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农业项目申报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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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农业项目申报表模板
附件1
XX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农业项目中报表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办公电话
中报单位
项目联系人
手机号码
资金年度
产业类别
资金补助方式
项目起止时问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问
项目中报依据及理由
项目属性
项目地点
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预算中报情况
项目预算
申请财政补助金额
合计
2020年中报预算
项目支出内容
预算明细
支出划、节
支'用预算金额
测算依据及说明
备注
中报单位:
(盖章)
中报日期:
单位:
万元
合计
绩效目标
总体绩效目标
总体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指标值
备注
产出指标
效益指标及服务对象满息度指标
附件2
项目可行性报告
(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
资产规模、财务收支、所隶属的主管部门名称等情况。
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
姓名、资质等级等。
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2.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项目相关的主
要业绩。
3.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属性、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
及阶段性目标情况;主要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人、
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项目背景情况。
项目受益范围分析;国家(含省、市)需求分析;项目单位(含
主管部门)需求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属于国家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
范围。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项目实施对完成行政工作任务或促进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
用。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分析;项目预期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项目预期效益的
持久性分析。
4.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
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对风险的应
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1.人员条件。
项目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专业、对项目的熟悉情况。
2.资金条件。
项目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
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3.基础条件。
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项目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
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4.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五、主要结论
附件3
专家论证意见
(参考模板)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评审日期: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项目类别
项目属性
项目起始时间
年月日项目结束时间年月日
项目材料及法定手续的完备性
二、项目可行性评审
立项依据的充分性
内容:
项目与国家政策、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计划的关联性,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紧迫性等。
目标设置的合理性
内容:
项目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的合理性,目标实现的可能性,目标的力考核性等。
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
内容:
项目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能力与条件,组织实施条件的充分性,进度安排的合理性及环境支撑条件等。
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内容:
项目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效益持续力、主要受益者等。
三、项目预算评审
资金筹措情况
内容:
项目预算资金来源的筹措情况等。
预算支出的合理性
内容:
预算支出内容、额度和标准的经济合理性,依据的充分性,不合理预算所涉及的金额等。
四、项目风险匕/、确定因素
风险与不确定因素
内容:
项目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项目单位对风险的认识、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等。
五、评审总体结论
评审意见
建议
1.优先选择口2.视情况选择口3.慎重选择口
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章)
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名单
编号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签名
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评审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专家库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业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估、项
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参谋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业农村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XX市农业农村局设立,
供农业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评审组织单位从中选取工作专家的数据库系统。
专家库由
农业技术、水利工程、经济政策、信息化和海洋五个方面的专家构成,其中农业技术
专家又分为蔬菜、水果、花卉、粮食、畜牧、水产养殖、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设施
设备等方面。
第三条依照有关规定或工作需要,对市农业农村局投资安排的项目进行评估、
竣工验收等工作时,其工作专家应从专家库选取。
第四条受聘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达到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专业的国家政策及标准规范;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身体健康。
第五条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选聘工作程序。
(一)应聘专家填写《XX市农业农村局专家库专家登记表》,经所在单位推荐并
盖章后寄(送)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处);
(二)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处)核实申报材料,初步确定入库专家名单,并
将初步确定的专家名单送局内有关处室局征求意见;
(三)进一步修改专家库名单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确定最终的入库专家名单。
第六条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处)在专家库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专家库管理规定和有关细则;
(二)负责对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报审;
(三)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四)受理有关单位的专家使用申请,并授权有关单位或按规定代其进行专家抽
选;
(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专家的德能表现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收集入库;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开展项目评估、验收等工作需要专家时,可通过专家库填报
《专家抽选申请表》,经市农业农村局通过专家库批准和授权后,由专家需求单位按
项目性质、类别及专业需求等限制条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八条抽取专家的方式以电脑程序随机抽取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方式从专家
库中直接确定。
考虑到随机抽选与专家工作安排可能出现冲突,专家名额可按实际需
要增加两名来抽取。
第九条确定专家一般在工作开始5日前进行。
专家选定后,由专家需求单位在
工作开始2日前通知到专家本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进行二次抽选或补充选取专家。
(一)抽选的专家与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多数专家同在一个单位;
(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该项工作的。
第十一条若专家库内专家数量不足或与所需专业不符,不能满足项目管理工作
需要,专家需求单位可另行确定专家。
第十二条专家需求单位应及时通过专家库填写《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对每
一位专家工作的总体情况按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专家库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校核更正已入库专家的有关信息,补充
新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并随时淘汰不能胜任工作或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专家。
第十四条受聘专家任期为2年。
在聘任期内忠于职守,积极工作、身体健康者,
期满后可续聘。
不称职者,市农业农村局有权提前解聘。
专家因某种原因不能履任到
期的,可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辞聘要求(书面),经同意后解聘。
第十五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工作标准、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可行性研
究报告、投标文件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独立的判断与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意
见负责;
(二)对有疑义的问题,经选聘单位同意,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质疑;
(三)揭发和举报他人在评审工作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按规定取得专家咨询费用;
第十六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选聘机构的统一管理,按规定参加有关项目管理工作;
(二)科学严肃地进行评审,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
(三)对参与工作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四)严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徇私舞弊,不弄虚作假;
(五)不随意缺席,不中途退出工作;
(六)承担评审失误或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专家库由市农业农村局专人负责管理,专家库资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
因公需调阅有关资料时,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市农业农村局批准。
第十八条专家库管理人员和专家需求单位工作人员对选取专家的结果应严格
保密,在即定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结束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到位的,
需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专家需求单位。
若无故缺席达到3次者,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未经专家需求单位同意,专家不得与相关利害人或单位接触,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有关情况,不得接受馈赠和宴请。
第二十一条专家违反纪律、徇私舞弊、行为明显失去公正的,取消其资格,并
报告经其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XX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家库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治貌政面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
所在部门及职务
职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住宅电话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个人电子邮箱
研究领域
一级—
二级—
研究方向
研究专长说明
代表性成果名称、形式、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及获奖情况
所在单位或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专家库专家抽选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对专家基本要求
工作类型
项目评估口竣工验收口
专家类型
农业技术口水利工程口经济政策口信息化口海洋口
其中:
农业技术
蔬菜口水果口花卉口粮食口畜牧口
水产养殖口动物疫病防控口农业设施设备口
专家工作时间至共天
专家数量(人)
专家业务领域
专家本次主要工作
回避单位
联系人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注:
回避单位指抽选的专家与项目或项目建设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
附件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委托人:
监理人: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建安费(人民币,下同):
叵
5、工期:
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一致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阶段:
施工阶段、保修期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一致
四、监理服务酬金:
五、监理服务酬金付款方法
1、
2、
六、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委托人执一份,监理人执一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
_开户银行:
—
帐号:
—
帐号:
—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一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
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
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
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
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
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
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
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
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要求监理人自己
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
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
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
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
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
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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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 补助 资金 农业 项目 申报 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