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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证券法中也是一项基本原则证券市场的特有属性决定了该原则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地位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一旦违反该原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诚实信用原则;道德准则
一、证券市场呼唤诚信原则
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随着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形态的盛行证券已成为私人财产的一种重要形式证券市场为其提供了迅捷变现的场所间接地促进了个人财富流入企业同时证券市场作为国家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所具有的沟通国民储蓄与企业资金的资本形成功能是国家经济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支柱可见证券市场的存在对现代资本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是证券市场是以证券这种特殊的商品作为交易对象的证券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点在于证券商品的品质在交易前是无法勘察的也不同于“经验”商品即通过使用来揭示其内在品质的商品它是一种“信任”商品即其商品的内在品质要通过出售者提供的信息方能揭示“因为证券本身并无实质的经济价值它只是远离实际投资、生产和消费的价值符号其价格不过是对资本未来收益的货币折现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浓重的主观色彩”这种特性使得证券投资人对于证券价值的判断必须依赖于发行人所提供的信息这就是证券市场与其它产品劳务市场的不同证券市场作为虚拟资本运行的特殊市场必然产生最集中地汇集各种信息的客观要求通过信息波动价格产生波动在证券市场信息如灯标对于夜航者指引着社会资金流向各企业但证券市场却存在信息不完全问题这使得证券市场成为充斥着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市场解决的办法在于消除不完全信息或不对称信息信息的获取和对称的过程就是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的过程
信息的不完全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总量上是不充分的、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的情况具体又可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和信
律规则经过高度概括、抽象的基本准则在证券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它贯穿于证券法始终是证券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是证券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以及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证券法律规范的高度概括与抽象在证券法各具体制度中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1.诚信原则具备成为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品格证券法究竟应当确定哪些基本原则学界有过许多的争论我们认为若取得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资格必须具备如下的品格第一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整个证券法的最基本的理念即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诚信原则体现了证券法的这一理念及宗旨第二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证券法中体现在主要的证券法律制度、规则当中是对主要证券法律制度的高度的概括与抽象因此某个特定证券法领域的原则不能作为整个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学者麦考密克曾经指出“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价值是证券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证券法调控证券活动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证券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证券立法确立了证券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制定证券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比如关于信息披露原则、反内幕交易原则、反欺诈原则、反操纵市场原则等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第三基本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而非具体的规则不能直接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依据尤其是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反之如果能够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则可作为某一个法律规范中的具体原则但不能作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2.诚信原则之所以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正当性法律原则并不以既有法律的明示为限它的存在样态是多样的法律原则的效力或其权威性主要不在于国家权力、强制威胁而是立基于其内容的正当性原则的遵守‘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它道德层面的要求’而诚实信用是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各方共同的要求是具有正当性的
3.诚信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从伦理角度看“法律原则通常是维系社会存在的最低限度或极具共识的道德要求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安排同时寄寓着一定的伦理诉求‘法律秩序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达到被认为具有约束力的道德规范的最低限度任何法律秩序都是以道德的价值秩序为基础的’”尤其是诚信原则是极具包容的法律原则作为规则的源头体现了证券法的意义脉络和价值追求从伦理角度看是维系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最低的道德要求或者是应然意义上具有共识的价值背离了诚信法则将使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遭到根本破坏
4.证券市场的诚信原则是《证券法》明文规定的具有较强的普适性和稳定性由此诚信原则是证券法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三、证券法中诚信原则与“三公”原则的关系
“三公”原则指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证券市场是产权经济的集中体现而产权经济关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实践与理论告诉我们产权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是诚信可以说产权经济是诚信经济证券市场是诚信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和公正构成证券法相互补充的共同原则相比较而言诚信原则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其中公开原则强调证券发行人的行为状况公正原则强调证券监管者的行为合理性公平原则更强调交易关系的结果公平因此诚信原则若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结合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功效而诚信原则应当是三公原则得以实施的首要条件是三公原则的核心和灵魂试想.如果没有诚信作基础那么三公原则将失去其精髓;如果公开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那公开又有何意义公平、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四、证券法中诚信原则的本质
