抵质押率水平:
(一)以土地及房产(土地及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60%;
(二)以上市公司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三)一般动产和普通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不得超过50%;
(四)公路收费权的质押率不得超过60%;
(五)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押率不超过50%;
(六)其他抵押物、质物的抵质押率由业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初步设定后,经公司审批后进行最终确认。
第二节设定与登记
第十八条项目担保标的物的确定,以公司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最终方案为准。
第十九条项目办理抵质押登记,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原则上不得委托公司正式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抵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受偿之后两年之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部门对抵质押期限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照登记部门的规定设置。
如登记部门规定的抵质押期限早于被担保的主债权到期的,应当办理抵质押权的续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以下述标的物设定抵押担保的,应注意:
(一)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约定份额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四)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五)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七)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
(八)以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九)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十)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十一)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十二)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三)以预售房屋设定个人贷款预抵押担保的,应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办妥了销售登记备案手续,且预售房屋主体结构已封顶。
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交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十四)以房地产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共有的房屋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十五)以除航空器、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存放状况、抵押物折旧情况等的资料。
(十六)以矿业权抵押的,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矿业权许可证及原发证机关同意抵押的审查批准文件。
实行矿业权全国统一配号的地区,应有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配发的勘察(采矿)许可证号。
第二十二条以下述标的物设定质押担保的,应注意:
(一)以普通应收账款质押的,应有出质人与付款方之间对应本笔应收账款的交易合同,相关单据、发票、经业主确认的工程进度表等能够证明应收账款真实性、确定应收账款实有金额的相关材料原件;
(二)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的,应有董事会决议(出质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质人(作为发起人时)持有国有股已自该上市公司成立之日起超过三年的证明文件,以及出质人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的证明文件。
(三)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应有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出质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有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以及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同意质押的批复;
(五)以经营性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应有公路建设经营项目各投资人同意公路收费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六)以商标专用权质押应有商标注册证及出质前该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应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应有作品权利证明、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如抵押物已先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在抵押物价值大于原担保债权余额的范围内,可设定第二顺位抵押权,但应取得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根据抵押物、质物的现状及性质,可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办理抵质押物的保险手续,并将公司登记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原则上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或以书画等艺术品提供质押的,应要求融资人办理担保标的物保险。
第三节中后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业务部门办理完毕抵质押登记手续,应向风险合规部备案,并在取得登记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将证书原件归档保管。
权利证书及证明文件的领用、退回,按照公司资料档案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业务部门会同风险合规部对抵押物、质物的情况进行持续、动态监控。
重点关注抵押物、质物的保管状况,是否有异常变化,并严密监控抵押物、质物的出租、出售、价值变化,质押股票的市场波动等。
发现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对于项目存续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抵质押期限届满一年或公司认为必要时,项目责任人应对抵押物、质物进行重新评估并进行压力测试,确认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是否有重大变化,抵质押率是否符合项目审批委员会的批准条件。
第二十八条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在项目存续期限内,因抵押人办理预售许可证需公司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项目责任人应提交可行的销售资金监管方案。
第二十九条因销售需要对在押房产解押的,解押后抵押率不得高于项目审批委员会通过的抵押率,抵押率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提前(部分)还款、交纳保证金、置换抵押物等形式保持抵押率。
第三十条因置换抵押物或提前(部分)还款而需要解押抵押物的,项目责任人应将变更事项提请公司审批,变更申请应分析拟置换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潜在风险以及具体操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以股票出质的,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警戒线和止损线。
项目责任人应密切关注标的股票的股价变动情况,股票价值下跌至警戒线及止损线时,应立即通知出质人或融资人,并确保出质人或融资人按照交易法律文件约定及时补充股票质押或缴纳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项目责任人应定期对标的股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对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资产负债等变动情况进行持续监控,确保质押股权足值。
第三十三条以收费权、收款权质押的,项目责任人应按照账户监管法律文件的约定,定期检查监管账户资金余额,防止收取资金未依约进入监管账户或被挪用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四条以应收账款质押的,项目责任人应随时监控质押应收账户的变动情况,定期与出质人核对企业应收账款余额,及时对应收账款变动进行追加登记;存续期内发生补充质押情形的,应关注跟踪项目公司销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情况,形成应收账款后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以采矿权、探矿权等矿业权设定抵押的,项目责任人应关注并定期索要企业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权属证照的年检情况,了解企业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缴纳情况。
第四节担保标的物的处置及撤销
第三十六条项目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任人应及时与融资人、担保人等交易对手取得联系,将有关情况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风险合规部、风控主管领导,并启动抵押物、质物的处置变现:
(一)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融资人未偿清投资本金收益和有关费用;
(二)抵押人、出质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三)抵押人、出质人擅自处分抵押物、质物;
(四)抵押物、质物毁损、灭失;
(五)质押股票跌破止损线;
(六)其他影响抵押权、质权担保权益实现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抵押人、出质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或重新选择抵押物、质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抵押人、出质人拒绝提供的,可根据担保法律文件的约定行使抵押权、质权,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
所得价款清偿投资本金收益及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退还抵押人、出质人;不足清偿的,应继续由融资人或交易对手承担偿付义务。
项目责任人应在主债权全部实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权属文件交还给抵押人、出质人,并协助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由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项目 担保 管理 规程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