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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第五条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六条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在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
(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
(四)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五)通过国际质量标准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六)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专网,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
(一)本部门提交信息的审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除尘滤布;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
(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专网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者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
(一)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检验、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
(三)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对纳入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系统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二)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
(三)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
(五)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其限制。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对于企业严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在提交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同时,可以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压滤机滤布厂家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同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企业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对于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以及违法记录、公布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京办事处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送:
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新发展
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新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发展中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特别是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中的一件大事,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多党合作的一个纲领性的文件。
《意见》把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穿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两条主线,体现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作用和加强参政党建设这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在认真总结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理论成果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和政策措施。
概括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准则。
这就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些重要政治准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长期团结合作中形成的政治共识,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持强大生命力的根本所在,是新世纪新阶段多党合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作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体两面,不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都必须认真坚持和遵循这些政治原则。
提出了发展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
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根本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
完善了对我国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
民主党派的性质是多党合作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多党合作发展进程中的成功与挫折,都与对民主党派性质的认识有关。
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民主党派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它们的知识分子的阶级联盟。
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继续坚持这样一种认识,就导致了“反右”以至“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根据我国社会阶级结构的深刻变化,将民主党派性质明确表述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
中发[1989]14号文件进一步提出:
“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201X年12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明确提出“各民主党派作为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一直具有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
201X年宪法修正案把新的社会阶层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内部构成,政协章程也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写入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中。
根据这些精神,《意见》将新世纪新阶段民主党派的性质进一步完整表述为三句话:
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
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这一表述,体现了民主党派在进步性基础上的广泛的包容性,有利于更加广泛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共同奋斗。
除尘滤布进一步明确了无党派人士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
“无党派民主人士”是作为没有党派组织的党派单位,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的。
“无党派民主人士”称谓的内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生了很大变化。
根据这些新的变化,《意见》把“无党派民主人士”改称为“无党派人士”。
指出: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无党派人士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发挥无党派人士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
要充分发挥无党派人士的自身优势,鼓励和支持无党派人士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要积极稳妥地培养、选拔和安排新一代无党派代表人士,推进新老交替。
提出了衡量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标准。
在当代世界不同类型和模式的政党制度千差万别,不同的国家政党制度有不同表现形式和特点。
政党兴衰成败之间存在一定的规律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必须研究和认识政党发展规律和执政规律。
但是世界各国的政党制度并没有一个普世皆宜的标本和样板,在政治制度建设过程中,应该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能照抄照搬别国政治制度的模式。
《意见》提出衡量政治制度和政党最根本的是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
衡量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标准是:
以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能否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能否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能否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能否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
以此认识和判断政党制度的利弊得失和是非曲直,是当代中国政党制度发展关键所在。
进一步强调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政协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载体,压滤机滤布厂家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发展与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密切相关。
《意见》提出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特点发挥优势,努力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开展协商,团结合作。
要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为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发挥作用。
《意见》除了这些理论方面的重大发展外,还在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合作共事,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领导等方面提出许多新的政策要求,做了详尽的规定。
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发展必然也要依靠制度、程序、规范的保障,以贯彻《意见》的理论观点和精神。
一个国家的执政党,特别是长期执政的党,对国家政治发展特别是国家政党制度的变迁具有主导的地位,在政党制度发展方面的智慧和是否守为有度,是衡量其执政能力的重要因素。
人们期待着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代中国政党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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