根据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以及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诚实信用为证券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物之注意对待他人事物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应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在某些情况下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适当协调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但被立法者规定为民商法规范之后从而使该道德准则成为了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这实质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承诺、合同以及其他方面履行义务从法律上讲有两个层次的概念首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当进行交易的时候或进行投资行为的时候应当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也就是要了解对方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法律责任来赔偿债务的能力这两个机制的完善最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有所规定怎样才能够更严格地去执法举例来说过去证券市场上由于招股说明书的虚假可以把连续三年的亏损说成是连续三年的盈利一旦出现了问题之后也没有人去认真追究其民事责任也没有人去认真追究其刑事责任只不过是一种违规行为而已但在今天这样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由于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行为已经对证券市场的信用构成了严重的侵害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于这种虚假和欺诈行为给股民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证券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首先是为了适应调整市场交易需要而出现的它不是法学家头脑的产物而是交易的必然表现先有交易然后才有调整交易的法律;先有交易然后才有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说明了调整交易的法律基础是市场交易而且也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基础是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以市场交易为基础并用以调整市场交易行为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商法中的特别法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调整对象、基础、价值、内容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首先从其调整对象来说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调整证券市场交易范围内的行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调整与家庭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证券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以资本经营为基础的资本运营和资本结构优化中无不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例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是包涵了资本结构优化和资本营运在内的法律行为我国《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则是资本运营中诚信原则的具体表现再次证券法具有商法的开放性、发展性的特性其原因在于社会情况变迁商业因之而发生变化商事法必须随着社会已发生或存在之事实亦步亦趋始能适合实际需要与之相比民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的稳固性显而易见民法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往往因袭援用修改不易正因为民法不易修改而商法发展迅速故而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多在民法典外制订商法典方能适应现实环境随时作相当之修改民法的固定性和继续性表现在诚实信用原则上导致了该原则的相对封闭性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形成千余年来无论是在物权领域人身权领域还是在继承法、婚姻法领域均没有太大的发展并且适用的领域也鲜有增加其稳固性于此可见又次证券法中的诚信原则表现在主体和行为两个方面民法中诚信原则主要表现在行为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在经历了长期适用于行为领域后为交易上调动资金的需要开始适用于商主体领域在目前结构最复杂的商主体——公司中诚实信用原则也随处可见了而且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主体中的适用本身也经历着一个复杂化、扩大化的过程目前在作为商主体的公司中在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也都逐渐渗透其中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则不然其适用长期固守在法律行为方面即使后来有民事组织出现诚实信用原则在其中的适用也是少量而简单的在整个民法中所占的数量微乎其微同时证券法中诚信原则与技术性关系密切证券法上的技术性是与一般私法意义上的伦理性相对而言的证券法偏重技术性是因经济发展日趋复杂以简单的方法不足以达到交易便捷、确实、公平和安全的目的需依仗复杂的技术方能解决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又是交易存在之命脉所在无诚信原则则交易不能进行证券法调整证券市场交易关系必须将两者紧密结合才能使证券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六、证券法中诚信原则的功能
首先证券法中之诚实信用原则指导证券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证券市场主体从事证券行为应本着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进行不得有欺诈、胁迫、滥用权利之举并需对法律或约定未做规定之必要义务进行履行证券法中之诚信原则此项功能简而言之即指导证券市场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功能其次诚信原则借法官之手作用于证券行为或证券法律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后果即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机会具体可分为解释补充证券行为;解释补充证券法律此外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认为诚信原则具有法修整机能和法创设机能法修整机能是指为制定法适合时代社会之进展需要而具之制定法修正机能法创设机能是指为适用时代需要而创设与制定法相反之机能再次证券法中之诚信原则的终极功能是指隐藏于证券法表层功能背后于市场交易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证券主体在从事证券行为时善意、信用、诚实不得欺诈、胁迫这些在市场交易中都包含着深刻的经济义理从不同的方面推动市场交易的发展具体可以表现为降低交易费用、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确实、平衡交易利益、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
