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的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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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核中如何处理和预防不平衡报价
某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建筑面积约37000m2,框架6层,室内装饰工程业主另行单独招标。
开竣工日期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质量评定标准为合格。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措施费招标文件规定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含工程量的增减、增项或减项)或设计变化而引起的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报价时的措施费之和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之和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承包人结算报送造价为7236.56万元,业主委托结算审核审定造价为6150.08万元。
因为审核时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投标报价采用了不平衡报价策略,把预计可能出现变更的项目(地下室外围土方回填的措施费)和将来取消不实施的项目(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天棚水泥砂浆抹灰等),刻意调整了报价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以致审核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因素影响结算造价130多万元,所以结算审计主要争议是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项目进行了审核和调整。
1双方主要争议焦点
(1)对不平衡报价处理是否有相关造价文件规定等。
(2)调整合同报价内的措施费是否合理。
2内容简要评析
争议焦点一:
一般不平衡报价主要是把将来有可能减少或取消的工程项目和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单价报低,把将来可能增加的项目单价报高,以达到获取更大利润的目的。
一般处理措施第一情况是在清标、评标时对单价进行评审,降低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位的中标机率。
第二情况如果在清标评标阶段没有处理好,只有在签订合同前把不平衡报价的单价进行调整,要求承包人作出书面解释和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并在合同中明确,以利于以后结算不扯皮。
如果前期前两道程序都没执行好,只有遗留到结算处理了。
本案例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在结算时处理的,虽然没有明确的造价文件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规定处理。
可以参照合同单价调整相关规定,如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超过10%,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均可调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参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投标人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出分部分项评标基准价±30%”规定,或按承包人的中标单价超出(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30%的方法确认。
本工程中的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和天棚水泥砂浆粉刷承包人的中标单价分别为0.5元/m2和0.2元/m2,而按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单价分别为15.5元/m2和10.3元/m2,属严重不平衡报价,按两个单价计算的总价相差83.58万元。
按上述方法确认的不平衡报价项目,本案例参照如下调整公式:
①工程量减少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实际量+(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中标单价)×(实际量-0.9*中标量);②工程量增加超过10%的,按中标单价×招标工程量*1.1+(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实际量-1.1*中标量)。
当然如果标底价较合理重新组价可以用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采用这种方式合情合理,结算实际意义大于理论意义。
通过对承包方做工作和解释,最终承包方接受了这种处理方式,结算审计工作得到了业主的认可。
争议焦点二:
招标时地下室土方回填为地下室钢筋凝混土墙周边50cm范围内为灰土回填,其余均为素土回填,因小区道路距本工程地下室较近,实施过程中业主根据现场情况提请设计部门将素土回填全部变更为灰土回填土,承包人报价中的素土回填单价和灰土回填单价都正常,双方同意按中标单价结算,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因此约增加50万元,而投标时的措施费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是1:
1,如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措施费结算方式结算,措施费需增加约50万元,业主认为措施费增加50万元与实际费用出入较大,不同意增加此项费用。
笔者审核过程中通过了解和查阅相关监理资料,认为业主变更使承包人施工进度和地下室排水降水的时间增加(业主已在相关资料中确认了因此而延长10天工期),承包人因此项变更确实增加了措施费用,经测算约8万元,但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结算金额50万元确实相差较大,我方建议按投标时的措施费总额/投标工期*实际工期结算,按此方法结算增加措施费约10万元,与承包单位实际增加的支出较为接近,经与双方沟通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3案例现象反思和警示
从本案例中的启示,不平衡报价在投标报价中是经常发生的现象。
实际工作中,在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经常会遇到不平衡报价方面的问题。
常见不平衡报价现象如下:
①对早结算项目单价报高,如基础工程等,承包人能从业主更早更多得到工程款和利润,特别体现在市政、交通大型工程的土方,建筑工程中的桩基和地下室,工程量大承包人利润丰厚;②对将来可能变更的项目单价报低,如装饰工程中的主材、绿化景观工程中的石材、苗木等,承包人在施工中往往以变更更换主材品牌、更换苗木品种等来调整单价获取利润;③对将来可能取消的项目单价报低,承包人在施工中往往对报价低的项目取消,增加单价高的项目施工工程量,来获取更多利润;④技术措施费项不平衡报价,常见于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承包人投标时先按普通方案报价且价格不高,实际施工中往往更改施工方案来获取更大的造价和利润。
例如市政工程中河道围堰,先按圆木桩土围堰报价且造价不高,施工中采用拉森钢板桩围堰方案代替,以调整措施费用造价获取更大利润。
通过以上内容分析,如何杜绝和减少不平衡报价的发生,有很多值得探究的地方。
4问题预防、处理建议
结合以上典型案例及在平时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本人提出以下几点预防、处理建议:
4.1前期招投标阶段
(1)在招标文件和清单编标说明中加入约束性条款,在源头上约束不平衡报价现象的发生,如对于业主分包、更换品牌、甲供材料以及取消的项目,为避免因不平衡报价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结算时对实际工程量超出招标工程量约定幅度的以标底价(或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扣减和调整等。
(2)标底编制时,工程量清单编制要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要求,工程量计算要尽可能准确,每项清单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项目名称一定要描述清楚完整,以防投标人钻空子造成不平衡报价的发生。
(3)在清标、评标阶段,评标专家对不平衡报价的标书进行单价评审,降低不平衡报价达到一定幅度的投标人的中标机率,提高报价合理的投标人的中标机率。
(4)由于现阶段招投标的评标、清标、定标造价咨询单位是不参与的,通过短时间的评标是无法发现投标人所报的每个综合单价究竟合不合理,且有的地区目前电子评标系统还没有把所有清单项目纳入不平衡报价纳入评标工作中,只是抽取部分清单项目进行评审。
这就要造价咨询单位在中标单位确定后,在工程合同签定前协助业主对中标单位的商务报价作进一步的审核。
对商务报价中含糊不清的问题,要求以书面形式澄清或在合同中承诺,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对不平衡报价加大审核力度,对明显不合理单价组成要求承包方作出书面解释和修正综合单价,对计算错误进行书面确认。
(5)在合同中明确实施过程中或结算时工程量调整幅度范围和综合单价调整条件,对工程设计的主要材料细化品牌,确定哪些材料甲供,哪些材料采用暂定价格,哪些材料甲控乙购等,对承包商在投标中的所有承诺进一步体现在合同中,尽量不留隐患,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4.2在项目实施阶段
(1)严把设计变更关,及时向业主提出在改变施工标准的同时不得提高造价,对有明显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变更时要谨慎办理,如果确实发生,要办理好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处理方式。
(2)对设计取消不做或增做项目严把手续关,对有明显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取消要谨慎办理,如果确实发生,要办理好结算时不平衡报价处理方式。
(3)对主材代换项目,对有不平衡报价的主材及时向业主提出不得以提高标准变相提高造价。
为避免因不平衡报价对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结算时以标底价(或重新组价)×(1-中标下浮率)进行扣减和调整等。
5结束语
综上所述,不平衡报价策略是招投标中常见现象,它的存在同时制约着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预防和控制不平衡报价发生,预防和控制不平衡报价的发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实践中需要政府主管单位、业主、施工方、中介管理方等密切配合、总结经验、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水平,把我国的招投标市场的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盐城立信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韩春林
201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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