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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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教育局文件
晋教执〔201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安〔2011〕6号),切实加强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驾驶行为,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全力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
就进一步加强学校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承担起学校校车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真正把校车安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安全目标责任考评体系。
扎扎实实地把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因管理不善、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引发的学校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组织开展校车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
1.扎实做好校车摸排、登记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接此通知后,要立即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协调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一次校车安全排查整治行动。
要拉网式地对每一所学校、每一辆校车,特别是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自备、租用运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排,逐校逐车登记造册,建立“一车一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台账全。
详细掌握各学校校车数量、车辆状况、车辆所有人、车辆保险、责任书签订、校车登记标识办理、驾驶人员、运行时间、运行路线、使用性质等基本情况。
要进行一次校车安全隐患排查,要对每一辆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对检测不合格,不符合校车安全的,该维修的维修,该报废的要强制报废。
要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驾驶校车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立即予以辞退。
各单位(基层小学、幼儿园以教委[育]为单位汇总)要如实填写《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基本情况登记表》,于2011年5月8日前报教育局执法检查科。
2.严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要对学生上学、放学回家、返校乘车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专门档案,及时掌握学生乘车情况。
要广泛发动师生及家长举报“黑校车”和其他非法营运行为,对发现未进行校车登记的车辆或非法营运(即“黑校车”)集中运送学生,以及其它危害学生交通安全情形的行为或隐患,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交通和乡(镇)依法严肃处置。
严禁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的标识、标牌和标志。
三、进一步明确校车安全使用标准和条件
1.明确校车安全要求。
学校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照管人员上学、放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校车按乘坐对象分类,有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类,有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在用的校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即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及其第2号修改单的规定及要求。
设置、使用的校车标识、标牌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校车标识》(GB24315-2009),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安全锤等安全设备。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的,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2.严格校车外观标识和标牌核发。
各学校凡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放学的校车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校车登记,喷涂统一外观标识或核发校车标牌。
如喷涂不合格,无领取“校车标志”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接送师生服务。
办理校车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注意见后,到设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校车登记。
在用校车改变用途,应如实填写《校车登记/撤销申请表》,经辖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撤销校车登记手续,同时消除校车外观标识或上缴校车标牌。
四、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1.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校车的日常安全监管与考核。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校车使用、保养和校车驾驶人员日常管理各项制度。
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员遵章守纪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切实加强校车的日常监管。
要严格校车报备、审批制度,学校自备或租用校车,要按照有关规定到辖区教育、公安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并经法定检验合格,确保其技术性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
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随时保证其安全技术性能处于完好状态。
要建立校车照管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都配备照管人员,负责安全查验,维持乘车秩序,及时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
要健全完善校车动态监管机制,及时掌握校车安全性能、行驶状况、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对校车安全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要严格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报告审批制度,各学校组织春、秋游等需要师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预案。
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使用租借车辆的必须租借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安全性能可靠的车辆,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驾驶人员,并且与租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车辆或者拼装、故障、报废、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作为校车。
2.要进一步加强校车驾驶人员的资格审查和教育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校车驾驶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要严格校车驾驶人员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聘用。
聘用校车驾驶人员时,学校应事先报告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并与所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所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员必须身心健康、作风正派、举止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严禁近三年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或者违章扣分满12分的驾驶人驾驶校车。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人员驾驶校车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学校、车主的责任。
要建立和完善驾驶人员管理、教育和培训制度和管理台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切实提高驾驶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和遵章守法意识。
严防校车驾驶人员疲劳驾车、酒后驾车、超速超载。
五、持续深化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学生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拒绝乘坐超载、拼装、摩的及无证无牌等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习惯,提高防范交通事故能力。
要有效落实学生家长安全监护责任,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印发《致家长一封信》、教师家访、校讯通等方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提醒家长时刻关注学生上学和放学以及周末离校、返校和假期乘车的交通安全;告诫家长不租用、雇佣未经备案、登记,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子女上放学,同时要经常性地监督和教育子女不乘坐有安全隐患、非法运营的车辆,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六、严格实行校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各级各类学校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校车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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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基本情况登记表
晋江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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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教育校车安全加强通知
抄送:
泉州市教育局,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存档
(2)份
晋江市教育局办公室2011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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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中小学 幼儿园 校车 安全管理 工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