七、证券法中的诚信原则对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意义
诚实信用是立法之本、守法之本也是执法之本对证券市场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诚信原则与证券市场法治的关系证券市场法治与诚信原则是内在的统一诚信是证券市场的基石遵循诚信原则将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推进投资者利益保护促进社会和市场秩序和谐有序然而诚信具有抽象化特征为了充分发挥诚信机制的调控功能诚信必须以法治形式外在化诚信遂与法治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现代文明社会中法治包裹着诚信的实质内容诚信则作为法治的具体表达方式两者构成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而法治约束力最终体现为无论行为人内心是否高尚无论行为人是否蔑视法治但任何人都不能违背法治标准这就基本满足国家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实际约束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的现代证券市场中单纯启迪行为人诚实守信显然不足必须借助法治手段善加调控
2.诚信是证券市场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制度的功能在于增强经济生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人断言“确定性是和谐之母因而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确定性”证券市场稳定的市场预期是证券市场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当管理者试图遏制市场参与者过度追求短期利益的投机和失信行为时就必须给予市场参与者取得长期利益回报的稳定预期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革具有很强的外生性从而导致了政策的不确定性及制度的易变性影响了人们建立起对市场的正常预期而诚信是一种长期利益回报机制立法者和政府必须给予人们以获得长期回报的信心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长期回报预期只能建立在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基础上证券市场化程度较低按市场规律预期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也将降低不确定因素相应增加参与者信心必然受到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化程度较低行政化色彩较浓这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未来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证券市场的非市场化色彩越重消除诚信缺失的难度越大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非市场化主要体现在证券发行控制和股权分置等方面这些问题导致了参与者选择更激烈的投机短期行为无需考虑诚信所以导致了失信行为的频发如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以及虚假信息披露等行为而提高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此期间法律的规制是给予市场各方主体以信心和稳定预期的主要手段是建立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的主要途径而诚信原则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不断细化正可担当此任
由此可见国家应当通过构建长期的诚信体制使得诚信者能够确切地知道今天的诚信会换来明天的财富加快证券市场法治化进程增强投资者及各方参与者的未来预期是我国证券市场消除诚信缺失的基本手段
3.诚信原则对于证券市场发展和秩序的维护起着重大作用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中曾这样描述“法的价值体系是由目的价值系统、评价标准系统和形式价值系统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目的价值系统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它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成的目的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评价标准系统是用来证明目的价值的准则也是用以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失去任何一方都会导致法的价值体系的瘫痪和死亡”由此法律以其严格的执法程序对社会制度等做出规范法律的价值对于维护社会交易信用的稳定和市场的发展以致意识形态领域的发展和完善都有极大的促进和指导作用在证券市场中由于其“新兴”加“转轨”的特性诚信法则对证券市场秩序的保障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发展完善的证券市场离不开运作良好的信用机制而由法律保障以及道德约束的信用机制在证券市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它决定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4.诚信原则是强制性义务作为法律原则诚信已经成为法律所强制规定的一项义务违背该项义务即为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诚信作为法律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在股票发售活动中发行人与认购人之间存在股票认股合同关系;在股票交易活动中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股票认购合同关系;客户与客户之间则会发生股权转让的合同关系合同形式使它们之间的相互承诺或单方承诺上升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约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可违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从而以法律形式强化了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关系提高了证券市场诚信水平也促进了法治建设
5.诚信原则具有内部加强自律和外部加强监管的双重效能诚信原则兼具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双重性质有效地将法律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完好地结合起来避免了国家实证法与自然法、已经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内在规则与外在规则之间的隔膜成为沟通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桥梁在维护社会公正的作用方面需要法律的外在约束与诚信这一道德资源的内在调整相结合法国学者西贝尔认为“诚信是立法者和法院用来将道德规则贯穿于实在法的手段之一”实现证券市场法治与诚信的目标必须依靠国家制定法和自律规范等多种手段现代法治结构下国家制定法只是组成因素之一与国家立法精神相一致的自律规范同样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将自律规范纳入法治化体系同时在监管方面也一样法治化包含着借助自律监管实现的法治状态而诚信法则在证券市场法治建设中具有内部加强自律和外部加强监管的双重效能
总之本文对证券市场诚实信用原则探讨的意义在于揭示这样的道理即建立一个超越于个人联系之上的法律秩序是证券市场交往中诚信机制的根源而不是所谓的市场交易者之间的信任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市场的成熟恰恰是由于它可以无视交易对象本身的道德问题交易者所信任的恰恰不是交易对象而是一个超越于私人联系的法律秩序以及对于这一秩序的严格执行这一秩序也就是马克思、韦伯所说的近代资本主义所必须的前提——形式理性的法律体系与秩序而如果以交易者的道德为借口无视这一超越法律秩序的建设本身进而将理应朝向制度本身的批判枪口指向市场参与主体的道德水准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将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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